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章 劳动法律监督与争议调处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工会志(1994-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3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3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37/article/8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37/article/8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式恢复。随着199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5年1月《劳动法》的施行,全省各级工会组织注重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调处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将大量的争议和矛盾解决在基层。2004年1月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履行与工会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工会对侵犯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行政管辖权限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