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盐民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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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农民农忙务农,农闲煮盐,并受官府限制。秦代食盐产制听民自由,滨海农民兼制食盐者日增。西汉盐的产制,由官府招募游民及被流放的犯人承担。东汉至初唐时期,盐农兼作者居多。唐代中叶,官府为垄断食盐生产,将近海盐民编为特殊户籍,设立亭场,专事制盐,称盐户为亭户;法定凡籍隶亭户者,即免除其他徭役,世代专职盐业,不得改变。五代及宋代,因海盐生产以锅灶煎煮,故又称亭户为灶户或锅户。明代把灶户作为各种盐户的总称,并以承担煎盐劳役的盐丁为灶丁。明清时期规定,灶丁从15岁至60岁应役,每天每丁需按定额交盐,并随时接受官府稽核。
由于历代盐民生活极为困苦,所以各朝多有冒死逃亡者。北宋后期,盐民因不堪忍受官府盘剥,逃亡逾半。明万历十一年(1583年),山东盐户由明初的4.5万余户逃减为不足2万户。宋明时期,官府为维护盐业专利,多以流配犯人顶替。明洪武年间,法定灶户犯死罪者,可于杖后计日煎盐赎罪。明弘治七年(1494年),法定每3年对灶丁进行一次编审。清朝仍照旧,灶户仍为世业,16岁成丁,60岁退役。清顺治元年(1644年),山东共有灶户1.36万家,灶丁4.52万人。当时灶户、灶丁,没有当兵、改变盐籍和耕种草荡的自由,不得转营他业。清代中叶,山东原盐生产普遍改为滩晒后,盐民逐渐获得人身自由,但由于朝政腐败,官商勾结,盐民们除负担灶丁银、灶地银、草荡银、滩池银等捐税外,又有加耗盐、贴秤盐、卖补盐、垫底盐等名目,终于造成商逃岸荒的局面。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废除灶户户籍制,灶丁改称盐民或盐工。制盐人只需申请制盐许可,经政府批准确认其盐工身份,便可从事晒盐。盐工可以停业转业,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盐田大部被滩主占有,有的滩主所占盐田高达百余副。小滩主多为自晒、合伙晒或农盐兼营,在滩为盐民、回村为农民。大滩主主要是雇工经营或出租。晒盐工期,每年共120天,整个工期工薪按粮食或银圆支付。如提前一天下工,则整个工期工薪全无。由于天热活重,盐民晕倒甚至死于滩井的事故时有发生。
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盐田多被日本军队侵占,很多盐民弃盐转农。革命根据地重视改善盐民生活,对雇工滩则规定减轻滩主剥削,增加盐工收入,广大盐工、盐民,利用沿海滩涂开辟盐田积极发展盐业生产。随着解放区的日益扩大,抗战胜利时,山东除青岛盐区外,其他盐区均在抗日民主政府管理之下,当时,渤海、胶东、滨海解放区有盐民3.2万人。
1948年,中华民国政府财政部为维持当时所辖区域盐业生产,曾发布《关于盐工伤亡救济办法》。规定各盐场盐工、盐民在盐坨工作时间内,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灾难而致伤亡者,按不同规定分别给予救济。
至1949年4月,根据华东盐务会议精神,盐业进行整顿,山东解放区盐民减少为1.9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