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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通常,乡镇企业泛指分布于广大农村区域中的一切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产权改制前按其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联户企业和个体企业等类型。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开始大规模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改制后取消按隶属关系分类,一般分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等类型企业。
中小企业是适应经济发展形势,按照国际通行法则,以规模大小来划分的企业类型。2003年2月,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颁布《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把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作为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其中,工业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建筑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零售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批发业: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按所有制性质主要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民营经济通常指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产权明确到自然人,由民间经营的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和城乡居民控股的股份制经济。它是按照所有制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包括个体工商业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三者之间是相互包含、互为主体的关系。发展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以后,不同时期、从不同的角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山东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一直占有较大比重,20世纪90年代占70%~80%。改革开放后,山东省经济构成上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民营经济一直是发展短板。中共十五大以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出台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乡镇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加快,中小企业快速崛起,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