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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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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2005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基本思路,全省逐步建立以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持续增长。
1994年1月,省劳动厅、省总工会联合转发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私营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市(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平均实得工资,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地)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实得工资120%的原则,在征求企业工会同意后,由企业董事会确定。4月,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对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待遇、退休审批、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10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1994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1994年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各市(地)可据此按照上下不超过省定标准20%的幅度,具体测算本市(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的程序报省里平衡审定,批准后由市(地)公布执行;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和驻鲁部队属企业执行所在市(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1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企业工资的内部管理、企业工资的支付作出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提出明确的处罚措施。
1996年3月,省总工会向省劳动部门提出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经省总工会、省劳动厅、省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报省政府批准,将全省各市(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为170元~250元不等。截至6月底,全省累计发放职工工资总额230.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上半年,全省职工累计平均工资2647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工资增长2.9%。其中,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886元,集体经济单位职工1086元,其他各种经济单位职工2815元。国有企业职工3992元,事业单位职工2830元,机关2878元。
2000年5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对相关工资条款作出明确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省属企业可由内部职工出资购买国有净资产;企业改制时,离退休人员、工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应折算成相应金额在净资产中扣除;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职工工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补贴费,以及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可从净资产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还清和补足;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者,由企业按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给一次性安置费。
2003年3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山东省内各类型企业,在拖欠职工工资行为发生前,必须向企业工会或职工大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组织汇报,并且要说明欠薪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的职工人数以及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必须提供企业偿还工资的计划、签订的偿还协议和履行协议的保证措施。对欠薪不报或不执行国家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同月,省政府召开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解决拖欠职工工资会议,提出年度解决拖欠工资的目标是确保此后基本上不发生新的拖欠,逐步补发历史拖欠,并将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作为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重要举措。5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按照国家支付工资的有关规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在欠薪行为发生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工会(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向职工推选的代表或职工大会)、企业主管部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报告。欠薪未还清前,应当每月报告一次。企业欠薪拒不报告或不执行国家工资支付规定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查处。12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指出当前部分行业和用人单位,尤其是在建筑施工、餐饮服务业中,拖欠、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现象较为严重。各级工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推动劳动工资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拖欠单位尽快支付所欠工资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监督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主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参与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非法劳动合同,强迫进城务工人员超时劳动、加班加点而不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要配合建设行政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把是否拖欠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列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促使施工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及时拨付劳务费用,确保建筑行业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要求各级工会要参与和推动涉及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方面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发放保障机制。截至年底,全省拖欠职工工资总额已由2002年底的43.55亿元下降到13亿元。
2004年7月,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济南市泉城广场联合举办《最低工资规定》宣传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向到场职工发放《最低工资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政策百题问答》等资料,现场解答部分职工提出的有关工资待遇、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问题。
截至2005年底,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6614元,其中,国有单位职工19823元,城镇集体单位11474元,其他单位14018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至350元~530元之间。

1994—2005年山东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及指数统计表
表4-1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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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年平均货币工资 │ 年平均指数(上年=100) ┃
┃ ├───────┬───────┬────────┤ ┃
┃ │ 国有单位 │ 城镇集体单位 │ 其他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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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4753 │ 2999 │ 4580 │ 137.8 ┃
┠─────┼───────┼───────┼────────┼──────────────┨
┃ 1995 │ 5585 │ 3668 │ 5299 │ 118.6 ┃
┠─────┼───────┼───────┼────────┼──────────────┨
┃ 1996 │ 6356 │ 3980 │ 5850 │ 112.9 ┃
┠─────┼───────┼───────┼────────┼──────────────┨
┃ 1997 │ 6817 │ 4186 │ 6373 │ 107.4 ┃
┠─────┼───────┼───────┼────────┼──────────────┨
┃ 1998 │ 7469 │ 4558 │ 6346 │ 109.8 ┃
┠─────┼───────┼───────┼────────┼──────────────┨
┃ 1999 │ 8389 │ 4988 │ 6882 │ 111.7 ┃
┠─────┼───────┼───────┼────────┼──────────────┨
┃ 2000 │ 9655 │ 5585 │ 7771 │ 114.6 ┃
┠─────┼───────┼───────┼────────┼──────────────┨
┃ 2001 │ 11067 │ 6234 │ 8731 │ 114.1 ┃
┠─────┼───────┼───────┼────────┼──────────────┨
┃ 2002 │ 12777 │ 7129 │ 9561 │ 113.7 ┃
┠─────┼───────┼───────┼────────┼──────────────┨
┃ 2003 │ 13975 │ 8442 │ 10680 │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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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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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年平均货币工资 │ 年平均指数(上年=100) ┃
┃ ├───────┬───────┬────────┤ ┃
┃ │ 国有单位 │ 城镇集体单位 │ 其他单位 │ ┃
┠─────┼───────┼───────┼────────┼──────────────┨
┃ 2004 │ 16030 │ 9864 │ 12025 │ 114.0 ┃
┠─────┼───────┼───────┼────────┼──────────────┨
┃ 2005 │ 19823 │ 11474 │ 14018 │ 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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