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章 执法依据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盐业志(公元前26世纪至2005年)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3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3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35/article/8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35/article/8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盐法律令、规章政策是盐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新中国成立前,盐法律令围绕如何保证盐税收入而定。古代盐法律令规定,贩私盐不计斤两一律处死,后逐步减为抄家流放判刑。至新中国成立前,除持械拒捕者外,对贩销私盐行为一般处以罚款、拘役、有期徒刑,不再实行死刑。
    新中国成立初期,盐业归属财政管理,实行保障盐税收入方针。1952年9月,盐业改属工业部门,国家实行计划管理,出台一系列方针政策促进盐业发展,以“发展盐业生产,保障用盐供应”为目的。1958年,盐税工作移交税务部门,盐业部门负责协助税务部门缉私护税。
    1978-2005年,国家和山东省陆续出台相关的盐业法规规章,盐业系统重新履行盐业执法职责,依法查处涉盐违法行为,保障了食盐专营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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