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及以前盐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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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最早的盐政管理,见于史册记载的是春秋时期(公元前685年至前645年),管仲相齐,首创盐法(制盐由官民兼制,销盐实行官收、官运、官销专卖制)。其后,晏婴任齐国大夫,专卖制相沿未变,该时即开始设置盐业管理机构。
汉初盐业产制运销,听民自由。盐税为皇室和封君所私有,汉武帝时改隶大司农,此为盐务隶属财政部门之始。西汉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全国共有37处盐区设置盐官,其中山东地区11处,在今山东境内的都昌县(今昌邑)、寿光(今寿光)、千乘郡(今广饶北)、曲成(今莱州东北)、东牟(今牟平)、昌阳(今文登)、当利(今莱州西南)、海曲(今日照)、长广(今莱阳)、巾弦县(今龙口西南)、计斤(今胶州)。此为由朝廷向各地直接选派盐官之始。东汉献帝建安七年(202年),产盐地区设司盐都尉、司盐监丞征收盐税。
隋朝初期,朝廷设总监管理盐务,各产盐地设副监及监丞。自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始,罢除盐禁,不征盐税,裁减盐官及机构,对盐实行开放政策。
唐朝前期沿用隋制,在盐政史上称为政府不设机构、不加管理的无税时期。唐开元十年(722年),又开征盐税,归地方州县兼管。当时山东产盐管理的主要地区为3州7县:莱州东莱郡的掖县、即墨、胶水(平度)县,棣州乐安郡的渤海(滨县)、蒲台两县,密州高密郡的诸城、莒县。唐宝应元年(762年),盐铁使刘晏在产盐地区设置盐官、建立仓坨,向盐户收盐,将税加入卖价,售于商人运销,所过州县不再征税,此为就场专卖之始。产盐多的地区设场产管理机构,有“监”有“场”,销区设有巡院,查缉私盐。山东设有兖、郓(州)巡院,另设常平盐仓,储备官盐。常平盐仓并设有官运机构负责。唐元和十四年(819年),山东郓州、兖州、青州各设置榷盐(专卖)院。
宋代盐利统归中央,盐务管理机构,中央设盐铁、度之、户部三司,各盐区均设机构,乾德年间,置诸道转运使。下属机构分为监、场、务。监管辖场,场管辖务。场为监督生产的单位,务为场的分支单位。其中监和场官吏由朝廷委派。其主要任务为催督监制,收购放销等。宋至道二年(996年),山东产盐划为两区,一是京东路,设密州涛雒场,后增登州四场;二是河北路,设滨州场,下设四务。
金世宗大定以后,于各盐区设置7个盐使司。金大定三年(1163年),山东益都、滨州各设盐司,后合并改设山东盐使司。金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山东、沧州两盐司合并改为海丰盐使司,统管两盐区盐务。金大定二十五年(1185年)两司分开,复设山东盐使司。盐司设有正副盐司使、判官等。在盐场设管勾、同管勾、督监、监同等官,掌理督促盐产及收纳场盐事宜。金泰和五年(1205年),山东的销区管理扩大,濮州(今山东鄄城及河南濮阳)、归德府(今属河南省),亳州、秦州、泗州(今属安徽省)盐务,隶属山东盐使司管辖。金代盐务管理机构不与铁茶等合设,是盐务成为独立机构的开始。
元太宗六年(1234年),山东设“山东都转运盐使司”,委任运盐正使(秩正三品)、副使、运判(秩从五品)、经历、照磨等官。具体职权是掌握场灶、权税、销售事宜。元至元十九年(1282年),山东都转运盐使司下设滨乐、胶莱、莒密三处运盐使。元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山东辖永利、富国、丰民、利国、永阜、丰国、宁海、新镇、高家岗、固堤、官台、王家岗、海沧、西由、登宁、行村、石河、信阳、涛雒盐场19处,实为管理机构。在各盐场设置司令1人(从7品)、司丞1人(从8品)、管勾1人(从8品)以及同管勾等官,掌管督促制盐、收购、催办盐课等事。元朝盐政管理,基本形成完备的体制。
明朝中央户部掌握盐务,按产销多少分别设置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盐课司。山东设有都转运盐使司,主管山东盐务政令,下辖胶莱、滨乐两个分司和泺口(济南)、乐安(广饶)、蒲台3个批验所。全省盐场19处不变,属两分司管辖:滨乐分司辖王家冈、官台、固堤、高家冈、新镇、宁海、丰国、永阜、利国、丰民、富国、永利12场,胶莱分司辖信阳、涛雒、石河、行村、登宁、西由、海沧7场。各盐场置司令1人,为七品官;置司函1人、管勾1人,为八品官。明正统十一年(1446年),朝廷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政,山东盐务归属长芦管理。
清朝盐务管理大都沿用旧制,由中央户部遣派巡盐御史管理一区盐政。清朝前期,自顺治元年(1644年)至嘉庆十三年(1808年),朝廷向山东盐运使司派遣巡盐御史123名,任命盐运使44名。
清朝初期盐务管理,准于听民开滩制盐,与盐商交易,民盐商收,由盐商交税。由此许多盐滩归盐商管理,成为清朝盐业的一个特殊阶层。1644年,山东盐务机构设山东都转盐运使司,下设滨乐、胶莱2个分司和蒲台、泺口2个批验所。乾隆年间,山东都转盐运使司设盐运使1人,并定额设吏9名。省司设益昌库,专司总收正杂钱课。
清山东盐场在明19场基础上有裁有置,康熙、雍正年间两次裁并为10场;至道光十三年(1833年),尚留存8场,计为:官台场、王家岗场、石河场、富国场、永阜场、永利场、西由场、涛雒场。职责是督察产盐,征收灶课,按商引放盐,稽查窝囤私贩,并管理场坦坨地。
清道光十七年(1837年),山东盐务归由山东巡抚管理,并兼辖河南、安徽部分销区盐务。除东岸18县实行民办外,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永阜盐场食盐运销改为官办,相继鲁西、鲁南20余县食盐运销也改归官办(即由地方州县官兼办)。同治六年(1867年),除官办外还有局办。山东省内海丰(今无棣)设南官运局机构,海丰、阳信、沾化3县运销盐务归南官运局。光绪二十年至二十二年(1894-1896年),黄河连年决口,永阜场被淹,此后山东盐场仅剩7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