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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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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工作包括劳动模范的培养、评选表彰、管理服务与宣传学习等,是运用榜样力量,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群众工作,劳模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1994—2005年,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工作者享受与劳动模范同等待遇)的评选表彰以及全省范围内的全国劳动模范推选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省总工会为主要承办单位。其间,全省部分工会组织成立劳模协会,以加强劳模的服务和管理。全省集中评选表彰省级劳动模范4次(含省政府特别授予的下岗再就业劳动模范1次),1970人;向全国总工会推选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3次,437人。除集中推选全国劳动模范的年份外,其他年份均向全国总工会推选一批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个人)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单位)获得者。每年,省总工会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集中授予“富民兴鲁”劳动奖状(单位)和“富民兴鲁”劳动奖章(个人)。各市、省产业、省直管大企业工会也都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单位,激发了全省广大职工干事创业、无私奉献的热情和积极性。2001—2004年,省总工会和省民政厅每年联合开展一次“爱心献劳模”活动,帮助困难劳模脱贫解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