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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有企业内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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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省丝绸公司实行全行业松散联合。1984年开始实行农工商贸一体化,产供销、人财物统一管理。至1995年,全行业改革的主题是以建立完善实体化管理机制为中心,企业内部改革突出体现在三项制度改革和实行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方面。
一、三项制度改革
(一)人事制度改革
1981—1984年,全省丝绸行业松散联合时,省丝绸公司只管生产,不管干部。实行实体化管理后,企业干部进行分级管理。省丝绸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省委组织部任免。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的正、副职由省丝绸公司任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市(地)公司和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由省丝绸公司任免。科(局)级单位的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市(地)丝绸公司分别任免。
1992年4月,省丝绸公司印发《劳动人事制度、工资分配制度配套改革方案》,对厂长(经理)、书记的选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察任免。副厂级行政干部,由厂长(经理)提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政集体讨论,由厂长(经理)决定或聘任。企业内机构设置与调整由企业确定。1996年,全省丝绸企业人事管理制度陆续实现向劳动合同制转换,打破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实行人员聘用制和聘任制,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待遇随岗位变动的管理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称、职务评聘分开。
(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丝绸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大体分三步:笫一步,由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改革为经各级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招工制度;第二步,以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第三步,改革原有的固定工制度,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1986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山东丝绸行业平稳废除“子女顶替”的用工办法,实行经各级劳动管理部门批准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制度。新招收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1990年,系统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共计招用新职工11775名,其中招收合同制职工8283名,占招用职工人数的70.34%。基层企业相继制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企业厂长(经理)具有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初步建立企业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2年4月,省丝绸公司印发《劳动人事制度、工资分配制度配套改革方案》,打破干部、工人、固定工、合同工、全民工、集体工等身份界限,变“国家职工”为“企业职工”,实行固定制向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转换,促使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双向选择;全面实行上岗、试岗、待岗培训、厂内待业制度,优化劳动组合,定期考核,动态管理。除临时工实行短期合同管理外,其他人为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合同;新建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自愿辞职的职工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992年11月,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试行)》,省丝绸公司据此进行劳动合同制试点。至1993年底,36户国有丝绸工业企业的33337名职工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有18375名,占55.12%;省、市、县丝绸公司,商业、外贸、蚕种场等92个单位10216名职工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有2621名,占25.66%。
1995年5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全省劳动合同制度由试点转为全面推行。至1996年底,丝绸行业137户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有3.96万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占行业职工总数4.65万人的85%。
(三)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1986—1996年,山东丝绸行业工资分配制度主要进行4个方面的改革,即在控制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实行计时、计件、浮动工资奖励制度改革,工效挂钩的效益工资制度改革,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的岗位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指导线管理制度改革。
计时、计件、浮动工资奖励制度改革。1986年6月,省丝绸公司在控制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拿出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企业内部浮动工资,以奖金形式发放。1986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发放计时、计件工资和奖金共计1051.58万元,占工资总额3023.50万元的31.78%。工业企业中有12户实行计件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人数和计件工资发放分别占总数的31.6%和33.2%。其他工业企业执行以计时工资为主,浮动奖励为辅的工资制度。商贸企业以计时工资为主,适当上浮奖励工资。7户内贸商业企业浮动奖励工资占工资总额的29.29%,外贸企业浮动奖励工资占工资总额的23.24%。县(市、区)丝绸公司以执行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为主,结合蚕茧生产经营收烘期间季节性强、时间紧,劳动强度大、任务繁重的特点,计时工资和浮动奖励工资所占比例适当提高,34个县(市、区)公司中用于职工计时和浮动奖励性工资占工资总额的50.53%。16个蚕种场打破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在执行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为主的基础上,提高计时工资和浮动奖励工资所占的比例,职工计时和浮动奖励性工资占工资总额的53.96%。省、市丝绸公司和科研所等单位,执行以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为主、适当浮动奖励为辅的工资制度,所占比例在10%~18%内浮动。
效益工资制度改革。1988年,省丝绸行业实行工资和效益挂钩,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省丝绸公司在不突破省核定的基数、比例范围内,核定所属企业的工效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由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浮动比例、辅助考核指标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的增减而升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总提总挂,环比考核。工业企业、批发站、县丝绸公司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蚕种场工资总额同制种量挂钩浮动,每年度由省丝绸公司审批。1993年,省丝绸公司进一步完善行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及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规定行业内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公司直属企业、股份制企业,凡属生产经营正常、制度健全、企业领导班子较强、经济效益能稳定增长的,都要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人均实现利税、工资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在全省同行业中的水平,在1∶0.6~1∶0.85间分档核定;对于工资总额大于实现利税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增减绝对额挂钩,工资总额增减系数为0.4~0.6,即利税每净增(减)1元,挂钩的工资增(减)0.4~0.6元;对亏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挂钩,工资增减系数为0.1~0.3,即亏损额每净增(减)1元,挂钩工资增(减)0.1~0.3元。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工资增减系数为0.6以下,即亏损额每净增(减)1元,挂钩工资增(减)0.6元以下。企业工效挂钩办法还同时规定了辅助考核指标:工业企业考核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安全生产、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设备完好率等指标,县丝绸公司考核鲜茧出丝率、蚕茧收购量、安全生产、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指标,蚕种场考核产品质量、制种量、安全生产等指标,批发站考核资金周转、人均销售额、费用率、安全生产等指标。挂钩企业辅助考核指标完不成时,扣减一定比例(数额)的新增效益工资。其中,产品质量、资金周转完不成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安全生产如发生因工死亡1人,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1万元,因工重伤1人,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0.5万元;重大经济责任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0%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其他各项指标每少完成1项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5%。承包经营者的收入本着“拉开档次、多劳多得”的原则,实行按企业经济效益比例提取和超收浮动的办法计核兑现。企业承包经营者实际完成利润额基数内部分按0.5%的比例兑现奖励金;超基数部分按0.75%的比例兑现奖励金。实际完成利润低于承包基数的差额部分,按0.5%的比例扣减风险抵押金。辅助考核指标每少完成1项扣减应兑现额的5%。市(地)丝绸公司承包经营者的兑现以所属企业实际完成利润总额,基数内按0.1%的比例兑现奖励金;超基数部分按0.15%的比例兑现奖励金。实际完成利润低于承包基数的差额部分,按0.1%的比例扣减风险抵押金。所属企业亏损1户扣减应兑现额的50%,亏损2户全部取消兑现额。辅助考核指标每少完成1项扣减应兑现额的5%。承包经营者的奖励金由省丝绸公司兑现。企业其他厂级(经理)干部的工资、奖金收入水平,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按照不高于承包经营者收入80%的额度,由企业自酌兑现。
岗位工资制度改革。1989年5月,省劳动局和省财政厅批准省丝绸公司关于调整岗位工资的请示。同意省丝绸行业中已执行中国丝绸公司颁发的《劳动规范》、经批准实行新岗位工资制的丝绸生产企业,自1989年5月起,参照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纺织工业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纺织工业劳动、工资分配制度的意见》规定,执行原定岗位工资各等级提高15%后的工资标准。没有执行中国丝绸公司颁发的《劳动规范》、未实行新岗位工资制的企业,待执行《劳动规范》实行新岗位工资制以后,再参照执行。省丝绸公司分批分期对所属国有丝绸企业进行了新岗位工资调整。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同一单价支付工资。鼓励工人上岗和长期坚持一线岗位生产,岗龄满11~15年的,每天补贴0.6元;岗龄满16~20年的,每天补贴0.8元;岗龄在20年以上的每天补贴1元。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从一线岗位调到二、三线的,执行下岗工资,下岗工资由企业确定。二、三线工人根据岗位的不同,实行间接计件工资制或定额工资制,同时建立正常的考工升级制度。对一线年龄较大,身体较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又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女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退养期间发给低于退休费标准的生活费。1992年4月,省丝绸公司下发《关于印发〈劳动人事制度、工资分配制度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在行业内全面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依据该方案,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职工个人的实际收入,提倡“一脱两挂”,即与现行标准工资脱钩,与所在岗位、实际贡献挂钩。工资能升能降,突出工资的激励职能。省丝绸公司根据各年度新增效益工资的多少和历年工资储备的承受能力,核定各单位的基本工资增量,用于职工晋级和提高工资标准。企业内部合理拉开一、二、三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向生产一线、苦脏累险工种、高技术岗位和贡献大的营销人员倾斜。扩大计件范围,推广一等品累进、累退计件。企业可采取定额工资、提成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奖金的发放系数化,体现出对职工超额劳动的补偿。经营性亏损企业停发奖金,不享受3%晋级权,不得提升浮动工资;限期内不能扭亏的企业,先干部后工人减发工资;停产整顿企业只发基本生活费。借用外资企业管理经验,在企业内设工资特区,试行高效益高工资,或划小核算单位,拉开部门差距。对试岗、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在岗人员。厂内待业职工生活待遇,根据工龄、待业时间的长短适当核定。
工资指导线管理制度改革。1993年6月,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发布《全民所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企业工资总额清理暂行规定》,省丝绸公司遵循政府部门制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原则,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内部调控,保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1996年,全省国有丝绸企业基本建立企业自身的工资制度及奖惩、津(补)贴、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办法和劳动评价、劳效考核等制度。劳动者工资标准根据劳动评价确定,工资报酬依据劳效考核结果决定,基本确立适应山东省丝绸系统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度。
二、企业经营责任制
1987—1996年,全省丝绸产业呈快速发展势头,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成为常态化的管理方式。
(一)以利润承包为主的经营责任制
1987年7月,省丝绸公司印发《关于对省属企业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确定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基础上,省属国有企业试行以利润承包为主的经营责任制。各市、县丝绸公司和省属丝绸批发站、省属丝绸工业企业(含联营企业)、蚕种场均属承包经营的范围。承包经营以实现利润额为主,工业企业还考核产值、质量指标,商业企业还考核年底商品有效库存率。
同年,省丝绸公司对济南丝绸厂、青岛丝织厂、淄博丝织一厂、淄博丝织二厂、淄博丝绸印染厂、淄博制丝厂、淄博绢纺厂、烟台丝绸印染厂、烟台丝织厂、莱阳绢纺厂、乳山制丝厂、乳山经纶丝绸厂、临朐缫丝厂、日照丝绸厂、沂源缫丝厂、泰安丝绸厂等工业企业,实行以实现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多留方式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完成包干基数利润,缫丝企业按核定人均留利部分(200元/人)与省财政倒四、六分成,其他企业按55%缴纳所得税,烟台丝绸印染厂按投资比例与省丝绸公司税前分利。超额完成包干基数,其超收部分,缫丝企业与省财政二、八分利,其他企业按35%缴纳所得税,烟台丝绸印染厂与省丝绸公司税前对半分利。企业超额完成基数利润并完成省定产值、质量指标,利润每超收5%,由省丝绸公司对企业厂级、副厂级干部(包括主持工会工作的工会负责人)加发6个月奖金(企业人均月奖金);完不成基数利润,每减利润5%,同范围扣发企业负责人6个月奖金;加发、扣发最大限额均不超过企业人均一年半的奖金。产值、质量指标每少完成1项,扣减企业留利8%,并扣发企业负责人应加发的超收奖金。对淄博复制品厂、临朐丝织厂、临朐蚕药厂、临沂缫丝厂、莒县缫丝厂、莒县丝织厂、兖州缫丝厂、禹城缫丝厂、乳山丝针织厂等企业,以承包人员工资、奖金与实现利润挂钩浮动方式,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工资、奖金与核定承包利润基数挂钩,根据企业实现利润,核定承包人员万元利润工资含量指数,计提承包人员工资基金。企业超收利润计提的工资基金,当年最高发放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人均6个月的标准工资,结余可转下年使用。企业产值、质量指标每少完成1项,扣减承包人员应提的工资基金10%。企业因完不成基数利润和产值、质量指标而欠发的工资不补。对金乡丝织厂、平邑丝织厂等企业,暂以亏损基数包干,减亏分成,超亏自负方式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核定亏损指标为承包额,实现减亏,按减亏额的50%奖励企业;超亏,按超亏额同额扣发企业职工工资。产值、质量指标每少完成1项,扣减应弥补企业亏损10%,差额由企业自有资金弥补。对省属丝绸批发站、丝绸展销大楼等商业企业,以实现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多留方式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包干基数承包期内每年按8%递增。企业实现包干基数内利润,按20%计提留利;超收利润按50%计提留利。企业超额完成包干基数利润并达到年底商品有效库存率,利润每超5%,由省丝绸公司对企业正、副职加发3个月奖金(本企业人均月奖金);企业完不成包干基数利润,同范围、同幅度扣发企业负责人奖金,加发、扣发额不超过本企业人均年度奖金额。企业年底商品库存达不到省定有效库存率,按其降低比例,同比扣减企业应提留利,并扣发企业负责人应加发的超收奖励。对县丝绸公司、蚕茧和三级商业批发经营企业,以实现利润递增(亏损递减)包干,超收多留,超亏不补,减亏全留方式,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包干基数承包期内每年按5%递增(亏损按10%递减)。实现包干基数内利润的企业,按30%计提留利;超收利润部分,按50%计提留利。每超收5%(减亏10%),由省丝绸公司对企业正、副职加发3个月(企业人均月奖金)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本企业人均年度奖金。企业完不成包干基数利润,同范围、同幅度扣发企业负责人奖金。对蚕种场、桑苗圃,以实现利润递增(亏损递减)包干,超收多留,超亏不补,减亏全留方式,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包干基数承包期内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其中青州、烟台、方山、海阳蚕种场,每年按5%递增包干;其他蚕种场、桑苗圃,每年按3%(亏损企业按25%递减)递增包干。盈利包干企业实现包干基数内利润,单位留利70%,上缴省丝绸公司30%;超收利润部分单位留利90%,上缴省丝绸公司10%。超额完成包干利润的企业,每超收10%,省丝绸公司对企业正、副职加发三个月(企业人均月奖金)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本企业人均年度奖金。企业完不成包干基数利润,同范围、同幅度扣发企业负责人奖金。对各市(地)丝绸公司,以市(地)所在农、工、商各单位承包利润总额和产值质量指标捆在一起对省丝绸公司总额承包、分项考核。各市(地)丝绸公司在承包总额利润基数完成的同时,还要确保农、工、商行业单项承包基数的完成。全面完成承包利润基数,基数内利润准予市(地)丝绸公司按工业企业利润(归还借款后利润)的2%、省属丝绸批发站利润的4%、蚕茧和三级商业批发经营企业利润(盈亏相抵)的15%、蚕种场经营利润(盈亏相抵)的10%,于税前计提利润分成。超收利润,准予市(地)丝绸公司按工业超收利润的4%、省属丝绸批发站超收利润的10%、蚕茧和三级商业批发经营企业超收利润(盈亏相抵后)的25%,蚕种场经营超收利润(盈亏相抵)的15%,税前计提利润分成。完成承包利润总额、分项承包利润基数未全面完成的公司,每少完成1项,扣减应计提利润分成的25%。完不成利润承包总额,不得计提利润分成,同时按每欠收5%,扣发中层以上干部3个月奖金,最高扣发额不超过当年度奖金。全面完成分项承包利润基数并超总额的公司,总额每超收5%,省丝绸公司对其中层以上干部加发3个月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当年度奖金。市(地)丝绸公司所在工业企业,产值、质量指标每少完成1项,扣减市(地)丝绸公司应提利润分成的20%,并扣发应得的加发奖金。
1989年,省属丝绸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90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依据《条例》规定,全省丝绸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内容增加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内容和3年承包期限的规定。
(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及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1993年3月,省丝绸公司对丝绸行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及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进行修订。由省丝绸公司负责对省财政厅承包全行业投入产出和外贸出口额,系统内企业按管理权限逐级承包,蚕种场暂不实行承包。承包期限暂定3年,承包指标在总承包政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一年一定。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资产划分为国家资本、企业法人资本,分别列账。企业承包经营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由省丝绸公司集中统一管理。企业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得收益部分,50%当期发给本人,50%并入抵押金专户存储,合同期满后,经审计无应负经济责任的,连同本息一次结清。
承包挂钩办法采取“包死基数、定额上缴、超收全留、欠收不补”的方式。工业企业按确定利润基数额的20%比例定额上缴;超基数部分企业全留,亏损自行弥补,潜亏自行消化。归还技改、基建贷款,由省丝绸公司下达还款计划,税后还贷。对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状况较差的企业,实行“核定挂账损失停息,利润指标承包考核,超收全留,亏损自补,潜亏自行消化”的承包形式。经核定的挂账损失,省丝绸公司给予定期停息优惠政策(与国家停息政策交叉执行);当年核定基数利润全部用于消化挂账损失,亏损自行弥补;超基数利润,可作为留利或根据企业承受能力消化挂账损失。核定的挂账损失全部消化后,实现利润部分实行定额上缴。
县(市、区)丝绸公司(含县独立茧站)实行“利润总额承包,利前还贷,定额上缴,超收全留,欠收自补”的承包方式。即核定利润总额基数,实行承包考核。按斤茧上缴利润,计划收购量实行定额上缴;超额部分全留,亏损自行弥补。实际利润不足上缴部分,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不足还贷部分,由以后年度利润归还。茧灶还贷根据省丝绸公司下达的茧灶投资计划,蚕茧产量在100万千克及以上的县,按50%的额度利润前还贷,50%由省丝绸公司承担;其他县按40%的额度利润前还贷,60%由省丝绸公司承担。根据省财政厅、省丝绸公司规定提取的2%降价准备金及加速折旧部分,按省、市、县5∶1∶4的比例分配。县(市、区)丝绸公司主要参照上年分档次斤茧利润水平和当年蚕茧收购量等因素核定。

1993年山东省县级丝绸公司不同收茧量上缴利润核定标准一览表
表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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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收购鲜茧量(万千克) │ 上缴利润(元/千克) │ 计划收购鲜茧量(万千克) │ 上缴利润(元/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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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50 │ 0.20 │ 100~125 │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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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75 │ 0.25 │ 125~150 │ 0.40 ┃
┠─────────────────┼───────────────┼────────────────┼──────────────┨
┃ 75~100 │ 0.30 │ 150以上 │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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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滕州、胶南、桓台、苍山、金乡、蒙阴、莱州、新泰、台儿庄、单县丝绸公司,昌乐、安丘、荣成、长清、临沭县蚕茧站实行“利润总额承包,利前还贷,盈利全留,亏损自补,潜亏自行消化”的承包方式。茧灶还贷根据省丝绸公司下达茧灶投资计划40%的额度利润前还贷,60%由省丝绸公司承担。提取的2%降价准备金及加速折旧部分全部留用。
商业企业(省丝绸供销公司)实行“利润总额承包,定额上缴,超收全留,亏损不补,潜亏自行消化”承包方式。由省丝绸公司核定利润基数,承包考核。实现利润按核定基数的60%定额上缴,超过定额上缴部分全留,定额上缴差额部分,由自有资金补足;亏损自行弥补,挂账潜亏自行消化。丝绸批发站实行“利润承包考核,核定挂账停息,超收全留,亏损自补,潜亏自行消化”承包方式。核定利润指标,实行承包考核。核定挂账损失,省丝绸公司给予定期停息政策。当年实现基数内利润全部用于消化挂账损失,亏损自行弥补;超基数利润,可作为企业留利或根据企业承受能力,消化挂账损失;未完成消化挂账损失的差额部分不再享受停息政策。核定的挂账损失全部消化后,实现利润按40%的比例定额上缴。
市(地)丝绸公司实行“所属企业利润综合承包考核,上缴利润比例分成;核定经费基数,逐年递减包干”的承包方式。按省丝绸公司核定的所属企业利润之和实行承包考核,所属企业上缴利润30%分成,由省丝绸公司返还。经费由省丝绸公司核定基数,逐年递减20%。自营获得的利润全部留用(指用自有资金或自负利息贷款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
三资企业实行“扛创汇,包利润,按规定分红”的承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