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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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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班子建设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提出工会、共青团、妇联受同级党委和他们上级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明确工会干部协管制度和组织领导体制。
1994年1月,潍坊市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会干部配备管理的通知》,规定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和其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有条件的要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可以参加同级党委或列席党委会议,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认真选配工会主席人选;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配备,由同级党委在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审批后,再由同级党委提名,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同年,省总工会协助济宁、潍坊、烟台、东营、威海、菏泽、泰安、枣庄等市(地)和省邮电局、省电力工业局、省建材工业局、莱芜钢铁集团公司等的党委(党组)对工会领导班子进行调整,一批优秀年轻干部被选拔到工会领导岗位。截至1994年底,济南、青岛、济宁、枣庄、滨州5个市级工会主席进入同级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有10个县(市、区)工会主席进入同级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
1995年4月,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工会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条件,工会主要负责人可安排进同级党委领导班子。2.凡工会主席、副主席、主任、副主任的任免、调动,党委组织部门要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工会在收到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后,要及时研究,尽快答复,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对工会主席、主任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征求意见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任免通知应抄报上级工会。3.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届内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调整。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领导干部职务的变动,要经过民主程序,党委确定任免名单后,工会要及时履行民主程序,在没有履行民主程序前,不能对外公布。4.党委组织部门和工会党组在干部管理工作中,要大力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工会领导班子,选拔一批政治上强、作风上好,懂经营管理,有企业工作经验,热爱工会工作的优秀年轻干部担任负责人。同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建立市地工会后备干部队伍的通知》,对选拔后备干部的数量、标准条件、范围、程序等提出意见,要求各级工会组织提高对选拔后备干部的思想认识,采取多种形式落实培养措施,加快后备干部的锻炼成长,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有进有出,备用结合。12月,省工会十届三次全委会议召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精神,注意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办事公道、作风民主、有群众威信、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干部充实到各级工会领导班子中去。县以上工会干部的培训培养使用,要纳入同级党政干部管理序列,统一考虑,统筹安排,合理交流。全年,省总工会协助6个市和部分省直管大企业党委(党组)调整工会领导班子,指导4个市和部分省产业、省直管大企业工会进行换届选举。截至1995年底,全省有5个市和11个县(市、区)工会主席进入同级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
1996年10月,全省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座谈会在济南召开,会议认为,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历史进程中,全省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全省工会领导干部对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掌握不够,驾驭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能力还不强。会议要求:1.把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选拔干部时把政治素质放到第一位。按照德才兼备原则,把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职工群众信赖、政绩突出的干部选拔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2.改善工会领导班子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各级领导班子出现空位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年轻干部,克服论资排辈、求全责备、平衡照顾等做法。市级工会领导班子一般应由50岁、45岁、40岁左右的干部组成,4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1名;县级工会领导班子应由45岁、40岁、35岁左右的干部组成,3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1名。3.加强对工会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实践中锻炼使用干部。会议要求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处理好工会协管与党委主管的关系,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工会干部的分类管理更好地结合起来;处理好坚持标准与实事求是的关系;处理好领导班子稳定与干部交流的关系。同月,全省工会工作会议召开,强调要在经济发达、职工人数多的地方配好配强工会主要负责人,把政治坚定、责任心强、特别是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的优秀干部放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制定规划,做好工会干部的培训和交流,把工会建设成为培养和输送干部的重要基地。12月,省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根据新时期履行工会基本职责的需要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好各级工会领导班子。
1998年3月,全省工会组织工作会议提出,凡是地改市、县改市、城市中的区都应视为经济发达、职工人数多的地方,这些地方的工会主席都应争取按有关文件精神,提名为同级党委常委候选人;县工会主席进入同级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工作力争有新突破。8月,省工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召开,提出要落实干部协管制度,坚持和完善与党委组织部门事先协商、民主推荐、共同考察确定工会领导人选的干部协管机制;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化领导班子整体结构,实现优势互补和专业配套,提高整体素质;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推进工会干部的交流工作,逐步形成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全年,全省有7个市级工会主要负责人进入同级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有11个省产业工会领导班子由此前委派制的工作委员会调整为按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的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7个市级和省产业工会配备同级副职的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对个别严重不团结的市级工会领导班子作出相应调整;配齐淄博、东营、德州、临沂、泰安等市总工会领导班子。
1999年3月,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印发《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明确工会主席不宜由企业行政领导兼任;选举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除特殊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或岗位,要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此后,全省工会协管干部工作均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2003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进行修订,在基层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增加新规定,即: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以及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人选。
2004年4月,全省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对加强基层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提出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选配合格人员担任工会负责人,坚决防止和纠正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担任工会主席的现象。
2005年8月,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带工建、党工共建”工作的意见》,要求乡镇(街道)工会配备专兼职干部,主席按同级副职配备。
截至2005年底,全省县级及以上工会正、副主席579人,进入同级党委常委的19人、同级人大副主任的10人、同级政协副主席的7人、同级党政副职干部的28人、同级党委委员的81人、同级人大常委的117人、同级政协常委的77人。

2000—2005年山东省县级以上工会领导干部任职情况统计表
表7-4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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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本级工会主席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本级工会主席是同级人大副主任的│本级工会主席是同级政协副主席的│本级工会主席是同级党政副职干部的│本级工会正、副主席是同级党委委员的│本级工会正、副主席是同级人大常委的│本级工会正、副主席是同级政协常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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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11 │ 5 │ 7 │ │ │ 84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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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12 │ 14 │ 8 │ 27 │ 48 │ 62 │ 49 ┃
┠─────┼──────────────┼───────────────┼───────────────┼────────────────┼─────────────────┼─────────────────┼─────────────────┨
┃ 2003 │ 11 │ 7 │ 4 │ 11 │ 51 │ 92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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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16 │ 9 │ 6 │ 8 │ 44 │ 92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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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19 │ 10 │ 7 │ 28 │ 81 │ 117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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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01年未统计
二、省总工会干部管理
1994年7月,省总工会转发省人事厅《关于1994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自1994年起,省总工会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为山东工人报社、青岛工人疗养院、青岛工人温泉疗养院、龙口国际海员俱乐部、《职工天地》杂志社、山东省总工会机关生活服务站、山东职工对外交流中心、山东省工运史研究室和各经济实体。12月,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培养选拔德才兼备领导干部的意见》,提出选拔省级工会年轻领导干部的目标和措施,要求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和纠正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逐步建立科学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形成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全年,省总工会党组在全面考察和群众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选拔11名处级干部,评聘70名专业技术干部。
1995年2月,省总工会印发《1994年山东省总工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对干部考核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机构、方法及考核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成立省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机关各部门、驻会省产业工会和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全年595人参加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91名,占职工总人数的14.5%,其余人员均为称职(合格);选拔任用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23人,免去处级干部职务的5人;省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经过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34人。
1996年2月,省总工会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搞好1995年省委管理的干部、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考核,609人参加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85人,占职工总人数的13.4%,其余人员均为称职(合格)。全年,选拔任用处级干部9人、科级干部12人,免去处级干部职务的7人。
1997年7月,省总工会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实行定编、定机构、定职责和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在选拔处级领导干部时引入竞争机制,按自愿报名、资格审查、民主推荐、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五个步骤进行竞争上岗,全年提拔8人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直属企事业单位有2人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998年8月,省工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6名厅级工会领导干部。当年,省总工会选拔任用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9人,直属企事业单位有26人经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7人。
1999年12月,省总工会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一九九九年全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全部干部职工进行年度考核,确定优秀83人,合格521人,告诫1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全年,省总工会任免处级干部5人,选拔录用科级干部5人;直属企事业单位有21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8人。
2001年8月,省总工会面向社会人员以及在基层的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公开招考录用9名工会干部,其中,研究生1名,选调生8名。当年选拔任用处级干部21人,直属事业单位有4人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02年10月,省委办公厅批复《山东省总工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文件规定和省委要求,省总工会在职能部门和省产业工会中,办理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手续的干部27人,其中,处级干部22名,科级干部5名。同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机关空缺岗位实行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处级干部15人、科级干部11人。当年,省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有1人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03年,省总工会机关有22人被评为优秀等次,其他为称职(合格);山东工人报社等6个直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公布;省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有6人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05年,省总工会机关有24人被评为优秀等次,其他为称职(合格);直属事业单位有6人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基层工会主席直选
基层工会主席直选是由基层工会的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
1999年,全省工会广泛推行中小企业工会主席直接选举试点工作。3月,全省工会组织工作会议召开,要求各级工会将基层工会主席直选作为实现“四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做好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进程。同月,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印发《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提出:中小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群众自下而上推荐候选人,然后经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年内,省总工会先后派出人员到德州、淄博、临沂、烟台、菏泽等地进行调研,掌握各地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和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地搞好试点工作。总结烟台、淄博、菏泽、德州、中铁十四局、胶州、东营、临沂市河东区等工会的试点经验,通过《山东工人报》《山东工会信息》等报刊进行推广。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得到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中铁十四局党委印发《关于推行直选基层工会主席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直选的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强调直选工作要在选举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进行,成立直选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会主席直选工作的领导。该局所属的8个工程处全部进行直选基层工会主席试点。胶州市委召开由市总工会、市委组织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推行企业工会主席直选试点工作,成立由市总工会主席任组长的企业工会主席直选工作领导小组,市总工会与市委组织部、市工业经济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直选试点的实施方案》,指导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东营市总工会3次召开由各区(县)工会主席、副主席参加的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试点工作研讨会,进行研究和总结。并对全市的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制定规范性意见。临沂市河东区卫生系统结合基层工会换届,积极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全系统11个乡镇卫生院的工会主席全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截至1999年底,全省有294个基层单位直接选举工会主席。
2000年6月,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中、小企业工会主席实行直接选举工作的意见》,对直选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职条件,直选工作的基本程序,直选出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干部职级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也可按照《意见》施行。2001年,全省各级工会贯彻落实《关于中、小企业工会主席实行直接选举工作的意见》,总结经验,扩大范围,加强中小企业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规范性。截至年底,全省有8296个中小企业通过直选产生工会主席。
2002年,全省各级工会结合基层工会换届和新建企业工会成立,在国有企业、新建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中稳步推行工会主席直选工作。截至年底,全省有9500多个中小企事业单位推行工会主席直接选举。
2004年4月,全省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的工作,把对职工群众有深厚感情、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选拔到基层工会领导岗位上。此后,在全省各级党委和工会组织的推动下,全省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范围稳步扩大,程序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