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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职工民主管理与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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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企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活动。1994—2005年,全省各级工会积极推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形式),在参与企事业决策和管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方面践行自身职责。1996年3月,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提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是职工在企业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在公有制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公司制企业实行职代会、股东会并存,各自行使相应职权,不能相互取代;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实行“两会”合一。要通过职代会这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对企业是否依法经商、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合理分配、业务招待费正确使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此后,省总工会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企业实施厂务公开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以及2004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为工会代表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重要依据。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广泛参与,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社会管理是职工群众的愿望,也是工会自身的社会责任。1994—2005年,随着全省职工队伍的进一步壮大,全省各级工会代表职工在参与立法、参与社会活动、推进和完善工会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建设以及联合开展工作等方面作出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