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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法律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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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
1996年10月,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是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群众性监督的组织,由省总工会组织、聘请社会相关人员参加,是指导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的机构。11月,委员会下发《关于在全省各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印发〈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遵循原则、享受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对监督内容进行规范。主要有: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各级工会代表依法参加同级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1997年,各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5742个,占应建数的56%,各县(市、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率为60%。2002年,全省各级工会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8411个,配备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员35941人。全年,全省各级工会组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监督检查活动,查出违反《劳动法》问题1713个,督促企业整改1009个,整改率59%。
2003年,全省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企业7899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3.5万余人。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组织受理违法、违规案件1558件,其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自行处理的违法违规案件1140件。
截至2005年底,全省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18227个,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单位有23055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896个,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55111人、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39196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82339人,全省各级工会开展监督检查、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25453起,提请县以上劳动部门处理的12560起,占49%。
二、执法检查
1994年6月,省总工会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工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6—8月,全省17个市(地)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省直管大企业工会普遍进行了自查,其中,滨州、菏泽、枣庄、泰安、德州、桓台、胶南等市(地)、县(市、区)总工会配合当地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省总工会对部分市(地)、县(市、区)和企业进行抽查。此次检查,各级工会在参与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地方性规章中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多数地方工会会同政府或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研究议题2588件,解决1668件。1995年11月,省总工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等单位对《劳动法》的贯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用人单位,检查重点是外商投资、私营、城镇街道、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及未成年工使用情况等与劳动者利益关系密切的方面。检查于12月上旬结束,发现和纠正了《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998年10—11月,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总工会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青岛、淄博、莱芜市和齐鲁石化公司、莱芜钢铁总厂进行执法检查。根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拒绝组建工会、拒缴工会经费、随意撤并工会组织、任意侵占工会财产、打击报复工会干部和侵害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同时向省政府建议在县以上各级政府成立工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会,其人员、经费由同级工会负担;建议省体改委尽快制定印发《山东省国有改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办法》。坚持基层工会下设并管理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不再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原则,由基层工会筹建、运行并管理职工持股会,防止企业出现两个代表维护职工利益的社团法人组织。
1999年,全省县以上工会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党政有关部门,对《工会法》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据1—7月统计,全省工会系统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案件1415件,处结率为95%,向同级政府和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案件有22件。12月,全省工会法律法规执法理论研讨会暨法律部长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对增设执法主体、明确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工会法》的救济保障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2005年10月,由省人大常委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有关人员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泰安、临沂市进行《劳动法》执法检查,委托青岛、潍坊、济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本市《劳动法》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求全省其他各市普遍自查,以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