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盐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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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即盐业行政,盐政执法是依据盐法律令,通过盐政执法队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查处有关涉盐违法案件,达到贯彻落实政府盐业方针政策的目的。
新中国成立前,历代政府为了保障盐税收入,对盐的产、运、销以及管理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严酷的盐法律令。新中国成立后至1995年,政府推行“发展盐业生产,保障用盐供应”的基本方针,禁止私产、私运、私销盐产品。1996年,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盐政执法的重点是查处假冒伪劣食盐冲击食盐市场,非碘盐冲击碘缺乏病区的违法行为。
清代以前,盐政执法以盐业机构为主,地方政府辅助,盐商雇佣盐巡稽查等方式进行。中华民国时期有专门盐警部队查缉。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有4个盐警大队查缉私盐。1952年盐警建制撤销之后,主要依靠群众缉私护税。改革开放后,盐业逐步进入依法治盐轨道。
1996年后,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目的是普及合格碘盐供应,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山东先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成立了盐政执法队伍,与公安部门联合,进行了以杜绝私盐冲击食盐市场为目的的一系列执法活动,打击了涉盐违法分子,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食盐专营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