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企业所有制形式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35&rec=22&run=13

东周前,民制民销,听任自由。自管仲创盐法后,历代实行的有民制为主、官制为辅、官收官销;任民自行产销;产销全部官营;民制官运官销;民制、官收、商销;民制、商收、商销等体制。春秋时期,官制部分,募民制作。汉代实行官营专卖时,概由官府招募游民及被流放的犯人制盐,煮盐的器具,全由官府供给,所产盐斤,即为官盐,全部由官府支配。东汉至唐代前期,盐的产销体制多变。唐代乾元及宝应年间,盐的制作多由游民充任,予以另列户籍,称为亭户,后称灶户。亭户免除其他杂役,由官府派给卤地、草荡和制盐工本,每年按照定额上交食盐。宋、金、元、明时代,一直沿用未改。明末清初,推行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官督商办制,场盐全归商收,盐民场业大多归商所有,商人可以自置亭场募民煎晒。清代康(熙)乾(隆)时期,由于晒盐有利可图,一些盐商纷纷出资招募灶户经营晒盐,山东盐产大部改煎为晒。永利盐场(今无棣县)当时即有乐陵、商河、临邑、蒲台、利津等县17家盐商在该场投资晒盐。由于商人纷纷投资,胶澳盐场由1898年的3副盐田发展到1904年的700多副。
1917年,日本利用在青岛的特权,招来本国商人于胶澳盐区辟滩晒盐,至1922年,建成滩田1380副,并开办一些以盐为原料的工厂。
1894-1896年,黄河连续决口,将山东最大的永阜盐场冲没后,清政府解除了寿光、潍县、昌邑一带发展盐业的禁令,个体盐民纷纷建滩。一些地主和外地商人也来此地投资开建盐田,很快发展到800多副。此后通过互相兼并,滩田逐渐集中到少数盐商及地主、富农手中。
中华民国时期,滩田仍属私有,盐滩70%以上属大滩主。当时羊角沟、肖垣一家滩主即有滩田近百副。由于滩晒的经济利益大于煎制,也吸引了一些农民开滩晒盐。同期,公司制私营制盐企业有烟台通益精盐有限公司和青岛永裕盐业公司。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和革命根据地,先后在渤海、胶东、滨海地区,以救济、贷款等方式,组织沿海居民发展盐业生产。至1946年,盐田发展到11.5万亩,盐民4.5万人,年产盐1160万担。当时从事盐业生产的盐民有盐业生产专业户,盐农兼营户,还有农、盐、渔兼营户。以经济性质论,分公营(机关部队经营的盐田)、劳动者个体自营和地主、富农出租或雇工经营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