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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援助与职工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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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
1994年2月,经省司法厅批准,山东省律师事务中心鲁工律师事务部(简称鲁工律师事务部)成立。该部按照《律师管理条例》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帮助指导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建立职工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诉讼案件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全年鲁工律师事务部代理诉讼案件25起,免费代理劳动争议案件4起。
1995年,省总工会解答法律咨询300多人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余起,并派员代理仲裁、诉讼案件11起,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起。
1996年,全省有8个市(地)、4个产业工会和30多个企事业单位因工会财产、经费等问题涉及法律诉讼,省总工会及鲁工律师事务部提供法律服务,防止了工会资产流失。全年解答法律咨询800人次,代理劳动争议案件10余起,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起;代理涉及工会企事业单位财产、经费案件15起;协助其他省市工会办理涉及工会财产、经费案件4起。
1997年,全省各级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1080人次,替职工或工会出庭参加诉讼162次,为17名困难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鲁工律师事务部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182人次,参与仲裁和诉讼代理5起,其中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12起。
1998年,省总工会、鲁工律师事务部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00人次,代理职工劳动争议案件18起。
1999年,青岛、威海、济南市总工会,分别成立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机构,聘用专兼职律师,为经济困难的职工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为各级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青岛市总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办理劳动争议、法律监督等各类案件2000多起。鲁工律师事务部为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400人次,代理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20多起。2000年,省总工会接待职工群众法律咨询1670人次,代理职工劳动争议案件37起,其中,集体性争议案件11起,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5起。2001年10月,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截至年底,全省有11个市总工会成立法律服务机构,省总工会接待职工群众法律咨询885人次,代理职工劳动争议案件42起,代理仲裁、诉讼案件胜诉的10起。
2005年,省总工会将法律援助与“12351”职工热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凡涉及法律信访事项和热线投诉,均安排律师参与处理,提供法律援助,主动对求助的职工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帮助职工分析案情,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全年为243名求助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17份,代理诉讼案件6起。全年,全省各级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69338人次,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2920起,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职工信访
省总工会信访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信访局指导。1994—2005年,全省各级工会负责接待职工来信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恰当地予以处理。
1994年,省总工会信访室全年接待职工来访401人次,收到职工来信257件。集体来信来访33件326人次,处结率97%。其中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33件,处结31件,处结率93.9%,达到省信访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对257件信访问题归纳分类为:开除、除名、辞退问题12件,占4.6%;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问题61件,占23.7%;领导干部经济问题及不正之风问题28件,占10.9%;受打击报复问题21件,占8.2%;医药费报销难问题15件,占5.8%;企业亏损发不出工资问题13件,占5.l%;劳模待遇和生活困难问题7件,占2.7%;房屋纠纷问题6件,占2.3%;企业乱集资问题5件,占1.9%;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咨询等其他问题86件,占33.5%。
1996年,省总工会印发《山东省工会信访工作职责》,对全省信访工作的工作程序、业务范围进行规范。全年共处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432件,比1995年增加9.5%,其中,来信267件,来访165件(1100人次);集体上访59件(来访职工600人次),比1995年同期增加54.23%。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46件,处结43件,处结率93.48%。经分类排查,来信来访中反映企业欠发工资问题63件,占总数的14.58%;加班加点、随意罚款、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问题65件,占总数的15.05%;反映厂领导经济问题及打击报复问题43件,占总数的9.95%;职工内退、下岗问题41件,占总数的9.49%;工伤待遇、医疗费、抚恤费不兑现问题40件,占总数的9.26%;单位非法集资及强迫职工缴纳风险金问题39件,占9.03%;开除、除名、辞退问题22件,占总数的5.09%;企业合并不当问题18件,占总数的4.17%;房改、购房问题16件,占总数的3.7%;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10件,占总数的2.31%;政策咨询及其他问题75件,占总数的17.36%。
1997年,省总工会坚持实行领导值班制度,阅批来信30余封,并结合职工信访热点焦点问题,针对每个阶段的特点和重点,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指导性意见。通过接访,加强了工会领导干部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了解信访工作情况,主动关心、支持、指导信访工作,为做好信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至年底,省总工会信访室处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409件。反映现实问题的信访案占来信来访总量的90%以上,单纯咨询政策的大幅减少,解决问题的难度相对增大。经分类排查,反映企业不发工资、拖欠养老保险金、退休费低于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医药费不报销、生活极端困难问题65件,占总数的15.89%;工伤待遇、病亡待遇及劳模待遇不落实问题53件,占总数的12.96%;加班加点及随意罚款问题42件,占总数的10.27%;下岗后不发最低生活费且让职工自己买养老保险及企业乱集资、内部发行债券到期无法兑现问题42件,占总数的10.27%;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2件,占总数的5.38%;企业破产兼并中存在的问题22件,占总数的5.38%;开除、除名、辞退问题21件,占总数的5.13%;分房及房改中存在的问题13件,占总数的3.18%;企业领导打击报复及经济问题13件,占总数的3.18%;大病医疗问题12件,占总数的2.9%;三线职工搬迁及生活困难问题11件,占总数的2.6%;工会被撤销、合并及工会主席职级待遇问题5件,占总数的1.22%;工会财务不独立问题3件,占总数的0.73%;政策咨询、提建议及其他问题75件,占总数的18.34%。
1998年2月,全省工会信访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要求全省各级工会要从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及时反映职工的呼声和要求,做好工会信访工作。各级工会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工会的法律服务、生活保障、工会事业、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的开展,主动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会后,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减少和避免集体上访的通知》《关于加强省总工会职工信访工作的报告》和《关于省总工会常委信访值班的安排意见》。
1999年2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信访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逐步把工会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会信访工作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超前控制”的原则,把信访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把矛盾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1—11月,全省各级工会受理职工来信来访4456件次,接访13098人次。
2000年1—11月,省总工会信访接待室处理职工来信151件次,接待来访105起,其中集体来访12起,涉及职工400多人。全年,省总工会领导信访接待处理88件次;省总工会信访室与鲁工律师事务部为1670人进行义务法律咨询,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5起。
2001年,省总工会信访室接待职工来信来访362件次,其中,处理信件156件次,接待来访206起。省总工会鲁工律师事务部接待职工群众法律咨询885人次。全省有11个市工会成立法律服务机构。
2003年1月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成立后,该中心信访工作人员随即到省信访局学习交流,建立工作联系。该中心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发挥自身优势,将信访接待与法律服务、就业援助、生活救助紧密结合,为每个来访职工提供服务。全年受理职工来信来访231件次,其中,集体来信来访52起,个人来信来访179起,电话咨询450次,涉及职工5871人。有90%的信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004年8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建立“12351”职工维权热线电话的通知》,对各市工会设立职工热线电话工作提出硬件标准和时间要求,之后省、市两级工会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建立机构、购买设备、选配人员、制定制度以及联系电信部门开通热线等任务。10月15日,省总工会和17个市总工会的职工热线电话全部开通运行。至12月底,共接听受理职工群众来电6459个,其中,省总工会432个,市总工会6027个。2005年9月,省总工会印发《全省工会“12351”职工热线工作制度》,对全省工会职工热线岗位值班、转办处理、统计报表和信息通报四项工作建立相应制度,规范工作程序。10月,全省工会信访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济南、青岛、威海、滨州、临沂市总工会代表分别从健全维权机制、发挥职工电话热线作用等方面介绍经验。截至2005年底,省总工会共接待职工群众来信来访312件次,涉及1977人,办结292件,办结率97%以上。省总工会领导批办的4件案件,全国总工会交办的7件案件,全部按时办结,全省工会系统没有上访老户。省总工会职工热线全年接听处理职工来电339个,解释答复278个,联系有关部门、各市工会和省产业、省直管大企业工会调查处理44个,处理全国总工会转办任务11件,全部按时办结回复,办结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