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盐价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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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盐价,省政府批准设立“盐价补贴资金”,属于价格调节基金。其计提范围为:山东境内所有制盐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乡镇企业、部队盐场及盐业系统以外单位办的盐场生产的各种盐(包括原盐、井矿盐以及以海盐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洗粉盐、洗精盐、真空精制盐、调味盐)。收取标准为:按实际销盐数量每吨4元。供应场(厂)外用于生产加工盐的原盐,免收盐价补贴资金。
此项补贴资金于1998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1993年10月至1998年3月,全省共收取盐价补贴资金108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