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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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山东盐包装主要是以食盐为主的大包装。宋代以前法无定规。宋代皇祜年间,法定沧州、滨州售盐“以囊贮之”,每囊额定3石3斗,其中3斗为加耗,每囊按180斤计价。宋政和三年(1113年),规定凡商人购盐,概以袋装,取名官袋,每袋为1引,只准使用1次,装后加盖封印。出场或出仓均要盘查袋数,袋上封印与引具号簿无误,始准放行。
中华民国时期的原盐发运,分散装和袋装两种。各场所用包装容器有蒲包、布袋、麻袋、席包等。山东盐包装有400斤、150斤、120斤和100斤多种,外加盐耗。渔盐及供精盐公司之粗盐,均用袋装。运输出口的盐均系散盐。港商运青岛盐,用麻袋装运。中华民国后期,山东再制盐包装,分为纸包装、瓶装和麻袋装3种,尤以纸包装最为流行(每包重量为1斤),瓶装最少,麻袋装居中(每袋净重司码秤150斤),另有极少数用木箱装。
新中国成立后,原盐包装不断改进。至1958年,席包、蒲包逐步淘汰,原盐多由收盐单位使用麻袋包装(标准有100公斤、90公斤装),再运抵销区销售。1958年起,外调盐开始由盐务部门直接在发运港站包装。主要使用麻袋筑包,逐包过秤计量,做到计量准确,包装完整,包重统一,缝口严密,标志明显。山东批发运输环节食用原盐用大麻袋包装。

图5-1 20世纪70、80年代,山东羊口盐场工人用麻袋包装原盐

1967年7月,山东执行麻袋使用费并入盐的分配价一次收费办法。1970年11月,省轻工业局要求在保证盐运质量前提下,麻袋尽量回收专用,保证实现规定的使用次数。在继续执行一次收费办法的同时,对超期回笼麻袋采用价外收费的办法。1973年3月,山东盐业根据轻工业部盐务局规定,盐用麻袋使用费计收,本着不赔不赚原则,分别按基本折旧、使用、产区整理费三项,定额向购盐单位计收。
1978年12月,为加强麻袋管理,对包装用麻袋采取由产区发运单位统一管理,由销区购盐单位租赁使用的办法。
1980年,开始改用小麻袋包装(每袋净重50公斤),逐步实现包装标准化。
1983年起,逐步淘汰麻袋包装,开始推广50公斤塑料编织袋包装。
1989年11月,省供销社、省物价局、省盐务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使用塑料编织袋(外编织袋、内薄膜袋)包装的,每吨盐包装费按36元计。
1992年前,原盐零售无包装。再制盐包装有每袋1公斤的小塑料袋包装,每24袋装1纸箱;每盒1磅重的盒装,盒分3层,内层为塑料薄膜袋,主(中)层为硬纸盒,盒外又有透明塑料纸,每50盒装1纸箱;大麻袋包装,内衬塑料薄膜袋子,每麻袋重100公斤。
1992年12月,为解决工业盐麻袋包装存在规格单一、易污染、劳动负荷大及麻袋回收管理手续繁琐等问题,省盐务局按照轻工业部要求,规定工业原盐推广使用塑编集装袋,没有条件的,一律选用统一规格的麻袋或塑编袋。精制工业盐增加塑料薄膜内衬。工业原盐统一按每袋净重100公斤或50公斤包装,精制工业盐按50公斤包装,供应出口盐按25公斤或50公斤包装。同时规定,产区食盐包装一律选用无毒本色塑料编织袋,精细盐增加无毒塑料薄膜内衬。销区零售食盐可选用高压聚乙烯、低压聚乙烯小塑料袋、纸袋、复合膜等包装材料。产区供应批发企业食盐统一按每袋净重50公斤包装。1994年起,不符合规定的包装停止使用。
1993年9月,省物价局规定氯碱行业定点工业盐的包装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他工业用盐,包括精制革、肥皂、饲料等行业用盐,包装费用由用户负担,使用麻袋包装的包装费为每吨40元,不加内衬袋的,按每吨29元作价。1995年4月,省物价局将使用塑料编织袋包装的工业盐,包装费由每吨40元下调为每吨30元(含内衬塑料袋),不加内衬袋的,由每吨29元下调为24元,包装费由盐批发企业负担。至2005年,山东工业盐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的合理损耗逐步按市场价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1994年12月,国家计委规定带包装的盐均在出场(厂)价基础上增加包装费。山东据此执行。
1996年2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有关规定,要求加工食盐出场(厂)包装物为50公斤内塑料袋外塑料编织袋。省内零售的食用盐全部实行塑料袋小包装,禁止销售散装食用盐。1998年7月,省盐务局规定,全省食盐定点场(厂)生产的食盐外部大包装一律加封签出场(厂)。
2000年4月,省盐务局启动统一全省食盐小包装工作,确定了“六统一、一集中”要求(即统一注册商标、统一版面、统一商品识别条码、统一加贴防伪标志、统一规格质量、统一印制供应和集中分装),将单膜1000克装改为复合膜500克装。2001年春节前,第一批“鲁晶”牌复合膜包装食盐,开始供应省内部分市场。
2002年2月,各食盐定点生产场(厂)生产供应的日晒盐开始使用新包装标识,并分类标明用途,即日晒盐(食品加工盐)、日晒盐(畜牧盐)或日晒盐(渔业盐)。畜牧盐、渔业盐及酿造、酱菜生产所需的日晒盐,由定点生产场(厂)直接向使用单位供应大包装。
2003年1月,省盐务局下发《关于规范食用盐外包装标签的通知》,要求食盐外包装袋上必须注明注册商标、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碘含量、净含量、生产批准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6月起,根据省盐务局《关于规范腌制、畜牧用盐盐种、包装和出场(厂)食盐大包装的通知》要求,全省城乡市场供应居民个人用腌制用盐、畜牧用盐一律采用1000克包装(酿造、腌制等生产企业用盐,畜牧养殖大户用盐仍供应大包装日晒盐),腌制用盐一律供应粉洗盐,畜牧用盐仍供应日晒盐,包装袋由省盐务局统一印制、供应。供应省内市场食盐一律采用“鲁晶”牌商标,供应省外部分可继续保留使用原品牌至2003年底。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其他规格、品牌的腌制用盐、畜牧用盐供应零售市场。此后,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批发企业自行印制的居民腌制用盐、畜牧用盐包装退出市场。
2004年7月起,全省统一采用省盐业总公司定做的彩色塑料复合膜防伪包装。规格有250克纸塑、500克纸塑再制盐及500克复合膜粉精盐、粉洗盐(日晒盐)等。9月,全省淘汰各种小包装食盐外包装的塑料编织袋包装,统一改用20公斤装纸箱。至2004年底,全省入口食盐的包装有500克复合膜包装和1000克普通塑膜包装两种。
2005年1月,省盐务局下达的2005年各类用盐小包装计划,含纸塑包装食盐、复合膜包装食盐、腌制专用粉洗盐、1000克畜牧专用日晒盐和多品种盐5个品种的小包装。7月,省盐务局印发《山东省盐务局食盐包装物管理办法》,对全省各种食盐包装物的品名、规格、质量都统一标准。9月,省盐业总公司决定对“鲁晶”牌食盐纸塑小包装和复合膜小包装进行改版,新包装袋统一印有零售价格。500克食盐小包装的规格统一调整为282毫米×195毫米,取消500克小包装食盐等其他规格包装。

图5-2 2005年,寒亭第一盐场食盐定点厂工人在进行食盐自动计量包装操作

至2005年底,山东普通食盐包装基本分为直接供应零售的250克、500克和1000克3种小包装;供应食盐分装厂和直接供应省外的省、市级盐业公司的有50公斤、1000公斤两种大包装。除工业用盐外,全省盐业系统经销的各类食盐内、外包装全部实现统一规格、统一品牌、统一管理。
包装机械方面,早期食盐包装均为手工操作,有塑料薄膜袋后,为防潮和便于携带,开始热合封口。1995-2000年,山东陆续从意大利引进VS70型自动小包装机(0.5公斤和1公斤)15台,配备武汉立德LD-103型全自动小包装机5台、江阴华夏ZFB-1型半自动小包装机5台、英国E55型大包装机(50公斤)2台,山东食盐包装进入自动控制的机械化生产新阶段。
包装物品供应方面,自古山东食盐包装物都是从市场采购。随着碘盐供应的普及和食盐包装小型化,2005年6月,山东省盐业总公司组建烟台海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和临沂千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开始生产各种规格的食盐塑料包装袋,填补了山东盐业食盐塑料包装袋生产空白,结束了山东食盐包装物品需要大批量从盐业系统外购进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