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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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至近代,按政府规定生产、运输、销售的盐称为官盐,否则即为私盐。在缉私方面除有严刑峻法外,还划分固定的行销区域和繁琐的通商制度,以保官盐产销。新中国成立后,凡是偷税漏税的盐产品,工业盐、畜牧用盐、渔盐充作食盐的,以及计划外销售和进口的盐统称私盐。普及碘盐供应,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食盐专营时期,私盐主要是指无碘盐充作加碘盐,工业盐、畜牧用盐、渔盐充作食盐;这一时期,凡是私产、加工、私运、私销食盐,违反国家规定计划外购进、销售食盐以及工业盐冒充食盐,无碘盐冒充加碘盐,制造加工假冒食盐包装、标志等行为、活动,统称涉盐违法案件。
自古执法措施主要有重奖举报、关卡查验、日常巡查、边界查缉等。新中国成立后,还采取了集中整顿稽查、边界协查、依靠群众稽查和盐政公安110联动等执法措施。

图6-2 齐长城鲁地便门遗址--古代齐鲁两国食盐贸易的主要关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