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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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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是工会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工会对工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进行登记,以确认工会资产的所有权和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工会资产的合法行为;凡占有使用工会资产的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工会资产管理局(处、科)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8月,省总工会派出人员对全省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清查、登记,并根据清查核实的结果,完善工会财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1997年,省总工会成立资产管理局,负责全省工会资产清查和管理工作。年内,该局组织一次全省工会系统清产核资工作,并先后下发《关于各级工会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工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对全省工会清产核资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及组织领导作出统一规定和安排。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从省总工会到基层工会,从工会机关、事业单位到工会企业全面进行清查登记,内容涉及土地、房屋、专用通用设备等十几个项目。此次清产核资初步摸清全省工会财产价值,明晰产权关系,健全财产账目,制定相应的财产管理制度。12月,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局《关于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理意见》,提出破产企业工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各级工会要依法维护工会资产的所有权。规定破产企业工会应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将工会资产界定清楚,并会同破产企业法人共同加以确认。破产企业工会的上级主管工会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参与本级破产企业清算的领导工作,以确保工会对工会资产的所有权;破产企业工会应将界定后属于工会所有的工会资产,通过清算组取回。破产企业工会组织撤销时,工会资产应移交其上级工会。上级工会可根据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将破产企业工会资产按职工人数比例,分摊到应该分流安置的基层工会。截至年底,全省工会资产总额16.18亿元,负债总额4.9亿元,净资产11.2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总额8.90亿元,土地占有面积167.5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8.6万平方米。
2000年5月,省总工会对全省县以上工会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被侵占、挪用和调拨情况进行调查。
2001年4月,省总工会印发《工会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试行办法》,设计印制《山东省工会系统清产核资报表》,并按照《试行办法》和《核资报表》内容对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和汇总工作进行集中培训,对如何协调、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具体方法进行分析和布置。年内,省总工会向清产核资工作符合条件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部分市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发放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提供法律依据。
2002年1月,省总工会向省政府报送《关于明晰省总工会产权的报告》,省政府批复同意,将济南市经二路187号、经二路158号和济南市纬二路31号3处办公院落共2.1万平方米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划转给省总工会。同年,省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要求,完成全省县以上工会资产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截至2002年底,全省工会资产总额23.48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9508万元,非经营性资产22.53亿元。
2003年12月,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县以上工会占有使用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县以上工会对占用土地进行认真清查,摸清本级工会占用的土地面积、用途、账面金额等。凡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县以上工会占用的土地,需要转让(包括出售、转换、赠与)、开发(含联合开发)、出租和非经营性土地转为经营性土地等,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和占用工会土地的,都要由省级工会向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项上报工会改变土地用途请示,经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2004年,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资产有关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凡存在尚未办理“两证”情况的工会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级及下属单位尚未办理“两证”的房产和土地进行全面彻底清查,逐个摸清未办理的原因,并认真做好办证工作。此次清查和办证的工作范围是县以上工会(含县级)本级及所属产业工会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等所占用的工会资产中的房产和土地。8月,全国总工会首次组织开展全国性县以上工会资产普查工作,省总工会按照要求,对全省县以上工会资产进行全面普查,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为实施工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
2005年4月,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挥工会作用的意见》,要求加强工会经费、财产的管理,保证工会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