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章 基层工会法人与职工持股会管理

档案浏览器

工会法人资格是工会组织参与民事和经济活动依法享有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基层工会通过法人资格登记确认后,在开办企业、股份制改造、职工持股会的设立、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经济权益等方面确立了法律主体地位。1997年10月,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施行后,省总工会随即印发《山东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八条实施意见和分三个阶段进行的任务目标。2004年1月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省和市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管理和定期检验工作,严格审查、审批改制企业工会法人代表和职工持股会的设立,依法保护工会法人的合法权益。
职工持股会是伴随着企业改制产生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工会组织依法对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关系到工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是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1994—2005年,省总工会印发《山东省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依法加强对职工持股会的登记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