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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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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全国总工会印发《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对申请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的性质、范围作出规定;对申请的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作出说明。11月,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组织领导、实施步骤、证书代码和编号、基层工会经费和财产的验资、建立制度和档案管理、开展工作的启动经费、登记发证的收费、审查登记等方面作出规范。《山东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是全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含独立核算单位)和机关的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实施细则》对设立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8年,省总工会与省工商局协调,在省工商局《关于企业改制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工会代表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问题”中规定:基层工会只要符合《民法通则》《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市(地)以上总工会核准登记并颁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年内,全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全面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和微机化管理。17个市(地)审查登记机关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登记和发证工作,数据全部采用计算机软件管理,实行软盘储存上报登记内容和微机化档案管理。截至年底,全省各级审查登记机关在集中办理期间,有8000多个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省总工会研制开发的基层工会法人登记软件被全国总工会推广使用。
1999年12月,全省工会法律法规执法理论研讨及法律部长会议召开,通报表彰73个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全省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经验得到全国总工会的肯定。截至1999年底,全省已办理企事业单位工会法人资格1.1万个,占应登记数的61%。
2001年5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的施行意见》,对全省已经获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1万多个基层工会法人进行定期检查,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法人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基层工会法人的合法权益。
2002年1月,省总工会对全省获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进行定期检验,对基层工会法人在民事活动、投资行为、经费收缴、资产负债、人员机构等各方面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复核。依据此次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定期检验的结果,省总工会向社会发布公告:全省有6077个基层工会通过定期检验,依法具有工会法人资格;有3367个基层工会不符合工会法人条件,未通过定期检验,依法撤销其工会法人资格。
2004年,全省有8000多个基层工会依法获得法人资格,并且进行了定期检验和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