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场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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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管仲相齐首创盐法开始,对盐的产制时间已有规定。唐代,制盐人户籍均入亭户,“非亭户而制盐即以盗盐论”。宋代,实行产量预定与实产考成制度,960-1279年,“煎盐场灶地,四面修置墙堑”以防走私。清代,盐场管理甚严。雍正六年(1728年)设立盐坨,组编保甲,一户走私,多家有罪,并设灶长、锅头、滩头负责稽查;灶煎时,灶户需向政府申请锅牌,无牌煎盐者,以私盐论处;盐田荒滩,灶地草场概归官有,未经许可不得占用。中华民国时期,盐产均为滩晒,随之实行制盐许可证制度,无证者不得自行开滩晒盐。中华民国政府的场产管理重在防私,所以裁并零星盐滩,在集中的产盐区建筑仓坨,将产盐颗粒归储,不准私产私存;有的在盐区周围筑堤掘壕并架设铁丝网,不准外人进入,与外界隔绝,有的盐区收盐定时挂牌,坨盐加封由专管人员放销。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对场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是,产区设立盐店,盐民所产盐斤随时向盐店报告登记,不准直接售予商人。盐店协助盐民组织生产,掌握盐价,代盐民卖盐,征收盐税。
新中国成立后,大盐田依法收归国有,随之实行制盐许可证制度,规定:“凡从事制盐者必须按照制盐申请许可规则将姓名、籍贯、年龄及盐滩地址、制卤方法、生产方式等,呈请盐务机关核准,发给制盐许可证后始准制盐。”1950年上半年,省盐务管理局制发临时制盐许可证;下半年,统一颁发正式的制盐许可证。1958年,制盐许可证废止。1963年11月,轻工业部决定,集体所有制盐田的新建、扩建和旧盐田恢复,都要报经省盐务部门批准。1964年9月,山东恢复制盐许可证制度。后因“文化大革命”,制盐许可证自行消失,但扩增生产能力的审批权仍归省盐务机关。
2000年10月,《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规定:开办制盐企业,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2003-2005年,省盐务局根据法规规定,先后4次为231家企业审定核发了制盐许可证。

图4-1 1951年财政部盐务总局颁发的制盐许可证

生产时间方面,自古实行政府控制,令产即产,令停即停。新中国成立后,在春晒、秋晒开始及结束之前,省盐务局均下达正式开晒与停产通知,制盐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组织生产。20世纪80年代起,由于塑苫结晶和越冬产盐技术的问世与普及,原盐生产可常年进行,不再对具体生产时间作硬性规定。
产量方面,国家一直实行严格的统一计划管理体制。每年由国家主管机关根据全国产销平衡情况,下达各省产盐计划,省内再分市(地)平衡落实,并实行生产调度,统计等制度,随时掌握生产进度,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在产大于销时,严禁超产,有时则指令减少产额。自1996年改革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后,国家不再下达生产计划,由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组织生产。
产品质量方面,古代并无规定,自中华民国以后,逐渐重视盐质,新中国成立后,原盐质量一直是一项重要考核指标。每年由省盐务局下达质量计划,定期检查考核,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原盐,实行不集坨、不公收、不准销售的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开展产品创优活动,在价格方面实行优质优价政策,调动了企业产品创优积极性。1996年后,工业盐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按照市场竞争规律实现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