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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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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会是全国总工会的地方工会组织,省总工会是由山东省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省各级工会的领导机关。省总工会主要职责为: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全国工会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山东省工会代表大会、全体委员会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推动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组织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的拟订,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工作;协助全省各级党委及各级工会管理和培训工会领导干部;负责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以及在鲁全国劳模和“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推荐、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省工会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发展同有关国家工会的友好关系,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会的交流工作。
1994—2000年,省总工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基本按照1964年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地方各级工会暂行编制方案》和1978年中共中央指示的意见确定。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省职工人数大幅增加,省总工会的任务加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也随同政府机构改革进行了几次调整。2000年12月后,省总工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执行。同时,省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了为职工服务的各类事业单位,1994—2005年,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事业单位的职能几次调整编制数。截至2005年底,省总工会机关设12个职能部门和8个人事、财务由省总工会统一管理的事业编制的服务机构,管理9个独立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