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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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律令、规章政策是盐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新中国成立前,盐法律令围绕如何保证盐税收入而定。古代盐法律令规定,贩私盐不计斤两一律处死,后逐步减为抄家流放判刑。至新中国成立前,除持械拒捕者外,对贩销私盐行为一般处以罚款、拘役、有期徒刑,不再实行死刑。
新中国成立初期,盐业归属财政管理,实行保障盐税收入方针。1952年9月,盐业改属工业部门,国家实行计划管理,出台一系列方针政策促进盐业发展,以“发展盐业生产,保障用盐供应”为目的。1958年,盐税工作移交税务部门,盐业部门负责协助税务部门缉私护税。
1978-2005年,国家和山东省陆续出台相关的盐业法规规章,盐业系统重新履行盐业执法职责,依法查处涉盐违法行为,保障了食盐专营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