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运盐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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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盐的运销,历来须有政府发给单照护运,以备沿途查检。如无单照,或盐与单照不符,或两者相离,均作为私盐处理。单照由来已久,宋、元时期的盐钞、盐引;清朝的盐票;中华民国时期的税票、执照、准单、凭单、发票、购盐证(折)等;虽名称与格式不同,但作用一致,均为护盐凭证,保障经营者合法行为。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将盐列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盐的运输一直实行国家计划调拨管理体制。进入20世纪90年代,为加强盐的运输管理,山东开始逐步实行盐的准运证制度。
1993年7月,为规范省内盐产品运输秩序,省盐务局决定对省内跨销区调拨供应的盐、直供工业盐的公路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准运证由省盐务局统一印制、管理,一式三联,采取一车一联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天。
同年9月,中国盐业总公司、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运输管理司联合发文,规定全国盐业运销实施运单加盖“中国盐业总公司运输转运章”的措施,要车、要船计划表上必须加盖“中国盐业总公司运输专用章(×××)”,全国共25枚,其中山东省盐业公司编号为011。中国盐业总公司授权各省盐业公司管理和使用,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计划和有关法规组织运输。
1994年2月,省盐务局决定扩大直供工业盐准运证使用范围,近场直供工业用盐计划全部使用由省盐务局统一印制的“调拨盐、直供工业盐准运证”进行运输。4月,省盐务局决定,对原盐海运集港运输计划实行准运证管理制度。原盐轮船运输准运证由省盐务局统一印制,委托有海运外调计划的转运处代为管理,并根据省盐务局下达的月度集港计划发至有海路集港计划的盐运站或盐业公司。同月,根据《盐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山东确定液体盐的销售纳入工业用盐统一管理,液体盐的运输实行“调拨盐、直供工业盐准运证”制度。5月,省盐务局决定对省内盐产品全部实行准运证制度,规定准运证是合法运输盐产品的证明,由省盐务局统一印制,逐级发放。除原规定实施的准运证外,对省内市场用盐需公路运输的,执行市场用盐准运证制度,其中非产盐区用证,按省供销社的商品流转计划发放。
1995年2月,为解决前期调拨盐、直供工业盐准运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盐务局决定对调拨盐、直供工业盐的运输启用新准运证。明确规定省内定点化工单位工业用盐的汽车运输使用直供工业盐准运证;省内定点化工单位工业用液体盐的汽车运输使用直供液体工业盐准运证;跨销区集站调拨盐的汽车运输使用集站盐准运证。
1996年2月,根据国务院要求,省盐务局开始对全省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在国务院对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实行改革后,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1996年6月,省盐务局规定省内定点直供的两碱工业用盐,经公路运输的,实行“定点工业盐通行证”管理。公路运输小工业盐实行“小工业盐准运证”管理。两碱工业盐运输准运证停止使用。7月,省盐务局决定对液体工业盐实行“液体工业盐通行证”管理。通行证由省盐务局印制并加盖“山东省盐业总公司盐运转运章”,由省盐务局根据化工单位每月用盐量发给工业盐生产单位,由供应单位交承运人持证与合同复印件进行运输。
1997年4月,省盐务局规定,省内经公路运输的两碱工业盐必须持有有效合同复印件和省盐务局核发的“山东省盐务局直供工业盐通行证”。公路运输小工业盐实行新的准运证。原液体工业盐通行证继续使用。两碱工业盐确需从公路运输调往省外的,其供需合同须经由省盐务局审核签章,并持有“山东省直供工业盐通行证”进行调运。通行证和小工业盐准运证,由省盐务局统一印制,严格控制,定量核发,并实行严格的签字、登记、回收核验管理制度。
1998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至1999年5月31日止,授权省盐务局对调往省外的工业盐实行总量控制,经铁路、水路调往省内外的工业盐由省盐务局归口管理,实行“山东省盐务局铁路、轮船工业盐运输准运证”制度。集港站运输工业盐跨市(地)的,持省盐务局核发的“山东省盐务局集港站工业盐运输准运证”。省内两碱工业盐、小工业盐的公路运输继续执行合同备案,凭通行证、准运证发运。
1999年1月,省盐务局对工业盐通行证、准运证(含集港部分)“发证单位”栏盖章使用新印鉴,并具有防伪功能。小工业盐运输准运证有所变动,并增加“山东省盐务局工业盐调运转运章”。
2000年6月,省盐务局规定液体工业盐运输需持有由省盐务局印发的“山东省盐务局液体工业盐通行证”。10月,《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颁布,明确规定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运输实行通行证制度。
至2005年,全省盐的准运证、通行证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在盐产品的运输和经营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