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章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档案浏览器

山东省集体合同的立法与实践有着较长的历史,但是自1956年全省实现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集体合同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企业改革的全面展开及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集体合同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92年,《工会法》颁布,集体合同再次纳入国家立法之中。1995年1月,《劳动法》施行,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加以充实和细化。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对建立完善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作出具体要求,即: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或行业,可以由乡镇、街道工会或者产业工会代表职工分别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协议;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此后,为贯彻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维护广大职工权益,全省各级工会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