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运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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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5月,省盐务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内原盐分区产销合理运输试行办法》,规定山东省内原盐分区流向范围,以铁路、公路、沿海、内河为限。铁路运输在非产区或中转单位不得装车,公路、水路(沿海、内河)运输,在非产区和中转单位或非批发机构所在地,不得装车或装船。
1958年1月,食品工业部试行《关于原盐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试行办法》,要求在编制和执行盐的运输计划时,严格按照规定流向,消灭对流、过远、重复、迂回运输。山东据此执行。
1960年5月,根据国家经委批转轻工、铁道、交通部门《关于1960年原盐合理运输办法及基本流向的意见》,在尽可能开展海、江、河运和水陆联运,以减轻铁路运输负担前提下,山东对盐销往外省的运输作出规定:发运港站为青岛、石岛、女姑、南泉、黄台、昌乐、益都、烟台、龙口、威海,基本流向为胶济线及其支线、津浦线(平原到薛城)及其支线、浙赣线(南昌到老关)及其支线、南浔线,水路为海运(青岛到上海)、转长江航运(上海到九江)。
1961年,除继续执行原定省内、省外原盐基本流向外,增辟11条运线:无棣盐,增加富国至龙口、烟台、青岛运线;掖县盐,增加虎头崖至龙口、烟台运线;威海盐,增加威海至烟台运线;荣成盐,增加石岛、蜊江至青岛运线;文登盐,增加张家埠至青岛运线;海阳盐,增加乳山口至青岛运线;青岛盐,增加湾内外各港至青岛运线;日照盐,增加石臼所、安东卫至青岛运线和莒县至临沂北部运线;羊口盐,增加大家洼至羊角沟运线;岔河盐,增加马站至沂水运线。
1964年1月,中国盐业公司印发《原盐运输管理办法》,明确原盐运输计划分为干线运输和地方运输两种。干线运输贯彻轻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规定的原盐合理运输办法及基本流向表。地方运输按省(区、市)制定的合理流向执行。同年4月,山东开始执行轻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修改后的《原盐合理运输基本流向表》。该流向表规定:山东省内销区,由黄台、张店、益都、昌乐、潍坊、张戈庄、南泉、女姑、莱阳等火车站发运,基本流向为津浦线(德州至薛城)及其支线,胶济线及其支线蓝烟线。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吉林销区,均由青岛、烟台、龙口港发运。
1978年7月,发运港站调整为博兴、黄台、益都、昌乐、潍坊、岞山、南泉、青岛。流向范围为胶济线(昌乐为界,分别向东西流)、蓝烟线、津浦线(济南-浦口)、宁芜线、芜铜线、陇海线(徐州-郑州)、京广线(郑州-郴州)、湘桂线、黔桂线、贵昆线(至安顺)、湘黔线。1981年1月,发运港站取消博兴,其他站保留。流向范围新增石德线、皖赣线(火龙岗-宁国),调整津浦线(德州-浦口)、京广线(郑州-平石)、湘桂线(至柳州),其他流向保留。
1990年1月,山东盐的基本流向除大量水运供应华东外,还沿津浦、陇海、京广线南下供应华东、中南、贵州、广西等地。此外,山东盐分别水运至大连、广东等地。遇有超流向运输无法调整时,可由轻工、铁道、交通部门开具超流向许可证。国家下达的供应出口盐计划,执行中不受流向限制。
1993年7月,省盐务局对省内销区市场用盐供应进行划分,规定对汽车运输可直接到达的就近市场供应部分,由划定的产区县(市、区)盐业公司或盐场(厂)直接供应;对距产区较远的销区市场,采取火车或内河运输的方式供应。
1994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盐运输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盐的铁路及海运干线运输计划由省盐务局归口向铁路、交通运输部门统一提报,盐的干线运输须在指定火车站、港口办理,并由省盐务局指定盐业运销单位负责办理具体发运业务。盐的铁路发运站15个,新增潍坊西(大圩河、棉麻线)、潍坊(潍柴专线)、宅科、羊口、高密、东营、史口(专用线)、小营、黄台、禹城、即墨站,取消青岛、南泉、潍坊西发运站。轮船发运港6个,新增羊口、下营港(既直达大连港,又中转集港运输至龙口、烟台、威海港,水运至上海、广州、大连等港),取消岚山头港。另外在海庙、虎头崖、北港、八面河、广北港、东风港(含盐码头潮河码头)及大口河、沾化码头进行盐的中转集港运输。除以上车站、港口(码头)外,其他车站、港口(码头)一律不得办理盐的发运业务。
1997年1月,省盐务局、济南铁路局、省交通厅联合发文,规定食盐运输只能在国家规定的铁路发运站和水路发运港站办理发运业务,山东境内食盐铁路发运站为昌乐(盐业专用线)、即墨、肥城、东营、小营、青州、大家洼、宅科、羊口、大汶口、潍坊东,水路发运港为龙口、青岛、威海、八面河、东风港。10月,中国盐业总公司通知,取消肥城站,增加穆庄站。
2001年7月,铁道部运输局重新公布山东境内核准的食盐铁路发运站,在原有的11个基础上,新增泰山、潍坊西、城阳、文登、肥城5个发运站。至2005年,未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