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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44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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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发〔2002〕4号
(2002年1月17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革和完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改变目前靠行政关系维系的贸工农体系,强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以资产为纽带,构筑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体制。
(二)“公司+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是贸工农一体化发展的基础,要以县级公司为重点,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基础,建立新型的“公司+农户”产业化体系,形成相对稳定的蚕茧产销关系,夯实贸工农一体化的基础。
(三)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茧丝绸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政府搞好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二、完善蚕茧收烘管理体制,稳定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一)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认定细则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经贸委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认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资格,发放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经营单位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在与农民签订合同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收购鲜茧。
省经贸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单位的名单(包括所属收购茧站)及相关情况;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并及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必须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订立蚕茧生产服务收购合同,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具备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收购资金;具有相应的生产收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
(三)切实加强鲜茧收购管理。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鲜茧,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要切实保护蚕农利益,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向蚕农打白条。各级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鲜茧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稳定市场秩序。
(四)对正常的干茧流通经营,任何单位不得设置障碍。
三、蚕茧价格实行省级政府定价
鲜茧收购价格实行省级政府定价。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预测价格和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与粮棉的比价及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做好与毗邻地区的协商和衔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的蚕茧价格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不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哄抬或者压低价格以及在收购过程中采取降低或抬高质量标准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蚕茧价格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四、改革蚕种产销体制,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
(一)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蚕种生产、经营认定工作由省丝绸总公司负责,认定的具体细则由省丝绸总公司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丝绸总公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定蚕种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发放资格证书,并报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和省经贸委备案。
(二)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持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省丝绸总公司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单位的名单及相关情况。
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及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蚕种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和稳定的合作育种基地。蚕种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的售后技术服务能力及足够的经营资金。
(四)严格蚕种生产经营管理。未经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违者一律予以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禁止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向无证单位或个人出售经营用蚕种。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调控蚕种生产总量,优化蚕种生产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蚕种生产能力或新上蚕种场。
五、健全质检体系,强化质量监督
(一)加强蚕种质量检验监督。蚕种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由省丝绸总公司负责,省桑蚕种质量检验所具体负责蚕种质量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和我省有关蚕种质量标准,并依据检验、检疫结果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检验结果定期发布公告。
外省蚕种调入我省,必须报经省桑蚕种质量检验所检验检疫,确认合格后方可流通。如出现质量争议,由国家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裁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蚕种质量监督检查,严禁不合格蚕种进入市场流通。
(二)加强茧丝质量检验与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茧丝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省纤维检验局具体负责干茧、生丝质量检验。干茧交易要逐步实行公证检验制度。鲜茧质量检验由收购单位负责,收购单位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收购单位达不到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顿无效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行执法检查,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质量违法行为,确保蚕茧收购质量。
六、加强宏观调控,发展蚕茧生产基地
根据市场需求和我省茧丝绸生产的实际,蚕茧生产要坚持“巩固提高、稳定发展”的方针,着重提高单产和质量。要重点调整现有桑园结构,加快蚕桑品种改良,研究推广植桑养蚕新技术,提高蚕茧生产的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
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适当集中、规模经营的原则,加强基地建设。基地建设主要放在基础条件好、技术服务体系较完善的地区。蚕茧生产基础较差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扩大桑园面积。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引导,防止盲目发展。发展蚕茧生产要充分尊重农民和企业的意愿,不能搞行政命令。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凡没有签订合同的不得强迫农民种桑养蚕。省政府确定,从2002年起,取消有关蚕茧生产收购奖励政策。
七、加强领导,确保蚕茧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规范蚕茧流通市场秩序,关系到茧丝绸行业的稳定与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丝绸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筹部署。各有关银行要加大对优势企业的扶持力度,切实安排好蚕茧收购资金,对有信誉的从事丝绸加工、生产、出口的企业在资金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促进茧丝绸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