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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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以前,绝大部分时期国家对盐实行专卖,产盐诸地均设盐务机构和盐官。山东在春秋时期即开始设置盐的管理机构。汉朝时,由朝廷向各地直接选派盐官,西汉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山东地区有11处设置盐官。金朝初期,山东即设山东盐使司,成为盐业独立机构的开始。至清朝,各代均沿用旧制。1912年,山东设盐运使署管理盐务,各盐区主要由中华民国政府控制。抗战时期,日伪、中华民国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分别设置机构管理盐务。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主导解放区盐务管理,1949年1月,经华东财经办事处和山东省政府批准,山东省盐务局成立,统一负责全省盐务行政、盐税征收及公营盐滩的经营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指导下,盐业机构经历多次变化。新中国成立至1970年前,山东盐业曾经实行过三次产销合一的管理体制,历时都比较短暂。在产销合一时期,省盐务局机关干部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人委直接管理。省以下各级盐务机构人、财、物,产、供、销隶属省盐务局领导。1952-1999年,山东盐业曾三次实行产销分设的管理体制。在产销分设时期,全省盐业系统的产、供、销相分离;管人与管事相分离。
1999年6月,省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全省盐业经营管理体制,将产销区的17个市(地)及所属县盐业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由省盐务局管理。体制理顺后,全省按照行政区划,设有17个市级盐业机构,117个县级盐业机构,省盐业总公司(省盐务局)作为省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和全省盐业行政执法主体,工作职能逐步加强,工作领域不断扩大。2005年,全省盐业实现并完善了统一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