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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女职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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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省职工队伍的壮大,女职工队伍日益发展,成为全省经济建设主力军中的重要力量。工会作为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除反映和解决男女职工的共同意愿与要求外,必须关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专门关心和研究女职工的特殊需求,帮助她们解决特殊问题。全省工会组织重视女职工工作,将其纳入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把广大女职工团结到工会中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其中,下岗女职工的比例一直较高,约占下岗职工总数的50%。全省工会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就业政策,保障下岗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举办下岗女工技能培训,实施“女性再就业援助行动”“女职工二次创业行动”“金秋送岗”等活动帮助下岗女职工开辟家政、护理等再就业的路子,扩大女职工就业面。
2004年2月,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发布《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组织制度、干部管理和工作制度,为全国工会女职工工作明确思路。同年,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确定全面启动工会女职工组织“311”工作计划(实施三项工程,即大力实施“女职工建功立业工程”“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和“女职工爱心帮扶工程”;深化一个行动,即深化维护女职工权益行动;夯实一个基础,即夯实工会女职工组织自身建设)。全省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按照此次会议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实施“311”工作计划,推动工会女职工工作不断创新与发展。
2005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殊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全省工会各级女职工组织以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各项制度落实,女职工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