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兼运兼销与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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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私兼运兼销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颁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和《私盐查缉处理办法》,实行统销政策。运销形式主要有:当地销售,由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许可的商贩散运零售;海滩报运,由各地供销社按计划购运;中国盐业公司组织,由省盐业公司实行计划调运。
由于国营盐业机构刚刚建立,各地盐商仍在盐的流通中发挥一定作用。1950年1月,贯彻执行“产税统一与运销分开”的方针,盐业运销由省商业厅所属各级盐业公司管理,全省按“以国营为主,公私兼运兼销,大力扶持合作社,管理私商,保证民食,完成税收任务”的要求进行安排。为组织好公私兼运兼销,保证民需与照顾盐商利益,省盐务局和省税务局对分散于全省各地的盐商进行调查登记,掌握其运销区域和运输能力,适当安排运销任务。据济南、青岛、羊口、济宁4地调查,共登记盐商58家(比新中国成立前少41家),其中省内运商27家,省际运商3家,销商28家,有资本盐1.14万担。同月,省政府要求省内各盐务局和盐业公司,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对盐斤运输凭票验收的指示。自1950年10月18日起,执行盐商贩运原盐使用财政部正式税票制度,无税票者为私盐。盐商持盐税票可到城乡市场零售,不再纳税。
1953年起,国家开始有步骤地对城镇私营盐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政府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将他们转为公私合营、代销、经销或组织合作商店。至1956年,停止商贩零售。

二、计划管理
(一)公收包销
1950年6月起,省盐务管理局根据国家盐务总局指示,对原盐实行公收。公收原则是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自用原料除外)盐场所产盐斤,实行随产、随集坨、随公收。对民营盐场产盐按照国家安排的生产计划统一进行公收和分配调拨。生产企业除按规定范围组织近场放销外,不得自销。为做好公收包销工作,1950年12月至1951年5月,省盐务管理局先后转发财政部《关于工农业用盐发售规则》《渔盐发售规则》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私盐缉私处理暂行办法》。
1952年起,食盐销售由各级供销社经销。1953年,省盐务管理局与省盐业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保证供应。
1954年起,国家对盐的生产运销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生产单位必须按计划安排进行生产,集体盐场的盐由国家公收,按分配调拨计划统一放销,运销单位必须按计划批发销售。
1955年,食盐经营实行国、合分工,国营盐业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商店、合作店、私商从国营盐业公司批购进货,自营零售,或批转给个体商贩零售。至1956年2月,山东盐业产、供、销全部纳入国家计划。
1967年,公私合营商店转为国营(或集体)商店,食盐的批零销售,城市由国营商店承担,农村由基层供销社承担。
1984年,山东产盐区改革公收管理体制,实行港站收盐,按等定价。7月,省一轻厅下发通知,要求调拨盐取消公收,实行港站收购办法。由各场送盐到站,盐运站按计划发运各销地及直供单位,近场县(市、区)用盐仍实行近场放销,确保正常供应。1995年后,集坨入垣统一储存的办法逐渐废止。
(二)分配调拨
1959年1月起,国家将盐列为中央统一调拨物资,由轻工业部负责综合平衡,编制分配调拨计划(草案),提交全国计划会议研究确定,由国家计委下达执行。食盐列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类商品,实行指令性分配调拨。
1964年1月起,根据轻工业部《原盐分配调拨办法》,山东盐的申请、分配、调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由省轻工业厅盐务局统一归口管理(包括省内供销、工业部门及中央直属企业需要的食盐、工业盐、农牧业盐及渔盐需要量)。办理申请时,先由各用盐单位向省轻工业厅盐务局报送《××盐申请计划表》,经省轻工业厅盐务局审查,提出产销平衡意见,报轻工业部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分配调拨计划草案,报送国家计委审查批准后,下达省计委,并由轻工业部将平衡意见下达省轻工业厅盐务局,由省轻工业厅盐务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分配调拨计划,与需方签订供需合同,按合同规定,编制月度运输计划,按盐种、盐类保证供应。省轻工业厅盐务局按期将省内盐的产销平衡情况报轻工业部盐务总局或中国盐业总公司。山东盐业发售运销的主要方式是执行分配放销手续,该手续分为就场放销、代办运输转运外销和定点供应3种形式。
1965年后,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实行盐业托拉斯。“文化大革命”后期,托拉斯组织解体,但盐的运销计划管理办法未变。
山东城乡市场的食盐供应,在产销分设时期,由各级供销社经营。省供销社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由省果品公司所属盐业批发供应站从盐场进货,负责对各县(市、区)调拨供应及批发。县级公司负责对基层供销社批发供货或安排二级站直供;基层供销社所属的各零售网点,按规定价格供应食盐。1975年前,实行按人口定量供应,基层供销社的零售店、双代店负责供应到户;畜牧业和渔业及其他生产用盐,由县级公司按政策规定供应。取消定量后,县级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均经营食盐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1985年7月,省一轻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省供销社联合发文规定:所有盐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分配、调拨计划,按照规定价格和区划范围组织近场放销,不得自销。盐的销区市场调运和批发销售,统一由省供销社归口管理(定点工业用盐、原划定就场放销的除外),各销区盐业二、三级批发站是当地的专业贸易中心,按经济区划设置网点。盐的零售业务由各地供销社负责,国营商店、集体单位和个人经营食盐零售业务,必须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并到指定的盐业批发部门进货,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1987年,国务院对盐的产销计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除食盐的生产和对工业用盐分配销售仍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农牧渔业用盐改为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都要经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由国家计委下达。针对全国需求上升的形势,省盐务局贯彻执行“统一计划、分区平衡、划片定点、就地就近供应”的原则,原盐分配销售总方针是强调全省统一调拨,统一销售,统一组织协调开拓省内和国内外的销售市场。根据中央指示精神,青岛市盐的购进和调出计划从1988年起全部单列。
1988年3月,轻工业部颁发修订后的《盐业分配调拨办法》,规定对食盐、出口盐、国家储备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对工业盐、农牧渔业用盐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同年4月,为调节省内盐资源,保证省内工业盐正常供应,省经委规定,在原铁路运输归口管理的基础上,海运干线、地方港直达、公路及海运集港站和公路定点直供工业盐等运输都列入归口管理范围。盐的归口管理主管部门是省一轻厅,业务由省盐务局办理,青岛盐区由青岛市盐务局办理。
1990年起,国家计委调整工业用盐管理政策,对工业用盐仍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其中两碱用盐恢复指令性计划管理。同年3月,国务院发布《盐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盐的分配和调拨由轻工业部按国家计划进行管理。“盐的批发经营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社零售单位负责。”山东根据国家要求执行。
1992年,全国原盐生产能力快速增长,再次形成产大于销的局面。两碱用盐国家指令性计划取消,按国家指导性计划和规定的价格、渠道采购。同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全省盐的分配、调拨和运销由省盐务局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
1995年,工业盐在运销体制改革后逐步放开,不再统一实行分配调拨计划。
1997年5月,省政府下发《关于确定食盐专营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全省食盐生产和分配调拨计划由省计委下达,省盐务局负责组织编报和实施。其中非产盐区食盐分配调拨年度计划,由省供销社向省盐务局提报。小工业盐继续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至1999年,山东盐业的产销管理机构长期分设,省盐业系统负责各类盐的近场放销、定点直供和干线调运业务,省供销社负责省内销区食盐和其他工业用盐的供应。同年6月,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盐业经营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结束全省盐业多年产销分管局面,实行产销合管,省、市、县三级统一批发的运销体制。省盐业总公司(省盐务局)作为省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统一计划、统一结算、统一调拨、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的办法组织全省食盐运销工作。

1986-2005年国家分配调拨山东省各类盐统计表
表5-1
单位:万吨

┌─────────┬──┬─────────────────────────┐
│核定上级下达单位 │年度│分配销售量 │
│ │ ├───┬───┬──┬───┬───┬──┬───┤
│ │ │合计 │工业盐│小工│食盐 │农牧盐│渔盐│出口盐│
│ │ │ │ │业盐│ │ │ │ │
├─────────┼──┼───┼───┼──┼───┼───┼──┼───┤
│国家计委、轻工业部│1986│270.00│198.70│ │64.00 │0.80 │4.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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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轻工业部│1987│318.25│233.06│ │72.01 │0.88 │5.80│6.5 │
├─────────┼──┼───┼───┼──┼───┼───┼──┼───┤
│国家计委、轻工业部│1988│422.60│332.22│ │78.70 │0.88 │3.50│8.3 │
├─────────┼──┼───┼───┼──┼───┼───┼──┼───┤
│国家计委、轻工业部│1989│469.84│369.94│ │87.90 │1.00 │2.00│9.0 │
├─────────┼──┼───┼───┼──┼───┼───┼──┼───┤
│国家计委、轻工业部│1990│524.50│413.30│ │90.80 │1.00 │1.00│18.4 │
├─────────┼──┼───┼───┼──┼───┼───┼──┼───┤
│国家计委、轻工业部│1991│400.00│316.25│ │71.75 │1.00 │1.00│10.0 │
├─────────┼──┼───┼───┼──┼───┼───┼──┼───┤
│国家计委、轻工业部│1992│440.35│351.50│ │71.85 │1.00 │1.00│15.0 │
├─────────┼──┼───┼───┼──┼───┼───┼──┼───┤
│国家计委、轻工业部│1993│435.90│370.55│ │64.35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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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核定上级下达单位 │年度│分配销售量 │
│ │ ├───┬───┬───┬───┬───┬──┬───┤
│ │ │合计 │工业盐│小工 │食盐 │农牧盐│渔盐│出口盐│
│ │ │ │ │业盐 │ │ │ │ │
├──────────────┼──┼───┼───┼───┼───┼───┼──┼───┤
│国家计委、轻工总会 │1994│457.70│390.65│ │67.05 │ │ │ │
├──────────────┼──┼───┼───┼───┼───┼───┼──┼───┤
│国家计委、轻工总会 │1996│57.20 │ │ │57.20 │ │ │ │
├──────────────┼──┼───┼───┼───┼───┼───┼──┼───┤
│国家计委、轻工总会 │1997│58.39 │ │9.00 │49.39 │ │ │ │
├──────────────┼──┼───┼───┼───┼───┼───┼──┼───┤
│国家发展计划委、轻工总会 │1998│52.70 │ │ │44.30 │2.00 │ │5.0 │
├──────────────┼──┼───┼───┼───┼───┼───┼──┼───┤
│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轻工业局│1999│65.36 │ │10.20 │53.00 │1.56 │0.60│ │
├──────────────┼──┼───┼───┼───┼───┼───┼──┼───┤
│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轻工业局│2000│66.80 │ │10.50 │55.70 │ │0.60│ │
├──────────────┼──┼───┼───┼───┼───┼───┼──┼───┤
│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1│68.40 │ │13.50 │54.9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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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 │2002│60.80 │ │ │55.20 │0.20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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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72.15 │ │16.05 │55.60 │0.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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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85.96 │ │18.46 │57.10 │7.05 │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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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89.06 │ │21.60 │56.80 │7.05 │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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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95年盐业政策变革,国家没有下达各种用盐计划,之后取消了工业盐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