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产销见面合同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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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是纯碱、烧碱生产的主要原料,是国家重点管理的物资,长期按国家政策统一管理,计划调拨。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1992年,国家取消两碱工业用盐指令性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用盐企业仍须按国家指导性计划规定的价格和渠道进行采购。
1995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两碱工业用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确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工业盐的计划分配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即将两碱企业只能按照计划分配的数量到指定盐场(厂)“一对一”采购的办法,改由中国轻工总会和化工部每年联合组织订货会,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对大制盐企业进行订货数量和价格的保护。每年1000万吨,约占工业盐总量的三分之二,由国家确定最低保护价。另外500万吨,约占三分之一,由两碱企业向小盐场(厂)直接订货,价格由双方协商。工业盐供销体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后,两碱工业盐逐步进入市场,食盐进行专营。为维护食盐市场安全,全国小工业用盐由产区省盐业公司统一组织货源,由销区省公司向产区省公司统一采购供应用户。山东据此执行。
为贯彻两碱工业用盐供销体制改革政策,1997年3月,省盐务局要求对全省两碱工业用盐加强订货合同管理,规定省内直供的两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和通行证管理。国家两碱工业用盐订货会签订的供需合同,必须经省盐务局戳记、备案,以保证国家订货合同的完成和运销的有效监管,总量1000万吨以外的订货合同,必须由省盐务局审核签章确认。省盐务局每年组织一次两碱工业用盐合同订货会议,产需双方根据各自实际,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自主协商确定合同订货数量、供应价格、产品质量,签订供需合同。
1998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工业盐运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工业盐的调运按照“控制总量、灵活调节”的原则,优先保证全省居民生活和大工业用盐。对省内销售的工业用盐继续采取现行的合同备案,运销采取通行证、准运证运输的办法。省盐务局和省石油化工厅负责省内工业用盐大户与产盐企业的产销衔接工作。
2000年10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订货;其他用盐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经营,并按行政区域进行管理,用盐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从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用盐单位使用的各类盐产品,必须专盐专用,不得擅自转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