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会员
1994—2005年,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广泛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加强会员队伍建设。
1994年10月,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指出要重视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会工作,加快各类企业工会组建步伐,提高职工入会率。此后全省工会会员逐年增加。
截至1999年底,全省工会基层组织数量在略有减少的情况下,工会会员数量仍实现增长,比1994年增加341611人。
2000年9月,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入会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工作关系)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12月,全省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会议提出,在发展职工入会和会员会籍管理上,要实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的原则,职工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转到哪里。在工作中,既坚持提高企业建会率,更注重抓职工入会率,防止出现重企业建会率、轻职工入会率的现象。
2001年10月,重新修订的《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003年8月,省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全省工会会员达到842.77万人。
2004年4月,全省工会开展“加入工会,保障权益”的主题活动,按照省总工会提出的“家家有工会,维权能力强;人人是会员,权益有保障”要求,重点开展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基层工会干部的选拔培养、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三项工作。同年,省总工会印发《关于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制定9项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其中,会员净增数占20分,年度会员净增数每增加1000名会员得0.3分;会员增长幅度占10分,以省总工会提出的年度全省会员增长率为基数,每增长0.5%得2分;与其他7项考核评分合计,根据计分多少,进行评选奖励。截至年底,全省工会会员发展到996.48万人。
2005年11月,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全省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考核的通知》,对发展工会会员工作的考核内容、名次设置和标准进行规范,以促进各级工会发展会员积极性。
截至2005年底,全省工会会员总数发展到11954502人,较1994年净增5810204人,增长94.56%。
图7-4 1994—2005年山东省工会会员人数变化情况示意图
1994—2005年山东省建会单位基层工会数、工会会员数、职工数统计表
表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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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基层工会 (个) │ 工会会员 (人) │ 建会单位职工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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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31081 │ 6144298 │ 6444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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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31479 │ 5929556 │ 6556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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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31018 │ 5844504 │ 6510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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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29372 │ 6243713 │ 6952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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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28647 │ 6101354 │ 6688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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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30687 │ 6599276 │ 7294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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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50251 │ 7665306 │ 8435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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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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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基层工会 (个) │ 工会会员 (人) │ 建会单位职工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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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101634 │ 9453875 │ 10323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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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54770 │ 9311141 │ 10227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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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55175 │ 8427679 │ 9205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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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72435 │ 9964761 │ 10468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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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93132 │ 11954502 │ 12579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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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数据来源于《中国工会统计年鉴》
二、农民工会员
1994—2002年,全省工会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章程,以建立劳动关系为标准,积极发展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
2003年8月,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探索进城务工人员入会的多种组织形式和维权方式。进城务工人员输出地和输入地工会,都要采取措施,共同承担起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职责。输出地工会对进城务工人员要加强《工会法》《劳动法》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和自身权利义务,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要主动与输入地工会取得联系,沟通情况,积极协助输入地工会做好维权工作;输入地工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并认真做好会员会籍关系接转工作,切实承担起维护进城务工人员人才流动权益的主要职责。
2004年4月,全省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提出,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帮助他们破除一切入会的门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探索,组建农民工工会,只要程序合法,可采用依托、挂靠、联合等多种组建方式,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对加入工会的困难农民工,各级工会要全力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应一视同仁,不得拒绝他们入会;统计职工入会率,必须包括进城务工人员。此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通过两种主要途径吸收农民工入会,即:所在的单位本身有工会的,农民工等临时工只要提出加入的要求,工会按相关程序接纳;所在单位没有工会或没有单位的,上级工会帮助他们按照规定筹建工会或者为他们寻找可加入的工会基层组织。8月,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对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劳务工加入工会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提出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12月,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工会要采取灵活方式,尽快把本单位的进城务工人员吸纳到工会中来,尤其要抓紧做好进城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建筑、采掘、商贸等重点行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坚持实行会员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的制度,任何工会组织不得推诿和拒绝接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工作,防止会员流失。
截至2005年底,全省有农民工会员1406368名。
三、工会积极分子
工会积极分子是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兼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依靠积极分子开展工作,是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和凝聚力的关键。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重视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关心、爱护、支持、帮助工会积极分子,发挥他们在活跃基层、推进工会工作发展中的作用。
1994年底,全省工会积极分子发展到1103172人。
1995年,全省有49人被评为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1996年12月,省工会十届四次全委会议召开,授予许宗光等10人山东省模范工会积极分子称号,授予573人山东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称号。
1997年12月,全省工会积极分子发展到682978人。
1998年,全省有32人被评为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9名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被评为全国荣誉工会积极分子。8月,省总工会授予100人山东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称号,授予100人山东省荣誉工会积极分子称号。
图7-5 1994—1999年山东省工会积极分子人数变化情况示意图
2003年,全省有40人被评为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11人被评为全国荣誉工会积极分子。8月,省总工会授予400人山东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称号,授予100人山东省荣誉工会积极分子称号。
2004年12月,省总工会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一支宏大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形成“专兼群”相结合的基层工会工作者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