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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关系日趋复杂。职工合法权益如何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成为工会组织关注的焦点。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加强劳动关系的处理与仲裁。
加强法制宣传服务。1994—2005年,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简称《工会法》),不断提高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工会法》的基本精神得到广泛普及。2000年10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在全省职工和工会干部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加大立法参与力度,加强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监督检查和法律援助。先后进行《山东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2003年1月,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出台后,全省市以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逐步建立,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2005年,全省市以上工会相继建立“12351”职工热线,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截至2005年12月,全省11个市总工会和部分县(市、区)总工会、省直管大企业工会成立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机构,为69338名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提供法律援助2920件。
建立联席会议和三方协商机制。1997年10月,省总工会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关于建立县以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报告》,得到批复同意后,全省工会加大了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力度。2002年5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决定建立山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2003年8月,全省有15个市、87个县(市、区)和114个乡镇建立由工会组织、企业代表和政府部门组成的调整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2003年12月,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省政府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要求。截至2005年12月,省、市两级全部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改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1995年,省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首先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至年底,全省有1254个企业进行试点,取得较好效果。2000年,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至年底,全省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为35846个,其中,国有、集体及国家与集体控股企业11220个,外资企业4168个,私营企业16637个,乡镇企业3821个。私营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工作进展较快,集体合同签订数比1999年增长285%。2002年5月,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此后推行范围进一步扩大。截至2003年8月,全省有7万余个企业建立这项制度,覆盖职工660万人。有16个市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协议2073份,覆盖职工162万人。集体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得到较好履行兑现的企业有60316家。在此后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中,各级工会组织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作为重点来抓,力求取得实效。截至2005年12月,全省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7.3万个,覆盖职工700万人。职工最关注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条款内容得到履行兑现的企业有60316个,全省8000余个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签订单项工资协议5044份。
依法加强劳动关系处理与仲裁。1994年5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完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仲裁委员会三方机制,聘请兼职仲裁员,形成三方人员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格局。1995年,全省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上半年全省劳动争议仲裁案1300多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100多件。1999年,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贯彻“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将大量的争议和矛盾解决在基层,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1998年至1999年上半年,全省工会系统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122起,调解处理结案的有12828起,处结率占90%。2001年3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建立企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工会参与处理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案》,进一步加强工会参与处理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的组织领导,为预防和妥善处理好职工群体性事件提供政策依据。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截至2005年12月,全省各级工会共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82218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1650件。80%以上县级工会配备了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