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省总工会对省体改委制定的《山东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规定》提出修改意见,主要为: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和股份制企业的建立,在各地相继出现企业内部设立与工会组织并行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的做法,这是涉及工会组织发展和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依照《工会法》《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工会是代表和维护本企业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已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完全具备出资人的资格。职工持股会是工会下设并管理的组织机构,如再进行社团法人登记,势必会造成在一个企业内出现两个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社团组织,并有可能产生第二个工会组织。意见提出后,经与有关部门协调,纠正了这种做法。年内,省总工会总结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兖州矿业集团唐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推行职工持股制度,探索职工主人翁地位实现形式的成功经验,在全省基层工会加以推广;转发济南、济宁两市总工会与市体改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公司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
图5-4 职工持股会出资证明
2000年10月,省总工会印发《山东省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对职工持股会的性质进行阐明,即:职工持股会是由工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对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股份认购、职工股权管理、组织机构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2001年,在省总工会登记的职工持股会有35个,在17个市总工会登记的职工持股会有300多个。2002年,为配合全省企业改制和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各级工会组织在改制企业中开展职工持股会的审查登记、管理监督工作,全省有近千个改制企业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为在改制企业中工会组织深入开展工作提供了新的途径。
2004年,为加强改制企业职工持股会管理,省总工会对市、县(市、区)工会、省产业、省直管大企业工会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企业工会主席300余人进行专题培训。年内,全省工会依法登记的职工持股会764家,出资额达40多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