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工会举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各级工会大力兴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解决职工对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的后顾之忧。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的群众性互济性质的保险,是在国家法定社会保险待遇之外对职工发生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等特殊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是从待遇上对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
1994年1月,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4月,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对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作出规定。全年,全省各级工会大力发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事业,有5个市(地)、116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不同形式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
1995年,全省各级工会建立各类互助储金会发展到1596个,兴办职工医疗、工伤、意外伤害、安全、养老等补充保险11种,筹集职工补充保险基金发展到2000多万元,互助储蓄金发展到2500万元。
1996年3月,全省县级以上工会举办互助补充保险组织372个,参保人数62.9万人,保险金总额2115.4万元;基层工会举办职工互助储金会3062个,储金总额6898万元,享受互助保险待遇的职工50061人。11月,全国总工会印发《中国工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试行办法》,阐明举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是工会为职工办实事、实施“送温暖工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提高职工生活保障水平的有效措施。同时对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组织的规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全年,县以上工会互助补充保险支出保险金61.3万元。
1997年1月,省总工会下发社会保险调研提纲,要求各级工会结合实际选择题目,上下协同开展调研工作。形成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调查报告和情况反映76份。省总工会撰写的调研报告《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对全省工会组织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指导基层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年内,省总工会参与涉及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设立帮困资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方面省政府和省级部门7个文件的讨论修改,维护了职工的权益。截至年底,全省工会兴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组织2514个,保险金累计1.36亿元,参加职工106.74万人。互助互济储金会达3475个,互助储蓄金达1亿多元。
1998年12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对统筹范围、基金筹集和支付、基金管理和调剂使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加强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和管理。截至年底,全省各级工会兴办职工互助保险组织2275个,参加职工14万人,保险金额5140.86万元,享受互助补充保险的职工11.5万人。
1999年8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前,全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同时阐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全省工会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截至年底,全省工会职工互助储金组织发展到5596个,互助储蓄金总额8686万元。
2002年4月,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召开。根据会议报道,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640多万名职工已全部建立个人账户,并且基本建立个人账户查询系统,职工可以通过电话或上网查询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截至年底,全省17个市、135个县(市、区)相继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初步构建起全省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4.8亿元,支出27.3亿元。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基本健全,全省所有县(市、区)都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人员1913人。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1400多家,定点零售药店500余家。16个市和70多个县(市、区)建立医疗保险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与700多个定点医疗机构和300多个零售药店实现联网管理和结算,初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科学化管理。
2003年4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开展职工补充保险工作的意见》,在全省开展职工补充保险工作。开展职工补充保险工作是工会组织与保险经纪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利用经纪公司的人才优势、保险公司的业务优势和工会组织的网络优势,通过实行强强联合,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有效途径。由保险公司根据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需求设计新险种,由单个职工分别购买到集体谈判购买,职工由被动购买变为主动招标购买,将商业保险的卖方市场变成局部买方市场,降低职工的购买成本。同月,省总工会印发《山东省职工补充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对职工补充保险的重要性、宗旨、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保险操作、费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5月,省总工会成立省总工会职工补充保险服务中心,设立职工补充保险协调领导小组,省总工会事业部具体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的运筹与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省工会及职工方面的有关工作的协调与管理。保险公司负责险种的设计、宣传、出售和赔付具体保险业务。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对补充保险工作的合法合规、按合同正常运作做监督管理工作。济南、济宁、泰安、淄博、菏泽、威海、德州、临沂、滨州、日照、莱芜、枣庄、烟台、聊城市总工会和省直机关工会均成立职工补充保险服务分中心,负责协调管理职工补充保险工作。部分基层工会也设立职工补充保险服务处。同月,为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逐步提高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省总工会组织开展对全省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情况的调查研究。
2003—2005年,职工补充保险服务部门先后在济南、青岛、龙口、淄博召开全省职工补充保险工作会议和经验交流会议,布置职工补充保险工作,推广典型经验,交流先进做法。截至2005年底,共设计推广职工补充综合保险、团体年金分红保险、女性安康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高额住院医疗保险5个险种,参保单位1885家,参保职工44万人,保费1462万余元,出险职工2485人次,赔付金额489万元,单人最高理赔额3.6万元。
2005年,全省各地在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11个市、40多个县(市、区)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16个市出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初步形成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包括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障体系。年内,省总工会积极推进职工补充保险工作。11个市级工会建立职工补充保险服务中心,开展意外伤害、大病和养老储蓄保险,有30万名职工入保。
1995—2005年山东省城镇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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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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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492.5 │ │ 112.8 │ │ 163.3 │ 2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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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578.9 │ │ 224.1 │ 525.0 │ 226.5 │ 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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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598.4 │ 170.7 │ 216.1 │ 624.0 │ 249.7 │ 2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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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612.6 │ 179.7 │ 255.5 │ 715.0 │ 279.4 │ 3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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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640.4 │ 189.4 │ 490.2 │ 702.0 │ 285.5 │ 3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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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641.8 │ 195.9 │ 610.0 │ 701.2 │ 278.2 │ 3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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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710.9 │ 205.7 │ 691.1 │ 719.1 │ 281.8 │ 3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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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775.9 │ 210.6 │ 771.9 │ 747.5 │ 476.7 │ 3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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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833.8 │ 220.1 │ 861.5 │ 771.1 │ 578.7 │ 4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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