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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队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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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管理
1984年8月起,全省丝绸系统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至2005年,伴随丝绸企业的改革改制,干部管理方式作出相应调整。
(一)干部管理和任用制度
1984年,丝绸行业实行实体化管理后,干部管理考察以系统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思想政治和纪检工作及党团员管理等,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省丝绸公司党组协助。
1986年3月,省丝绸公司党组对干部奖惩和干部离退休的批准权限作出相应规定。省丝绸公司党组主要管理市(地)公司的党政领导干部,同级工会主席、调研员;省丝绸公司各处、室、部的正、副处长(正、副主任)、同级调研员,正、副科长(级);省丝绸学校、省丝绸研究所、省茧丝检验所的党政领导干部,同级调研员;青岛丝织厂、莱阳绢纺厂、淄博制丝厂、淄博丝织一厂、淄博丝织二厂、泰安丝绸厂、济南丝绸厂的党政领导干部,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同级工会主席、调研员;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济宁、潍坊丝绸批发站和青岛、淄博物资站的党政领导干部,同级调研员;烟台、方山、益都、邹县蚕种场的党政领导干部,总农艺师,同级调研员;滕县丝绸公司、平阴县丝绸公司的党政领导干部,同级调研员。市(地)丝绸公司党委主要管理县级丝绸公司的党政领导干部,同级调研员;工业企业(属省丝绸公司管理的干部除外)的党政领导干部,同级工会主席、调研员;受所在地方党委的委托,管理丝绸集体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临沂丝绸进出口支公司由临沂地区丝绸公司管理,对内为临沂地区丝绸公司出口科,对外仍为临沂丝绸进出口支公司;烟台丝绸检验站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烟台市丝绸公司管理;各市(地)丝绸公司协助管理本市(地)各单位列入省丝绸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
各县(市、区)蚕种场(苗圃)的党政领导干部由所在县(市、区)丝绸公司管理。
各单位的中层干部,由本单位任免,报上一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烟台、青岛、潍坊、淄博、济宁丝绸批发站,青岛、淄博丝绸物资站,烟台、方山、益都、邹县蚕种场的中层干部任免,报所在市(地)丝绸公司审查备案。凡没有设市(地)丝绸公司的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报省丝绸公司人事处审查备案。
1987年9月,省丝绸公司党组对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的干部管理作出7项特别规定,其中省丝绸公司主管企业的厂长(经理),由省丝绸公司委派、招聘或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任命;书记、副书记由省丝绸公司党组征求地方党组织意见后委派或党代会选举产生。厂长(经理)依据《企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有权提请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用、解聘副厂级领导干部,有权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行政中层领导干部。企业党务、政工和群众组织的干部由企业党委研究确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提出罢免厂长(经理)的建议,但需经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清楚后作出决定。
1992年,坚持省、市、县丝绸公司分级管理干部、新增设干部回避制度。
1999年1月,省丝绸公司对企业领导干部的人数配备作出限制,市(地)丝绸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3~5人,控股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5~7人,控股中型及小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3~5人,其他单位3~5人。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班子均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任;经理班子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属省丝绸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各市(地)丝绸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省丝绸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经理)、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省丝绸公司控股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达到中型一类企业标准的县(市)丝绸公司、蚕种场领导班子成员;达到中型二类企业标准的县(市)丝绸公司、蚕种场领导班子正职;省丝绸公司直属事业单位、商贸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省丝绸公司直属经营性公司领导干部正职;市(地)丝绸公司管理:列入省丝绸公司管理以外的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省丝绸公司委托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助管理列入省丝绸公司管理体制的本地区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
2003年8月,重新明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省丝绸公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为:各专业董事局主席、常务执行董事、市丝绸公司正副职、省丝绸进出口公司正副职、省茧丝检验所、省丝绸研究所正副职,列入各专业董事局的成员企业总经理、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委员。专业董事局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为列入各专业董事局的成员企业副总经理。未列入省丝绸公司和专业董事局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纳入市丝绸公司管理。
2004年,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同年8月,制定《山东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德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控(参)股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办法》,明确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干部,实行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和山东德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两条线管理。部分市丝绸公司改制退出后,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直管莱芜、临沂、潍坊、济宁区域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省属丝绸系统国有(国控)企业领导人员。区域集团党委负责考核下属企业领导人员。2005年,山东德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成立山东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改制企业的干部由海润集团董事会管理。
2005年,《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补充)暂行规定》《山东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改制退出企业留守人员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已完成处置资产安置职工的国有企业,1~3名留守人员(含法人代表)实行聘任制;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含留守人员)不得兼任股份制公司的法人代表。
(二)干部任免与调配
1984—1997年,市(地)丝绸公司和大、中型国有丝绸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调配工作基本上在编制内调剂余缺,干部调入、调出比较活跃,调入数量大于调出。1997年后,丝绸行业经济效益下滑,干部实行聘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干部调入数量逐年减少。2003年12月,省政府确定丝绸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后,干部基本上只调出,不调入。
1993年3月起,对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实行聘用制,并对1988年5月30日以后已聘用但未办理聘用手续且仍在干部岗位并符合被聘用条件的人员,补办聘用手续,聘期连续计算。2002年,省委明确取消企业干部行政级别,省、市劳动保障部门也明确规定企业干部办理退休手续时,无论档案中有无干部聘任手续,均依据退休时是否在管理岗位来确认职工退休年龄和身份。至此,行业内干部聘用制手续停办。
县级丝绸公司规格及企业法人待遇。1998年,为调动农业企业的积极性,根据生产茧规模确定县级丝绸公司的规格,企业法人按企业规格享受职级待遇,按经营目标实行年薪制。县(市、区)丝绸公司桑蚕茧年收购量达到150万千克~250万千克的定为中型(二)企业;250万千克~500万千克的定为中型(一)企业;500万千克以上的定为大型(二)企业。公司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按上述相应标准执行。鉴于蚕茧生产的特殊性,对县(市、区)丝绸公司企业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确定规格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县(市、区)丝绸公司,如遇蚕茧市场不稳定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造成收茧量下降,实际收购量减幅不超过上年收购量15%的,视为达标;实际收购量减幅超过上年收购量15%及第二年实际收购量继续下降的,视情况核减工资总额或者降低企业规格。对连续三年达标的县(市、区)丝绸公司,其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予以保留。2002年省委取消企业干部行政级别后,上述规定停止执行。
二、职称评审
(一)专业技术类职称评审
1987年,省丝绸公司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立工程、农业、会计等专业的初级、中级评审委员会。首次在20个单位进行职称改革试点,至1988年6月底基本结束。申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59人,通过评审232人,占89.57%。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0.86%;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6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4.1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174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5%。
1988年,全省丝绸行业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全面铺开,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人与干部的职称改革工作同步进行,有500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定,涵盖13个专业,1989年6月底基本结束。省丝绸公司相继增设经济、统计、审计、卫生、中专教师、小学教师等专业的初级、中级评审委员会。中评委承担中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和高级职称的推荐工作。各市(地)丝绸公司也相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中级职称的推荐工作。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省丝绸公司注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和优化评委人员,坚持政策标准、注重实效、手续完备、与限额指标相吻合的原则,个人申报材料与群众、服务对象、部门领导三见面,经人事档案复核,专业组评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分别送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全行业有76家单位(其中集体企业2个)参加职称改革工作,参评的专业技术人员4571人,其中干部3041人,以工代技人员1530人。省企业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复总限额4370人,首次评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845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47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81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3017人。经济专业评审通过率为75%,工程专业为87%,农业专业为81%,会计专业为70%,统计专业为74%。经中评委推荐给高评委157人,高评委通过147人,通过率为93.6%。经测评,满意率达到93%,调动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省丝绸公司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作出规定,其中晋升高级经济师,县处级以上干部具备大专学历的,要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高中学历的,要从事经济管理工作40年以上。晋升高级工程师,单位部门负责人,要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具备1970年以前大专毕业或后取得大专学历的,要从事专业工作25年以上;1963年以前中专毕业的,要从事专业工作25年以上。
1992年,全省丝绸行业的职称评聘工作转入正常工作日程。同年,省丝绸公司成立山东省丝绸公司工程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制定《山东省丝绸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6年后,省丝绸公司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省人事厅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称、职务评聘分开,公开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至2005年,全省丝绸行业共有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1个、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10个、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5个。有6775人参加技术职称评审,其中获得高级技术职称的899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357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3519人。
(二)政工职称评审
1991年,省丝绸公司成立政工职称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93年9月,成立政工职称评定工作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受省委宣传部的委托,省直政工中评委机构设在省丝绸公司,负责对省盐业总公司、省水利工程局、大众日报社、省地方铁路局等8个省直部门政工师评审和高级政工师的推荐工作。
三、劳动管理
丝绸行业实体化管理后,企事业单位的用工计划、工资计划由省丝绸公司统一管理。管理方式由计划管理逐步转变为控制用工总量、保持工资总额平衡。
(一)用工管理
1981—1995年,主要实行计划管理。围绕企业生产、劳动标准,编制和上报用工计划及计划下达后的落实进行管理。在此期间,丝绸行业用工以每年6.8%的速度递增。1996年,行业用工开始下降,至年底,全省国有丝绸企事业单位基本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1998年后,企业用工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计划用工管理。1986—1995年,省属丝绸企事业单位用工实行定编、定员计划管理。工业企业的管理、服务人员控制在职工总数的18%以内;行业定员计划由省丝绸公司根据各企业定编方案编制,并报省劳动厅批准后下达。企业严格执行用工计划,职工调动按编制在同类国营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间流动。1986年新招工人改为合同制管理后,用工计划随之放宽。1987年,省丝绸公司规定,职工调动,除调入市(地)丝绸公司、省丝绸研究所、省茧丝检验站、省丝绸工业学校、省丝绸展销大楼、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省丝绸供销公司及青岛物资站、淄博物资站和跨地区调入济南丝绸系统单位的需省丝绸公司批准外,其他单位均由市(地)公司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原则上不准调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确需调动的由省丝绸公司批准。1988年,丝绸行业开始招收农民合同制职工,招工计划由省劳动厅下达,只办理招工合同手续,不接转户口。1994年,全行业办理农民合同制转为城镇合同制职工1294人,此后每年约办理200~300人。2002年后不再办理。
劳动合同制管理。1993年,全省丝绸行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合理控制行业用工总量,缫丝、丝织、绢纺、印染等工业企业用工仍执行中国丝绸公司劳动规范的相关规定。县级丝绸公司用工按鲜茧收购量确定,鲜茧收购量不足50万千克的,每0.8万千克配备1人;50万千克以上不足100万千克的,每1万千克配备1人;100万千克以上的,每1.3万千克配备1人。蚕种场按克蚁用工量核定总定员(普通工),场内育种1克蚁量8个工;合作育种1克蚁量1个工。其他单位按1993年年底人数,压缩20%制定定员方案。企业第三产业如职工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学校、医疗保健站、浴室、影院、厂外运输、商业门市及附属企业公司等机构单独列编。配合劳动合同制管理,各企业相继出台上岗、试岗、下岗、待岗、厂内待业等规定和管理制度。截至1996年底,全省丝绸行业内有131个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占全部单位的98%。
1996年,县(市、区)丝绸公司招工需经省丝绸公司批准。1998年,企业增人须提前报省丝绸公司批准,并通过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增人由董事会决定,事前报省丝绸公司备案。接收军转干部、复员义务兵、志愿兵,大、中专毕业生,由省丝绸公司统一向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申报计划,经批准后下达。2002年起,省丝绸公司对大、中专毕业生不再统一下达接收计划,主要通过毕业生推荐协议书的签证进行监控。

1999年山东省丝绸行业从业人员情况统计表
表3-52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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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数 │ 年底人数 │ 从业人员 │ 其中女职工 │ 其中农村劳动力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 离开单位保留关系 │ 其中内退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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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38 │ 37973 │ 26211 │ 16412 │ 2650 │ 5160 │ 11762 │ 2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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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 │ 36 │ 29297 │ 18960 │ 13905 │ 2066 │ 1849 │ 10337 │ 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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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企业 │ 8 │ 612 │ 403 │ 200 │ 0 │ 207 │ 209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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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 │ 3 │ 128 │ 112 │ 57 │ 0 │ 89 │ 16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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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部门 │ 1 │ 160 │ 160 │ 61 │ 0 │ 13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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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及其他│ 90 │ 7776 │ 6576 │ 2189 │ 584 │ 2885 │ 1200 │ 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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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山东省丝绸行业118户主要国有企业职工结构情况一览表
表3-53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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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职工总数 │ 从事主业 │ 其他在岗 │ 内退 │ 下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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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2892 │ 21858 │ 2497 │ 3575 │ 4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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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市(地)公司及6个支公司 │ 1201 │ 768 │ 152 │ 192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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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户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 25730 │ 16396 │ 1867 │ 2885 │ 4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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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户国有及国有控股县(市、区)公司(指导站)│ 3995 │ 3175 │ 371 │ 255 │ 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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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户蚕种场 │ 1212 │ 1060 │ 69 │ 7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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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户内外贸企业 │ 754 │ 459 │ 38 │ 170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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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人员安置。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丝绸企业对富余职工中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男满55岁、女满45岁,管理岗位满50岁)实行内部退养。1996年,企业长期用工首次出现下降,当年减少招工676人,下降1.5%。同时企业减员增效,分流富余人员2735人。1998年是丝绸行业下岗分流规模最大的一年,调查68个单位下岗富余人员9688人,占被调查单位职工总数的31%,占行业职工总数的24%。当年富余人员分流安置4973人,占下岗职工的51.3%,其中停薪留职702人,占7.2%;兴办三产1124人,占11.6%;自谋职业357人,占3.7%;内部退养1943人,占20.1%;出册624人,占6.4%;其他223人,占2.3%。有4652名职工经省劳动厅批准办理下岗证。
1998年,有31个单位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省财政有条件地拨付专项资金。进入劳动服务中心时与企业签订协议,变更原劳动合同条款,协议期最多不超过3年。其生活费3年内分别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80%和75%。再就业服务中心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3年协议期满后,拨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和补助欠缴养老保险金。进入人员出中心,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其中部分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工龄分别达到15年、20年以上的职工,重新签订由单位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金及管理档案至退休的协议。至2000年底,全省丝绸行业下岗职工7743人,其中7141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三三制”生活保障的企业17户、5521人(半年以上不发工资的企业,资金由省财政包底;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省财政承担资金的三分之二)。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减人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省丝绸行业滞留中心人员在省拨资金和省丝绸公司筹措资金的支持下全部退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此后企业下岗职工直接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工资管理
省丝绸公司统一负责省属丝绸企业的工资管理。基本工资管理主要是对标准工资的管理,工资总额管理则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对工资实行动态管理。
1984年前,省属丝绸企业实行松散联合,各企业间执行的工资标准不一,种类繁多。1984年,省属丝绸企业工人工资执行劳动人事部“新拟全国各类工资区工人工资标准”,企业干部实行岗位补贴制。1985年,省、市、县丝绸公司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基础、职务、工龄结构工资。省属丝绸企业一律按五类工资区套改新的工资标准。套改后执行“山东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的二类产业四号标准,并从企业的奖励基金中拿出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用于职工升级。省属国有丝绸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1988年,省丝绸公司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1988年1月1日起,省、市、县丝绸公司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改为企业工资制。省丝绸行业属二类产业,工人执行八级工资制(加副级)。1991年底,经省劳动局核准,省丝绸公司所属省丝绸工业学校、省茧丝检验所及15个蚕种场等单位由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改为企业工资制。同年,省属丝绸企业进一步完善第二轮承包制度,扩大工效挂钩面。对淄博、烟台、临沂、青岛4个市(地)丝绸公司实行地区工效总挂试点。对其他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至年底,全行业工效挂钩单位106个,占行业单位总数的89%;人数32568人,占行业总人数的98%。
1993年,开始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初期,行业内技能工资与等级工资并存。1995年,主管部门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内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实施调控。大部分企业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1996年,全省丝绸行业人均工资4531元,同改革前的1987年相比增长2.4倍,年均增长26%,剔除物价指数,职工实际工资年增长6%。1997年全面实行技能工资制。至2005年,丝绸企业经过不断改革改制后,仍有许多企业依据岗位技能工资制计发员工工资。
基本工资管理及调整。省丝绸公司负责省属丝绸企业工资计划的统一测算、综合平衡,报省劳动厅批准后下达执行。1988年,省属丝绸企业基本工资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出口创汇双挂钩浮动。省丝绸公司确定企业工资浮动幅度和浮动转固定范围。对经济效益好、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允许其在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实行不超过两级的浮动工资,一般每两年固定一级浮动工资。困难企业可降低工资标准或下浮工资等级。1989年5月起,执行提高15%后的岗位工资标准。1990年4月,全省丝绸企、事业单位全面进行工资调整,全行业25148人增加工资,月增443975元,人均17.65元。1990年7月,为首批受聘的1095名具有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提高工资,月增12705元,人均11.6元。1991年,职工人均工资2323元,比1987年增长73%,年均增长18%。1995年,职工人均增资112.8元。1993年,全行业84.5%的职工获得浮动转固定一级工资。1996年后,省丝绸行业经济效益持续滑坡,浮动工资转固定停止。
1997年,省丝绸行业推行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由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4个单元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设置3套9个标准,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一并作为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全省丝绸行业分工业企业、市级丝绸公司、县级丝绸公司、蚕种场4个类别制定执行标准,其中包括100余个工人岗位和8个管理岗位。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随职工岗位和企业效益的变化而变化。1999年,省丝绸公司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支付能力、工资实际发放水平,分3个层次调整139户企业工资起点标准,调资37100人,其中岗位工资提高1~2个序号,技能工资提高2~4个序号,人均增资129元,增长比例为23%。2001年,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全省丝绸行业职工工资按6%、10%、16%的增幅,调高了起点标准;审批调资企业134户,调资27450人,平均增长13%,人均增资79元,在岗人员平均档案工资687元。此后,除个别企业因企业升格调整起点标准外,全行业未再制定统一调整标准。
1999年,确定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组成。各企业在省丝绸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分配形式和标准,其工资实施方案报省丝绸公司备案。大、中型企业副职以上、小型企业正职及市(地)丝绸公司职工增加标准工资由省丝绸公司审批;股份制企业中董事会、监事会、工会、党组织领导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增加工资由董事会研究,报省丝绸公司备案。
2000年后,省丝绸公司进一步改革分配制度,积极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或奖励股权等其他分配方式,对企业技术骨干、经营管理骨干实行更加有效和灵活的分配政策,但档案工资多沿用岗位技能工资。
工资总额管理与工效挂钩办法。1984年,淄博制丝一厂、淄博丝绸印染厂、莱阳绢纺厂3个企业先行试点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百元利税含量等办法,在工资总额的核定和提取上采取总挂总提、分挂分提形式,期限3年。后将试点企业的经验引入企业分配制度改革。1988年,省属丝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效益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采取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同出口换汇挂钩,同实现利税、出口换汇复合挂钩,同蚕茧收购量、实现利税复合挂钩,同实现利税、营业额复合挂钩,同制种量挂钩,同减亏挂钩7种不同的挂钩办法。1992年,省丝绸公司将工效挂钩办法简化为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出口换汇、制种量、减亏额挂钩4种办法。
1996年起,企业亏损面扩大,大多数企业已不具备工效挂钩的条件,暂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1996年,人均工资为4510元,增长1.9%,低于全省工资增长水平。1997年,省丝绸公司与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签订新的工效挂钩方案,由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和出口换汇复合挂钩改为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其中实现利润指标口径由工业企业改为全部企业。
1998年,全省丝绸生产经营好转,大多数企业又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减亏额)挂钩浮动的办法。省丝绸公司制定《企业升格后岗位工资的实施意见》,莒县、莒南、惠民3个县丝绸公司企业级别升格后,工资套改采取整体推进、动态管理的办法,实现人均月增资17.7元。
1999年,省丝绸公司规定工效挂钩由工资基数、实现利润基数、计提效益工资浮动比例、辅助考核指标4部分组成。工资总额在企业当年完成核定利润目标内部分,浮动比例在1∶0.7~1.02之间核定,超目标利润以上部分浮动比例按1∶0.7~1之间核定。效益滑坡,视工资储备金情况,依次减发奖金与浮动工资、标准工资,直至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对企业经营者采取不同的挂钩办法。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至2005年,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所属企业职工工资在工资总额范围内按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
(三)劳动保障与监督检查
劳动保险管理。1986年起,职工劳动保险全部由企业负担逐渐转变为社会统筹。省属丝绸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按属地原则办理,参保情况不尽一致,有些单位参加当地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在落实“五险合一,一单征缴”(五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过程中,丝绸困难企业普遍存在拖欠现象。据2004年对21户丝绸困难企业的统计,拖欠社保缴费人数15979人,占行业职工总数的59.9%,累计拖欠金额达8800余万元。2003年后,丝绸企业实施国有资本改制退出,拖欠各种社保费的问题得以解决。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1996年,145个单位参加全省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其中141个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有127个,占应参保企业总数的94%。1996年后,省属国有丝绸企业多数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工资、生活费及社会统筹费拖欠现象日益增多。
劳动防护与安全生产。1984年,省丝绸公司印发《山东省丝绸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及业务卫生用品发放标准》,丝绸企业普遍建立完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管体系。1993年,省丝绸公司制定了丝绸印染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补充发放标准,对丝绸印染41个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作出补充规定,汽车司机、锅炉工、电工、木工、机械加工等通用工种,执行省劳动局统一制定的《山东省不同行业同类工种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随着生产环境、设备的变化,各企业对防护用品的品种、标准都有相应调整和提高。省、市、县丝绸公司和企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考核指标,直接与企业责任人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对特殊工种坚持培训后持证上岗。1993年,全省丝绸行业投入安全生产资金100多万元,96个单位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占企业总数的75%以上,投保资产总值14.5亿元。2001年,全行业有683人取得锅炉设备工、电气设备工等37个技术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1986—2005年,全省丝绸行业没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四、审计管理
1987年,省丝绸公司成立审计科,1988年成立审计处。1989年起,省属丝绸国有企、事业单位均相继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中型工业企业设置独立的审计科或科级专职审计员;市(地)丝绸公司除德州、惠民、聊城、菏泽设副科级专职审计员外,均设立审计科,配备专职审计员2~3人;县丝绸公司、省属蚕种场、省丝绸供销经理部、二级丝绸批发站配备专职审计员;其他单位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配备专职审计员或特约审计员。审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1990年底,全省丝绸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审计机构44个,配有专职审计人员69人。1992年,全省丝绸行业大、中型工业企业、临沂丝绸进出口支公司、年产茧在50万千克以上的县丝绸公司设审计科。至1995年底,省丝绸行业129个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独立和兼职审计机构的87个,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125人。2003年9月,省丝绸公司撤销审计处,设立审计部。市、县丝绸公司、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不具备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授权本单位其他内部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2004年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集团公司本部设审计部,负责对行业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和资产监管。省属丝绸国有企、事业单位大多不再单设审计机构。
审计工作由最初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审计、市(地)丝绸公司经费收支审计、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等常规性审计,逐步扩展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经营者离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审计调查和内控制度评审等。2003年后,根据省属丝绸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需要,审计工作主要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改制退出、配合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认定等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