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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资、就业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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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和工资是职工生活的基本保障和来源,是职工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所在,工会鼓励职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和职工互助保险是解除职工后顾之忧的重要手段。1994—2005年,全省工会在参与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促进中国特色劳工标准体系的形成,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就业权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发展工会就业服务体系,为广大职工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4年10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在研究、起草、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经济发展、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分配、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应本着“从大局出发,职工整体受益,不超过职工实际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及时反映职工的意愿,积极提出建议主张。1995年1月,《劳动法》施行后,全省工会充分利用文化宫、俱乐部、职工学校等阵地,帮助下岗职工学手艺、长技能,逐步形成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推荐上岗的“一条龙”培训服务体系。部分基层工会建立用工信息、职业介绍服务网络,并利用各种优惠政策,积极发展职工劳动福利事业、职工解困贸易市场、再就业基地等,扶持下岗职工搞“三产”、干个体,从事社区、家政服务,不断拓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领域。1999年后,全省城镇、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2004—2005年,部分市工会推行一批工会促进再就业行动,如青岛市总工会“助你创业行动”、济南市总工会“工字号”工程、泰安市总工会“工友创业行动”等,通过政策指导,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高择业上岗能力;通过送岗位、结对子、出资金、传信息、建基地、搞输出等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