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费来源
1994年前,全省工会会员缴纳会费一直按全国总工会1978年颁发的《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执行,即: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机关工会会员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工会会员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会员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资金等收入,不计算缴纳会费。1994年6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国总工会再次明确仍按原标准执行。7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对截留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要求根据《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全年,省总工会本级经费收入比1993年增长21.5%,比预算增长17.7%。
1996年5月,按照全国总工会下发的文件要求,全省企业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仍按1978年《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执行。
1997年,全省基层工会收到行政拨缴经费4.52亿元;县以上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解经费1.93亿元;省总工会收到市级上解经费7495万元。
1998年8月,省工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统计,1993—1997年,省总工会经费实际总收入为3.46亿元,其中,市级工会上解经费2.93亿元,全国总工会补助4284万元,收回投资和收益459万元,其他收入546万元。
1999年10月,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后应计拨工会经费和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的通知》,规定:工会会员调整工资后,应按增资补发部分补缴0.5%会费。基层工会所收的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全部留用于基层,不需上缴;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是全国各级工会组织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山东省工会经费解留比例为:基层留用60%,市(地)、县(市、区)工会留用25%,上解省总工会15%(其中包括省总工会上解全国总工会5%)。
2003年8月,省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统计,1998—2002年,省总工会本级经费总收入为5.02亿元,其中,市级工会上解经费收入4.32亿元,全国总工会补助收入6683万元,其他收入331万元。
2005年,省总工会本级经费收入比上年度增长18%,比预算增长12.8%。
1994—2005年,省政府逐年拨给省总工会一定款项,主要用于省总工会基建补助、送温暖、困难职工帮扶、全省劳动竞赛活动等。
二、收缴措施
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是工会财务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省工会第十次代表大会后,全省各级工会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转变观念,制定措施,工会经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一)调查摸底
1994年4月,省总工会派出人员分别到济南、济宁、潍坊等5个市(地)总工会,沂南、梁山等18个县(市、区)总工会及21个基层工会,对工会经费收缴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措施。
1997年,省总工会派出人员先后到威海等6个市级总工会及15个县(市、区)总工会,对股份制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总结诸城市等部分实施股份制改革较早的县(市、区)总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经验,在全省工会进行推广。同时对全省工会经费收缴进行分类统计,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三资”企业、个体企业工会经费的解缴各占全部工会经费的百分比,明确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重点和思路。
1998年,省总工会每月对市级总工会经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统计,有针对性地对市级总工会进行分类指导和督促。先后派出人员到8个市级总工会和部分县(市、区)总工会调查研究,分析总结造成经费下滑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收缴措施。
1999年,受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的影响,全省各级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比较困难,省总工会派出人员深入有关市、县级总工会进行帮抓,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11次,找出造成工会经费收缴困难的原因,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2000年4—5月,省总工会先后在青岛市和德州市召开县级工会财务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会经费收缴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年内,东营、莱芜、淄博市总工会和17个县级总工会实行党政机关及文教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的办法,49个县级工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财政支付。
2002年,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收缴问题,全省工会总结推广胶州、即墨、淄博市临淄区工会等一批新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的典型经验。
2004年,省总工会派出人员对全省各类企业工会经费收入情况以及在整个经费收入中所占比重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找出影响工会经费收缴的重点领域和难点问题,确定“努力巩固一个基础,实现三个突破”(巩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工会经费收缴中基础地位;在改制企业工会经费收缴方面有所突破,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收缴方面有所突破,在新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方面有所突破)的经费收缴思路。
(二)激励约束机制
1994年7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对经费收解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意见》,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拿出专项资金对工会经费收缴好、贡献大、上解及时的单位进行单项奖励,并规范了考核条件和考核办法。7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对截留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提出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拨缴的工会经费,是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和工会各项事业的主要经费来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截留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对截留上解工会经费的单位及相关领导,在省总工会组织的评比活动中,一律取消评先资格,实行一票否决;截留上解工会经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9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试行市地级工会上半年上解省总工会经费单项奖励办法的通知》,对单项奖励作出明确规定。同年,省总工会修订《对上解省总工会经费实行超收回拨奖励的办法》。
1995年,省总工会决定对市总工会、地区工会办事处和有经费管理任务的省产业工会、省直管大企业工会实行上解经费目标责任制。省总工会每年年初下达指标,各级工会将任务层层分解,半年考核,年终总评。对完成上解经费目标任务的,依据工会经费收缴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奖励;对没有完成上解经费任务目标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以此调动全省各级工会收缴经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996年4月,修改后的《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同年,省总工会印发《关于乡镇企业拨缴工会经费问题的意见》,规范全省乡镇企业拨缴工会经费有关事项。
1997年,省总工会继续落实工会经费收入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对市工会、地区工会办事处确定经费收入目标,对完不成收入目标的单位在年终评优选先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1998年6月,全省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电话会议召开,提出把工会经费收缴结果与工会负责人效益工资结合起来,落实目标责任制。同年,省总工会修改完善《市地级工会上解经费超收回拨办法》,加大经费增长率的回拨基数,增加对经费收缴大户的回拨比例,取消经费下滑单位的回拨补助规定。7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对经费收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工会实行奖励的意见》,决定从1998年开始,对工会经费收缴上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工会实行奖励,对奖励条件、考核办法、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否定条件作出规定。
1999年6月,全省工会财务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强调:要客观、全面地分析经费收缴所面临的形势,在重点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会经费收缴的同时,下大力气研究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费收缴工作;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加大奖惩力度。12月,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拨款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对收据的购领和核销、收据的管理监督以及处罚事项进行规定。《规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省总工会修订《财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财务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即:市级工会以上解省总工会的工会经费为基数提取,上解经费达到800万元(含)以上的,在5%的比例之内提取;上解经费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在6%的比例之内提取;上解经费在400万元以下的,在8%的比例之内提取;县(市、区)工会财务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由所在市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办法》规定了财务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即:奖励工会财会工作竞赛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奖励为收缴工会经费作出贡献的工会领导和支持工会财会工作的有关人员;工会财会业务建设的有关开支。《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省总工会1991年印发的《关于市地级工会超额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省总工会先后对《市地级工会上解经费超收回拨办法》《关于对经费收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总工会实行奖励的意见》《增收留成基金管理办法》《财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等进行修订和完善。2002年,省总工会印发《驻鲁金融机构工会上解经费分成奖励办法》,提高驻鲁金融机构缴纳工会经费积极性。
2004年7月,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省级工会上缴经费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对省级工会上缴经费工作进行考核。2005年2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市级工会上缴经费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对按时、足额完成和超额完成省总工会下达当年上缴经费任务的市级工会,省总工会将按级次进行考核,即:超额完成当年上缴经费任务8%(含)以上的,评定为经费上缴优胜单位;超额完成当年上缴经费任务5%以上的,评定为经费上缴先进单位;超额完成当年上缴经费任务的,评定为经费上缴达标单位;对当年上缴经费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的市级工会,在原被评定级次的基础上,调高一个级次,对已达到优胜级次的单位,再另行奖励。对没有按时、足额完成省总工会下达当年上缴经费任务的市级工会,省总工会将扣减其回拨补助。《办法》明确规定奖励提取标准、奖金的列支渠道,同时废止省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对经费收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级工会奖励意见》。
(三)收缴体制改革
1994—2005年,全省工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要求,采取委托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建立工会筹备金制度等措施,促进工会经费的依法收缴。
1997年6月,省总工会、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中关于工会经费拨缴问题的规定,提出对有能力拨缴而逾期未拨缴或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年,省总工会协调省财税部门印制山东省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统一全省工会经费收缴凭证。10月,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规定:企业集团公司母公司工会的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是其所在地总工会;母公司工会的经费留成比例由省级总工会研究确定;母公司所在地的所属子公司工会直接接受母公司工会的领导,子公司工会所提取的工会经费要按比例上解给母公司工会,由母公司工会按省级总工会确定的分成比例向所在地总工会上解经费;母公司工会与所在地子公司工会之间的分配比例由母公司工会确定。企业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外地的,按属地原则管理经费,经费上解渠道和上解比例不变。
1998年,省总工会协调省人大法工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财税大检查办公室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把工会经费拨缴事项纳入财税大检查内容,规范相关法律责任和工会文化事业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
1999年5月,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应依法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对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其收缴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筹备金按规定比例返还其工会。
2000年8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部分高校工会组织领导关系调整后工会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00年10月1日起,省教育工会对山东大学等22所高校的工会经费实行垂直管理。
2001年,由于此前全省区域划分和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出现工会组织关系不顺、工会经费无人收缴和管理的现象,省总工会在做好各方协调工作的基础上,下发《关于调整驻鲁金融机构工会领导体制及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驻鲁各金融单位工会组织的领导体制及经费分成比例等提出明确要求,理顺了驻鲁金融机构的工会经费收缴体制。同年,省总工会组织召开驻鲁各金融单位工会工作协调会,明确责任,加大工会经费催缴力度,绝大部分驻鲁金融单位工会恢复按时向省总工会上解经费。年内,省总工会分别对全省劳改企业、海事和部分卫生系统的基层工会的经费上缴渠道进行批复明确,避免因隶属关系不明确而漏缴、拒缴工会经费现象。
2003年9月,省委办公厅下发通知,印发《关于深入贯彻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提出要支持工会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费收缴工作,借鉴和推广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有效做法,实现工会经费收缴途径和方式的创新。12月,省总工会、省财政厅转发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是各部门、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工会要切实重视工会经费拨缴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对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会经费实行直接拨付各级地方总工会的办法,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从2005年起,省级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应上解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省总工会;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仍按原渠道拨缴和上解工会经费。此后,各市、县(市、区)总工会普遍与本级财政部门联合出台文件,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2004年1月起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当催缴;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4年,省总工会挖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收缴经费的潜能,加大对新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经费收缴力度。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备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促使其在工会组织筹建期间向上级工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解决建会难与收费难两个方面的问题。同年,省总工会要求全省各级工会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测算,做好预算申报工作;总结推广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经验;转发省地税局对济南市地税局同意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请示的批复,要求各市总工会在学习委托代收的经验做法时,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2005年,省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增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精神,要求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中。11月,全国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积极做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宣传工作,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收的工作,同时对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的使用、代收手续费的提取比例、代收手续费的账务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年内,省总工会与省财政厅协调,研究工会经费划拨的办法和形式,督促指导13个市级工会、52个县级工会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纠正部分省产业工会擅自改变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比例的做法;与人民银行协调解决基层工会经费存款账户问题。
截至2005年底,全省17个市级工会、112个县级工会实行工会经费财政统一划拨,分别达到100%和80%;全省有8个市级工会、72个县级工会实行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分别占47%和51%;已经实行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地方工会,基本实现与建会筹备金一并代收。全省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形成财政统一划拨、委托税务代收、工会自行收缴共存互补的格局。
第一节 经费收缴
一、经费来源
1994年前,全省工会会员缴纳会费一直按全国总工会1978年颁发的《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执行,即: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机关工会会员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工会会员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会员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资金等收入,不计算缴纳会费。1994年6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国总工会再次明确仍按原标准执行。7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对截留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要求根据《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全年,省总工会本级经费收入比1993年增长21.5%,比预算增长17.7%。
1996年5月,按照全国总工会下发的文件要求,全省企业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仍按1978年《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执行。
1997年,全省基层工会收到行政拨缴经费4.52亿元;县以上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解经费1.93亿元;省总工会收到市级上解经费7495万元。
1998年8月,省工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统计,1993—1997年,省总工会经费实际总收入为3.46亿元,其中,市级工会上解经费2.93亿元,全国总工会补助4284万元,收回投资和收益459万元,其他收入546万元。
1999年10月,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后应计拨工会经费和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的通知》,规定:工会会员调整工资后,应按增资补发部分补缴0.5%会费。基层工会所收的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全部留用于基层,不需上缴;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是全国各级工会组织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山东省工会经费解留比例为:基层留用60%,市(地)、县(市、区)工会留用25%,上解省总工会15%(其中包括省总工会上解全国总工会5%)。
2003年8月,省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统计,1998—2002年,省总工会本级经费总收入为5.02亿元,其中,市级工会上解经费收入4.32亿元,全国总工会补助收入6683万元,其他收入331万元。
2005年,省总工会本级经费收入比上年度增长18%,比预算增长12.8%。
1994—2005年,省政府逐年拨给省总工会一定款项,主要用于省总工会基建补助、送温暖、困难职工帮扶、全省劳动竞赛活动等。
二、收缴措施
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是工会财务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省工会第十次代表大会后,全省各级工会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转变观念,制定措施,工会经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一)调查摸底
1994年4月,省总工会派出人员分别到济南、济宁、潍坊等5个市(地)总工会,沂南、梁山等18个县(市、区)总工会及21个基层工会,对工会经费收缴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措施。
1997年,省总工会派出人员先后到威海等6个市级总工会及15个县(市、区)总工会,对股份制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总结诸城市等部分实施股份制改革较早的县(市、区)总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经验,在全省工会进行推广。同时对全省工会经费收缴进行分类统计,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三资”企业、个体企业工会经费的解缴各占全部工会经费的百分比,明确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重点和思路。
1998年,省总工会每月对市级总工会经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统计,有针对性地对市级总工会进行分类指导和督促。先后派出人员到8个市级总工会和部分县(市、区)总工会调查研究,分析总结造成经费下滑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收缴措施。
1999年,受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的影响,全省各级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比较困难,省总工会派出人员深入有关市、县级总工会进行帮抓,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11次,找出造成工会经费收缴困难的原因,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2000年4—5月,省总工会先后在青岛市和德州市召开县级工会财务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会经费收缴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年内,东营、莱芜、淄博市总工会和17个县级总工会实行党政机关及文教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的办法,49个县级工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财政支付。
2002年,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收缴问题,全省工会总结推广胶州、即墨、淄博市临淄区工会等一批新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的典型经验。
2004年,省总工会派出人员对全省各类企业工会经费收入情况以及在整个经费收入中所占比重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找出影响工会经费收缴的重点领域和难点问题,确定“努力巩固一个基础,实现三个突破”(巩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工会经费收缴中基础地位;在改制企业工会经费收缴方面有所突破,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收缴方面有所突破,在新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方面有所突破)的经费收缴思路。
(二)激励约束机制
1994年7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对经费收解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意见》,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拿出专项资金对工会经费收缴好、贡献大、上解及时的单位进行单项奖励,并规范了考核条件和考核办法。7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对截留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提出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拨缴的工会经费,是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和工会各项事业的主要经费来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截留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对截留上解工会经费的单位及相关领导,在省总工会组织的评比活动中,一律取消评先资格,实行一票否决;截留上解工会经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9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试行市地级工会上半年上解省总工会经费单项奖励办法的通知》,对单项奖励作出明确规定。同年,省总工会修订《对上解省总工会经费实行超收回拨奖励的办法》。
1995年,省总工会决定对市总工会、地区工会办事处和有经费管理任务的省产业工会、省直管大企业工会实行上解经费目标责任制。省总工会每年年初下达指标,各级工会将任务层层分解,半年考核,年终总评。对完成上解经费目标任务的,依据工会经费收缴的成绩,给予不同的奖励;对没有完成上解经费任务目标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以此调动全省各级工会收缴经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996年4月,修改后的《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同年,省总工会印发《关于乡镇企业拨缴工会经费问题的意见》,规范全省乡镇企业拨缴工会经费有关事项。
1997年,省总工会继续落实工会经费收入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对市工会、地区工会办事处确定经费收入目标,对完不成收入目标的单位在年终评优选先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1998年6月,全省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电话会议召开,提出把工会经费收缴结果与工会负责人效益工资结合起来,落实目标责任制。同年,省总工会修改完善《市地级工会上解经费超收回拨办法》,加大经费增长率的回拨基数,增加对经费收缴大户的回拨比例,取消经费下滑单位的回拨补助规定。7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对经费收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工会实行奖励的意见》,决定从1998年开始,对工会经费收缴上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工会实行奖励,对奖励条件、考核办法、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否定条件作出规定。
1999年6月,全省工会财务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强调:要客观、全面地分析经费收缴所面临的形势,在重点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会经费收缴的同时,下大力气研究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费收缴工作;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加大奖惩力度。12月,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拨款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对收据的购领和核销、收据的管理监督以及处罚事项进行规定。《规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省总工会修订《财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财务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即:市级工会以上解省总工会的工会经费为基数提取,上解经费达到800万元(含)以上的,在5%的比例之内提取;上解经费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在6%的比例之内提取;上解经费在400万元以下的,在8%的比例之内提取;县(市、区)工会财务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由所在市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办法》规定了财务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即:奖励工会财会工作竞赛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奖励为收缴工会经费作出贡献的工会领导和支持工会财会工作的有关人员;工会财会业务建设的有关开支。《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省总工会1991年印发的《关于市地级工会超额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省总工会先后对《市地级工会上解经费超收回拨办法》《关于对经费收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总工会实行奖励的意见》《增收留成基金管理办法》《财务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等进行修订和完善。2002年,省总工会印发《驻鲁金融机构工会上解经费分成奖励办法》,提高驻鲁金融机构缴纳工会经费积极性。
2004年7月,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省级工会上缴经费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对省级工会上缴经费工作进行考核。2005年2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市级工会上缴经费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对按时、足额完成和超额完成省总工会下达当年上缴经费任务的市级工会,省总工会将按级次进行考核,即:超额完成当年上缴经费任务8%(含)以上的,评定为经费上缴优胜单位;超额完成当年上缴经费任务5%以上的,评定为经费上缴先进单位;超额完成当年上缴经费任务的,评定为经费上缴达标单位;对当年上缴经费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的市级工会,在原被评定级次的基础上,调高一个级次,对已达到优胜级次的单位,再另行奖励。对没有按时、足额完成省总工会下达当年上缴经费任务的市级工会,省总工会将扣减其回拨补助。《办法》明确规定奖励提取标准、奖金的列支渠道,同时废止省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对经费收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级工会奖励意见》。
(三)收缴体制改革
1994—2005年,全省工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要求,采取委托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建立工会筹备金制度等措施,促进工会经费的依法收缴。
1997年6月,省总工会、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中关于工会经费拨缴问题的规定,提出对有能力拨缴而逾期未拨缴或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工会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年,省总工会协调省财税部门印制山东省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统一全省工会经费收缴凭证。10月,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规定:企业集团公司母公司工会的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是其所在地总工会;母公司工会的经费留成比例由省级总工会研究确定;母公司所在地的所属子公司工会直接接受母公司工会的领导,子公司工会所提取的工会经费要按比例上解给母公司工会,由母公司工会按省级总工会确定的分成比例向所在地总工会上解经费;母公司工会与所在地子公司工会之间的分配比例由母公司工会确定。企业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外地的,按属地原则管理经费,经费上解渠道和上解比例不变。
1998年,省总工会协调省人大法工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财税大检查办公室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把工会经费拨缴事项纳入财税大检查内容,规范相关法律责任和工会文化事业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
1999年5月,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应依法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对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其收缴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筹备金按规定比例返还其工会。
2000年8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部分高校工会组织领导关系调整后工会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00年10月1日起,省教育工会对山东大学等22所高校的工会经费实行垂直管理。
2001年,由于此前全省区域划分和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出现工会组织关系不顺、工会经费无人收缴和管理的现象,省总工会在做好各方协调工作的基础上,下发《关于调整驻鲁金融机构工会领导体制及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驻鲁各金融单位工会组织的领导体制及经费分成比例等提出明确要求,理顺了驻鲁金融机构的工会经费收缴体制。同年,省总工会组织召开驻鲁各金融单位工会工作协调会,明确责任,加大工会经费催缴力度,绝大部分驻鲁金融单位工会恢复按时向省总工会上解经费。年内,省总工会分别对全省劳改企业、海事和部分卫生系统的基层工会的经费上缴渠道进行批复明确,避免因隶属关系不明确而漏缴、拒缴工会经费现象。
2003年9月,省委办公厅下发通知,印发《关于深入贯彻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提出要支持工会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费收缴工作,借鉴和推广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有效做法,实现工会经费收缴途径和方式的创新。12月,省总工会、省财政厅转发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是各部门、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工会要切实重视工会经费拨缴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对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会经费实行直接拨付各级地方总工会的办法,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从2005年起,省级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应上解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省总工会;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仍按原渠道拨缴和上解工会经费。此后,各市、县(市、区)总工会普遍与本级财政部门联合出台文件,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2004年1月起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当催缴;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4年,省总工会挖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收缴经费的潜能,加大对新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经费收缴力度。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备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促使其在工会组织筹建期间向上级工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解决建会难与收费难两个方面的问题。同年,省总工会要求全省各级工会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测算,做好预算申报工作;总结推广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经验;转发省地税局对济南市地税局同意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请示的批复,要求各市总工会在学习委托代收的经验做法时,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2005年,省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增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精神,要求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中。11月,全国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积极做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宣传工作,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收的工作,同时对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的使用、代收手续费的提取比例、代收手续费的账务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年内,省总工会与省财政厅协调,研究工会经费划拨的办法和形式,督促指导13个市级工会、52个县级工会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纠正部分省产业工会擅自改变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比例的做法;与人民银行协调解决基层工会经费存款账户问题。
截至2005年底,全省17个市级工会、112个县级工会实行工会经费财政统一划拨,分别达到100%和80%;全省有8个市级工会、72个县级工会实行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分别占47%和51%;已经实行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地方工会,基本实现与建会筹备金一并代收。全省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形成财政统一划拨、委托税务代收、工会自行收缴共存互补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