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冷藏
蚕种冷藏不仅是生产环节,也是蚕种营销管理手段的体现。全省共有3座蚕种冷库,分别建在烟台、青州、邹城蚕种场内。新建扩建蚕种冷库由省丝绸公司投资,1986—1998年由驻地蚕种场经营,1999年冷库经营权收归省丝绸公司蚕种管理站。烟台冷库建筑面积545平方米,内库8间,一季冷藏能力40万张,浸酸室140平方米,整理晾种室1127平方米。1995年冷库扩建改造,由氨、盐供冷改造为氨、醇自动化供冷,一季冷藏能力达到50万张。青州冷库建于1989年,建筑面积927平方米,内库6间,一季冷藏能力60万张,2006年改造后,内库增加5间,一季冷藏能力增至110万张,浸酸整理室2185平方米。邹城冷库1994年投产,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内库5间,一季冷藏能力50万张,浸酸整理室800平方米。因全省蚕种用量减少,2004年,邹城冷库关闭。
二、质检
各级桑蚕种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代杂交种质检工作:蚕、茧(蛹)的质检主要由生产单位负责实施,蛾、卵(蚕种)质检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蚕种冷库实施质检活动。1986—1994年,省丝绸公司蚕茧处是全省蚕种质检的业务主管部门。1994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明确蚕种由省丝绸公司统一组织质量检验,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统一组织入库销售。同年,开始对各单位生产的蚕种进行综合考评。1995年,成立山东省桑蚕种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全省桑蚕种母蛾微粒子病检验。1995—1996年,省丝绸公司相继印发《山东省桑蚕杂交种质量综合考评办法》《桑蚕种母蛾镜检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家蚕微粒子病防治技术实施细则》《关于做好桑蚕种质量检验工作及质检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等文件,建立健全蚕种防病、质量检验、冷库管理等相关制度,使各蚕种场和农村合作育种点基本做到全员防病、全过程防病,质检人员持证上岗。1997年,农业部发布《蚕种管理暂行办法》及NY/T 326—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质量标准》、NY/T 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2002年,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省丝绸公司在省桑蚕种质量监测中心基础上成立山东省鲁丝桑蚕种质量检验所,并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考核,负责全省桑蚕种母蛾微粒子病检验及成品蚕种的微粒子病毒率、孵化率、杂交率、良卵率等检验。2004年,山东广通蚕种有限公司成立,全面负责全省桑蚕种的质量检验与管理。
三、营销管理
1986—2005年,全省桑蚕种营销管理坚持“产销挂钩,逐级平衡”的原则,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生产任务、组织蚕种出库销售和余缺调剂。
1994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规定蚕种由省丝绸公司实行定场、定品种生产,并由省丝绸公司批准的蚕茧经营单位经营;蚕种生产、经营必须领取由省丝绸公司核发的《蚕种生产许可证》《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质量检验由省丝绸公司统一组织,检验合格的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并统一入库;检验不合格的就地监督销毁;凡进、出山东省境内的各类蚕种,必须经省丝绸公司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省丝绸公司根据《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制定《山东省蚕种营销、蚕茧收购、茧丝调拨管理规定》,要求各市(地)、县(市、区)丝绸公司(站)履行与蚕种场签订的供种合同;销售蚕种履行与蚕农签订的蚕茧生产定购合同;省外购销蚕种,由省丝绸公司统一安排。
1997年,省工商局、省丝绸公司联合下发通知,再次重申生产、经营蚕种必须经省丝绸公司批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蚕种生产、经营实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蚕种的活动,维护蚕种生产、流通的正常秩序。
1999年,省丝绸公司成立山东省蚕种管理站,蚕种出入库实行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外销合同,对外销蚕种实行监运措施,强化了全省蚕种流通管理。
2001年,省茧丝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丝绸公司联合下发《关于整顿规范蚕种市场经济秩序的紧急通知》,省丝绸公司制定《关于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改革蚕种生产流通管理办法,对全省蚕种生产、检验、销售实行“三统一”管理。省丝绸公司与蚕种场、冷库及有关蚕种生产企业签订责任状,严格省内蚕种发放手续及合同履约,规范冷库蚕种出库操作及外销蚕种审查和监运,坚决遏制“假外销”现象,全省蚕种流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2004年起,由山东广通蚕种有限公司负责全省的蚕种生产营销。
第三节 桑蚕种营销管理
一、冷藏
蚕种冷藏不仅是生产环节,也是蚕种营销管理手段的体现。全省共有3座蚕种冷库,分别建在烟台、青州、邹城蚕种场内。新建扩建蚕种冷库由省丝绸公司投资,1986—1998年由驻地蚕种场经营,1999年冷库经营权收归省丝绸公司蚕种管理站。烟台冷库建筑面积545平方米,内库8间,一季冷藏能力40万张,浸酸室140平方米,整理晾种室1127平方米。1995年冷库扩建改造,由氨、盐供冷改造为氨、醇自动化供冷,一季冷藏能力达到50万张。青州冷库建于1989年,建筑面积927平方米,内库6间,一季冷藏能力60万张,2006年改造后,内库增加5间,一季冷藏能力增至110万张,浸酸整理室2185平方米。邹城冷库1994年投产,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内库5间,一季冷藏能力50万张,浸酸整理室800平方米。因全省蚕种用量减少,2004年,邹城冷库关闭。
二、质检
各级桑蚕种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代杂交种质检工作:蚕、茧(蛹)的质检主要由生产单位负责实施,蛾、卵(蚕种)质检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蚕种冷库实施质检活动。1986—1994年,省丝绸公司蚕茧处是全省蚕种质检的业务主管部门。1994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明确蚕种由省丝绸公司统一组织质量检验,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统一组织入库销售。同年,开始对各单位生产的蚕种进行综合考评。1995年,成立山东省桑蚕种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全省桑蚕种母蛾微粒子病检验。1995—1996年,省丝绸公司相继印发《山东省桑蚕杂交种质量综合考评办法》《桑蚕种母蛾镜检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家蚕微粒子病防治技术实施细则》《关于做好桑蚕种质量检验工作及质检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等文件,建立健全蚕种防病、质量检验、冷库管理等相关制度,使各蚕种场和农村合作育种点基本做到全员防病、全过程防病,质检人员持证上岗。1997年,农业部发布《蚕种管理暂行办法》及NY/T 326—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质量标准》、NY/T 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2002年,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省丝绸公司在省桑蚕种质量监测中心基础上成立山东省鲁丝桑蚕种质量检验所,并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考核,负责全省桑蚕种母蛾微粒子病检验及成品蚕种的微粒子病毒率、孵化率、杂交率、良卵率等检验。2004年,山东广通蚕种有限公司成立,全面负责全省桑蚕种的质量检验与管理。
三、营销管理
1986—2005年,全省桑蚕种营销管理坚持“产销挂钩,逐级平衡”的原则,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生产任务、组织蚕种出库销售和余缺调剂。
1994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规定蚕种由省丝绸公司实行定场、定品种生产,并由省丝绸公司批准的蚕茧经营单位经营;蚕种生产、经营必须领取由省丝绸公司核发的《蚕种生产许可证》《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质量检验由省丝绸公司统一组织,检验合格的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并统一入库;检验不合格的就地监督销毁;凡进、出山东省境内的各类蚕种,必须经省丝绸公司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省丝绸公司根据《山东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制定《山东省蚕种营销、蚕茧收购、茧丝调拨管理规定》,要求各市(地)、县(市、区)丝绸公司(站)履行与蚕种场签订的供种合同;销售蚕种履行与蚕农签订的蚕茧生产定购合同;省外购销蚕种,由省丝绸公司统一安排。
1997年,省工商局、省丝绸公司联合下发通知,再次重申生产、经营蚕种必须经省丝绸公司批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蚕种生产、经营实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蚕种的活动,维护蚕种生产、流通的正常秩序。
1999年,省丝绸公司成立山东省蚕种管理站,蚕种出入库实行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外销合同,对外销蚕种实行监运措施,强化了全省蚕种流通管理。
2001年,省茧丝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丝绸公司联合下发《关于整顿规范蚕种市场经济秩序的紧急通知》,省丝绸公司制定《关于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改革蚕种生产流通管理办法,对全省蚕种生产、检验、销售实行“三统一”管理。省丝绸公司与蚕种场、冷库及有关蚕种生产企业签订责任状,严格省内蚕种发放手续及合同履约,规范冷库蚕种出库操作及外销蚕种审查和监运,坚决遏制“假外销”现象,全省蚕种流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2004年起,由山东广通蚕种有限公司负责全省的蚕种生产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