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有诸多不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93年7月1日财政部制定的新会计制度实施为止。
1987—1988年,全省二轻系统实施“清划”活动(清理集体资产、划分产权),理顺了各级联社之间、联社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二轻联社费用支出的主要来源管理费、合作事业建设资金和联社资金占用费等陆续停止收取。
一、财务会计制度
1992年4月,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具体事项的通知》,对集体企业亏损弥补和提取企业基金进行规范。同年7月,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对集体企业两费一金的提取重新进行规范。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1983年后,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一直执行财政部和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颁发的《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1年2月,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会计工作管理问题的复函》明确要求,在全国新的统一的会计制度未出台以前,二轻集体工业企业仍执行原制度。10月,财政部颁布《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制度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省二轻厅转发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规定,工业企业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二、资产管理
(一)“清划”活动
1987年8月,根据轻工业部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对二轻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联社清理资财、划分归属的工作部署,省二轻厅、省二轻联社召开全省清理资财划分归属工作会议,印发《关于清理联社和二轻集体企事业单位资财、划分产权归属的决定》,决定当月起开展“清划”活动,并在对济南、烟台、菏泽等市(地)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清划”范围、原则、方法步骤进行全面部署。“清划”范围为二轻系统的县属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各级联社、包括二轻主管部门代管的联社业务、资财,以及国营集体合营企业中的资财。同年9月,省二轻厅下发《关于抓紧完成二轻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联社清理资产、划分归属工作的通知》。“清划”活动历时一年零两个月,于1988年9月基本结束。
截至1986年底,各级联社实际拥有资财103577万元,其中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184万元,省联社6204万元,市(地)联社52771万元,县(市、区)联社44418万元;全省二轻集体企业联社和企事业单位实际拥有资财200234万元,其中全省各级联社103393万元,占总数的51.64%;省联社自身拥有6204万元,占3.98%。
通过“清划”,澄清了二轻各级联社和企事业单位的产权模糊状况,理顺了联社间、联社与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关系,理清了家底,明确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责权利关系,调动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
(二)清产核资
1997年6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中国轻工总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印发《全国各级轻工业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暂行方案》。省二轻总会等三部门联合转发中国轻工总会等三部门印发的《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市(地)二轻主管部门、联社要以清产核资工作为契机,切实做好产权界定工作,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中心),维护全省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权益。7月,省二轻总会、省联社、省经贸委、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和省地税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二轻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规定》,9月,中国轻工总会在全国范围内转发该规定,以供各地借鉴。全省二轻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年底基本完成,此次清产核资时间点为1997年3月31日,截至该时点,全省二轻集体企业共1264户,资产总额2937054万元,净资产651498万元,实收资本506376万元,其中集体资本390132万元。
三、联社款项提缴与使用
(一)管理费
1986年5月,省税务局、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和省二轻厅联合发文规定,各级二轻联社管理费的收支预算,由同级税务局审查核复;各级二轻联社年终管理费的收支决算,经同级税务局审批后核销。
同年,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发文征求管理费集中意见,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同意提取实收联社管理费的5%上缴总社。
1986—1987年,经省税务局核复准予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向直属企业和部分市(地)联社按定额包干方式收取管理费,实际只有直属企业足额完成上缴任务。1988年起,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不再向市(地)联社收取管理费。1996年起,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将所属国有企业纳入管理费收取范围,直至2000年底停止收取管理费。
(二)合作事业建设基金
1986年,合作事业建设基金仍沿用以前年度规定,采用定期定额包干上缴办法,以1985年财务决算为基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和省委书记梁步庭1986年12月17日在市(地)委书记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经省有关部门和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常务理事会研究,自1987年1月1日起,不再收缴合作事业建设基金。
(三)联社资金占用费
1987年7月,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颁布《关于在省直各集体工业公司实行联社资金有偿占用制度的几项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凡占用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资金的各集体工业公司、门市部应缴纳联社资金占用费。
1989年4月,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颁发《关于收取国营公司联社资金占用费的通知》,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对联社范围内国营公司收取联社资金占用费。
1994年,省二轻厅、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和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直属集体企业实行联社资金有偿占用制度的暂行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凡占用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资金的直属集体企业,均应向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上缴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准予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0年底,联社资金占用费停止收取。
第三节 资产财务管理
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有诸多不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93年7月1日财政部制定的新会计制度实施为止。
1987—1988年,全省二轻系统实施“清划”活动(清理集体资产、划分产权),理顺了各级联社之间、联社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二轻联社费用支出的主要来源管理费、合作事业建设资金和联社资金占用费等陆续停止收取。
一、财务会计制度
1992年4月,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具体事项的通知》,对集体企业亏损弥补和提取企业基金进行规范。同年7月,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对集体企业两费一金的提取重新进行规范。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1983年后,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一直执行财政部和轻工业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颁发的《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1年2月,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会计工作管理问题的复函》明确要求,在全国新的统一的会计制度未出台以前,二轻集体工业企业仍执行原制度。10月,财政部颁布《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制度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省二轻厅转发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规定,工业企业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二、资产管理
(一)“清划”活动
1987年8月,根据轻工业部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对二轻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联社清理资财、划分归属的工作部署,省二轻厅、省二轻联社召开全省清理资财划分归属工作会议,印发《关于清理联社和二轻集体企事业单位资财、划分产权归属的决定》,决定当月起开展“清划”活动,并在对济南、烟台、菏泽等市(地)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清划”范围、原则、方法步骤进行全面部署。“清划”范围为二轻系统的县属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各级联社、包括二轻主管部门代管的联社业务、资财,以及国营集体合营企业中的资财。同年9月,省二轻厅下发《关于抓紧完成二轻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联社清理资产、划分归属工作的通知》。“清划”活动历时一年零两个月,于1988年9月基本结束。
截至1986年底,各级联社实际拥有资财103577万元,其中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184万元,省联社6204万元,市(地)联社52771万元,县(市、区)联社44418万元;全省二轻集体企业联社和企事业单位实际拥有资财200234万元,其中全省各级联社103393万元,占总数的51.64%;省联社自身拥有6204万元,占3.98%。
通过“清划”,澄清了二轻各级联社和企事业单位的产权模糊状况,理顺了联社间、联社与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关系,理清了家底,明确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责权利关系,调动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
(二)清产核资
1997年6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中国轻工总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印发《全国各级轻工业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暂行方案》。省二轻总会等三部门联合转发中国轻工总会等三部门印发的《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市(地)二轻主管部门、联社要以清产核资工作为契机,切实做好产权界定工作,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中心),维护全省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权益。7月,省二轻总会、省联社、省经贸委、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和省地税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二轻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规定》,9月,中国轻工总会在全国范围内转发该规定,以供各地借鉴。全省二轻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年底基本完成,此次清产核资时间点为1997年3月31日,截至该时点,全省二轻集体企业共1264户,资产总额2937054万元,净资产651498万元,实收资本506376万元,其中集体资本390132万元。
三、联社款项提缴与使用
(一)管理费
1986年5月,省税务局、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和省二轻厅联合发文规定,各级二轻联社管理费的收支预算,由同级税务局审查核复;各级二轻联社年终管理费的收支决算,经同级税务局审批后核销。
同年,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发文征求管理费集中意见,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同意提取实收联社管理费的5%上缴总社。
1986—1987年,经省税务局核复准予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向直属企业和部分市(地)联社按定额包干方式收取管理费,实际只有直属企业足额完成上缴任务。1988年起,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不再向市(地)联社收取管理费。1996年起,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将所属国有企业纳入管理费收取范围,直至2000年底停止收取管理费。
(二)合作事业建设基金
1986年,合作事业建设基金仍沿用以前年度规定,采用定期定额包干上缴办法,以1985年财务决算为基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和省委书记梁步庭1986年12月17日在市(地)委书记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经省有关部门和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常务理事会研究,自1987年1月1日起,不再收缴合作事业建设基金。
(三)联社资金占用费
1987年7月,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颁布《关于在省直各集体工业公司实行联社资金有偿占用制度的几项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凡占用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资金的各集体工业公司、门市部应缴纳联社资金占用费。
1989年4月,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颁发《关于收取国营公司联社资金占用费的通知》,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对联社范围内国营公司收取联社资金占用费。
1994年,省二轻厅、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和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直属集体企业实行联社资金有偿占用制度的暂行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凡占用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资金的直属集体企业,均应向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上缴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准予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0年底,联社资金占用费停止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