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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参与人大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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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工会应当参与立法活动。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参与立法权。1994—2005年,省总工会把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作为维护职工利益的重点来抓,在依法参与立法机关立法活动中,力争反映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权益。
1994年,省总工会收到省人大和省政府各部门送来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草案18件。重点参与《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
1995年,省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1996年,省总工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增加“法律责任”的内容,4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按照全国总工会要求,省总工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工会法》《集体合同法(草案)》和《职工参与管理法》的立法框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对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拟定的《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山东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规定》《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等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参与制定的《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于1999年12月16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省总工会参与《山东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
2003年,省总工会参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的修改、起草工作。11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重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4年,省总工会与省人大常委会共同开展《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立法调研活动,形成草案文稿。

图6-7 2005年5月,省总工会工作人员在曲阜市进行《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立法调研

2005年,省总工会参与制定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参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1月,由省总工会负责起草的《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