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省总工会在加强国有、集体等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的权益维护。分别对济南、青岛等9个市(地)的83个外商投资企业中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待遇不落实,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个别企业劳动环境差,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这些问题,除督促有关企业认真整改外,写出专题报告,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年,省总工会参与起草制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并配合省直相关部门抓好贯彻实施。
1995年4月,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会同有关市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权益、女职工下岗及安置、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中女职工情况等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制定相应措施。如针对女职工下岗再就业问题,各级女职工组织开辟多种就业渠道,使43%的下岗女职工重新上岗,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年内,部分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截至年底,全省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企业为82.4%;建成女职工沐浴室和冲洗室4699个,孕妇休息室6172个,哺乳室5029个,其中有女职工500名以上的单位建立上述“四室”的占86.7%。
1997年初,省总工会提出“到年底要有90%以上的企业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目标。为促进目标实现,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多次深入基层,加强分类指导,各市(地)、省直管大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督促国有、集体企业和新建企业修订、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使制定实施细则的企业达到91.1%。同年,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会同各市(地)、省直管大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对全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同劳动部门配合,督促部分企业解决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女职工生育和妇科病检查待遇不落实等问题。截至年底,全省有89.9%的企业坚持和开展妇科病、乳腺病的定期检查制度。
1998年3月,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召开全省工会女职工再就业事迹报告会,表彰10名“全省女职工再就业标兵”,宣传她们的先进事迹,帮助引导女职工树立正确的择业观。8月,在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0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省总工会编印《女职工劳动保护资料汇编》,为基层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8—9月,省总工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学习答卷活动,全省有220万名女职工参加,占80%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抓住此契机,配合劳动部门督促企业制定、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12月,省总工会印发《山东省总工会实施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9—2000年规划》,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出一系列目标和措施,如目标之一是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程度,提高各级工会领导班子中女性成员比例,到2000年,全省各市、县(市、区)工会正副主席中要有1名或1名以上女性,部分省产业,大、中型企业和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单位工会领导班子中要有女性代表等。
1999年4月,省总工会会同部分市(地)、省产业和省直管大企业工会对不同类型的95个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调查,对部分新建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无工作机构、无规章制度、无保护设施等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劳动部门反映,督促其改正。基于此次调查,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总结编写了《做好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经验报告,被全国总工会推广。年内,全省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有74.1%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普遍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列入集体合同之中;督促国有、集体企业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制定、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截至年底,全省制定该实施细则的企业为90.8%。
2000年1月,省委印发《关于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意见》,要求健全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努力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根据文件精神,抓住部分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和国有企业改制和集体合同需续签或重签的时机,及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充实到集体合同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得到进一步落实。督促国有、集体企业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指导新建企业建立有关的规章制度。截至年底,全省制定实施细则的企业达94%,15个市、107个县(市、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2001年9月,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德高杯”全省女职工权益知识答卷活动,全省90.5%的女职工和82.8%的新建企业经营者参加学习答卷活动,在全省女职工和新建企业经营者中引起较大反响。
2002年8月,省总工会印发《山东省总工会贯彻〈山东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确立的目标和措施中涉及女职工劳动权益、女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女职工与健康,为维护女职工权益提出任务和实施方法。部分市、省直管大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有关方面协调,在全市推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计划和女职工“四病”互助保险,为患病女职工减轻经济压力。
2003年9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卫生厅、省妇联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全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禁止使用童工情况。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安康杯”安全生产检查之中,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004年3月13日,省总工会与济南市总工会在济南联合举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宣传日活动,在现场设置咨询台,向过往行人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30余名法律专家及工会女职工干部为职工群众解答各种法律问题,向职工群众发放各类法律宣传材料3000余份。7月,全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经验交流会议在青岛市召开。会议要求,全省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效途径,并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搞好分类指导;要加强宏观参与,从源头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营造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浓厚氛围;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会上,青岛市总工会、济宁市总工会和齐鲁石化公司工会等单位交流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做法。截至7月底,全省89.1%的企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集体合同之中,95.4%的企业制定完善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95%的企业坚持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制度;116个县(市、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2005年3月,省总工会参加全国总工会开展的“陕汽杯”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答卷和女职工权益宣传月活动,全省女职工参与率75%,3个市总工会获得全国优秀组织奖,50名职工获得全国优秀个人奖,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6月,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省内部分纺织、餐饮服务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针对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待遇难以落实、加班加点现象严重、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8月,省总工会在济南、淄博等9个市的部分企业试点推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求试点市工会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抓好试点工作,截至年底,9个试点市有300多个企业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覆盖女职工近30万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更加明确具体。11月,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并于21—27日在全省开展宣传活动。
图4-6 2005年5月,济宁市总工会和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举行办理《女职工健康证》协议签字仪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