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为加强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和计拨的审查监督以及全省工会企事业单位的经费与资产管理工作,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和计拨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工会企事业审查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5年12月,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印发《1996年度经费审查工作意见》,要求围绕省总工会的中心工作,加强对经费审查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审查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协助各级工会管理好工会经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同时要求做好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审查监督,提高全省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总体水平。
1997年6月,省总工会印发《山东省各级工会领导干部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暂行办法》,规定:1.离任审计的对象为全省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会派出机构的主席(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副主任);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会干部。2.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况;工会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各种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基本建设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预决算及投资效益情况。
1999年2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的意见》,规定:凡独立管理经费的工会组织,必须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并与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在新经济组织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省辖市总工会、地区工会办事处、省直管大企业工会要设同级副职级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入同级工会领导序列;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常委会,并参加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会议;各级工会要合理配备经费审查人员,经费审查委员中具备财务和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2000年3月,省总工会印发《山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规定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制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计划,授权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审计工作,同时对审计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进行规范。
2001年1月,省总工会参照全国总工会《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印发《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专用经费管理办法》,对全省各级工会的专用经费提取比例、使用范围、审批办法和财务会计处理予以明确。11月,省总工会修改完善1997年印发的《关于市、地级工会经审工作考评试行办法》,重新印发《市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考核办法》。
2002年10月,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以审计为基础的工会经费审查监督。1.健全工会经费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方案须经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追加专项预算须经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委会审查同意。上年度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应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审计情况应向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由其审查并形成决议。2.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经费计拨以及撤并工会组织的财务清算等进行审计。3.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工会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以及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委托审计应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4.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同级工会党组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会领导干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为考核、任用和奖惩干部提供依据。
2002年10月16日,全国总工会召开经费审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对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作出说明。会议强调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效能,加强预算管理,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要加强对经费审查工作的领导,支持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监督审查,主要领导要带头做表率。同月,全省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要求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自觉地支持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要求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借鉴学习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全省工会实际,制定相关措施。
2003年3月,省总工会印发《山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对审查依据、要求、内容和程序等予以明确。
2005年12月,省总工会印发《市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办法(试行)》,对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计分标准和方法、考核程序、等次确定和奖励等项目进行规范。
第二节 制度建设
1994年,为加强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和计拨的审查监督以及全省工会企事业单位的经费与资产管理工作,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和计拨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工会企事业审查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5年12月,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印发《1996年度经费审查工作意见》,要求围绕省总工会的中心工作,加强对经费审查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审查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协助各级工会管理好工会经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同时要求做好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审查监督,提高全省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总体水平。
1997年6月,省总工会印发《山东省各级工会领导干部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暂行办法》,规定:1.离任审计的对象为全省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会派出机构的主席(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副主任);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会干部。2.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况;工会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各种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基本建设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预决算及投资效益情况。
1999年2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的意见》,规定:凡独立管理经费的工会组织,必须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并与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在新经济组织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省辖市总工会、地区工会办事处、省直管大企业工会要设同级副职级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入同级工会领导序列;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常委会,并参加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会议;各级工会要合理配备经费审查人员,经费审查委员中具备财务和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2000年3月,省总工会印发《山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规定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制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计划,授权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审计工作,同时对审计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进行规范。
2001年1月,省总工会参照全国总工会《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印发《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专用经费管理办法》,对全省各级工会的专用经费提取比例、使用范围、审批办法和财务会计处理予以明确。11月,省总工会修改完善1997年印发的《关于市、地级工会经审工作考评试行办法》,重新印发《市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考核办法》。
2002年10月,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以审计为基础的工会经费审查监督。1.健全工会经费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方案须经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追加专项预算须经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委会审查同意。上年度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应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审计情况应向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由其审查并形成决议。2.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经费计拨以及撤并工会组织的财务清算等进行审计。3.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工会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以及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委托审计应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4.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同级工会党组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会领导干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为考核、任用和奖惩干部提供依据。
2002年10月16日,全国总工会召开经费审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对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作出说明。会议强调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效能,加强预算管理,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要加强对经费审查工作的领导,支持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监督审查,主要领导要带头做表率。同月,全省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要求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自觉地支持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要求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借鉴学习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全省工会实际,制定相关措施。
2003年3月,省总工会印发《山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对审查依据、要求、内容和程序等予以明确。
2005年12月,省总工会印发《市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办法(试行)》,对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计分标准和方法、考核程序、等次确定和奖励等项目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