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家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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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盐是国家储备物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拨出专款收购一定数量的原盐作为国家储备,产区储存一般称为“平衡储备盐”,销区储存一般称为“战略储备盐”。其主要作用是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及时紧急调剂,作为国家战略储备物资,平抑盐价,稳定市场。储备盐平时不准动用,动用后必须按原数量补足储备。
早在汉代,即通过“均输”“平准”法做适量储存,以平衡盐价,保证供应。唐代为避免边远地区缺盐,按时将官盐运往存储,以备急缺,如果出现盐价上涨,即由政府减价出售,平抑市场,叫作“常平盐”。元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为限制盐商垄断食盐销售,曾在运盐诸路设立常平盐局,负责平衡盐价,法定凡额定运盐数,半给盐商,半归常平。盐斤配运,先尽常平,次给商贩。明、清至中华民国时期,沿用古代做法,在销地通过“常平盐”稳定市场。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生产分布不平衡,海盐占比大、受自然影响、丰歉不稳定的特点,以及原盐需要量大、面广,必须充分保证人民生活和市场供应的要求,国家对盐业产销提出“一年陈盐,半年备荒”要求,并核定储备盐专款,建立储备盐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即开始为国家收购一定数量的原盐作为国家储备。山东储备盐作为国家战略储备物资,在特殊情况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7年11月,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和食品工业部盐务总局《关于国家收储1957年原盐的联合通知》要求,省盐务管理局会同省物资储备管理局,为国家收购平衡储备盐18.6万吨,分别由省物资储备管理局、省盐务管理局托管和代管。为保证储备盐质量,规定在入坨后保管期间,氯化钠最低含量在83%以上,调出时在86%以上。为便于在急需情况下调用,选择交通方便容易外调的胶州、莱州、羊口、埕口、日照、石岛6个产区分堆、分坨、分账进行保管。其中,胶州盐务局收储108468吨,莱州盐场收储15995吨,羊口盐管处收储30227吨,埕口办事处收储10391吨,日照盐管处收储10395吨,石岛盐管处收储10794吨。
按照国家要求,自1957年起,山东根据产销存情况收购储备盐。每年度由省盐务局提出收购平衡储备盐的计划草案报盐务总局审批;在季度终了前15日内,编制季度执行计划,报盐务总局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据以填报《平衡储备盐收购申请书》,经省盐务局同意转报盐务总局核发。如遇有不可抗拒的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由省盐务局报轻工业部和财政部核销。储备盐必须动用时,应报请轻工业部批准,并交盐业公司做销售处理。
20世纪60年代,为备战备荒和调节市场,国家根据盐业生产特点,建立平衡储备盐和国家战略储备盐制度。1963年,国家储备盐工作划归轻工业部管理,并将一部分储备盐由产区移运到销区分散储存。1964年4月,轻工业部、财政部明确移储销区的储备盐由销区省政府指定代管部门负责保管。山东移储销区的储备盐在产区出场和销区储存期间除暂不缴纳盐税外,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国家财政垫付。至20世纪60年代末,山东销区储存战略储备盐最高达24.5万吨。
1986年,山东平衡储备盐储量达到233万吨,国家投入储备资金5111万元。同年,全国盐业运销会议对平衡储备盐的布局提出要求,产区、近产区不存或少存,具备储存条件销区县以上的盐业运销单位,可适当多存。自当年起,山东开始进行平衡储备盐布局调整,并申请放销平衡储备盐,陈盐加快处理,存量逐步减少。1987年10月,经轻工业部批复,山东当年动销平衡盐45万吨。至1989年底,平衡储备盐累计放销191万吨。
1991年1月,轻工业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国家平衡储备盐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设立平衡储备盐资金,采用委托银行向制盐企业发放贷款的办法。国家平衡储备盐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由中国盐业总公司实行统一分配调拨。同年4月,根据轻工业部要求,省盐务局对全省平衡储备盐的收购、放销、储存及回收资金收缴情况进行清理,经核实,账面结存平衡储备盐42.18万吨,实际存盐所剩无几。至2005年底,山东盐业系统代管国家平衡盐账面结存34.7万吨,供销系统代管国家储备盐账面结存24.5万吨。
2005年5月,山东建立食盐储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