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平衡差额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35&rec=118&run=13

平衡差额,又叫平衡差价,是为促进盐业生产发展、平衡供应、稳定盐价设置的一项专项资金,属于国家批准的原盐价格内定额收入。系专门用于交通不便地方的存盐和对场区集运费用增高而分配价格不能相应提高所发生的亏损补贴,以及为改善产销区盐储运设施的补贴。
根据“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山东省对平衡差额实行预算管理和余额专户储存管理。省盐务局每年根据原盐销售计划和费用开支范围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年度终了,省盐务局编制会计决算,由省财政厅审批。各独立核算的县(市、区)盐务局(盐业公司)、盐务所、国营盐场、盐业运销单位收取的平衡差额,扣减批准的调盐费、销售费、营业外开支等费用,其余额部分于每月终了10日内解缴省财政厅专户储存。平衡差额只能用于盐业运销单位(盐场)集运到车站、港口再行销售时所发生的调盐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开支,各级盐业机关的行政经费以及盐业企业的配套技术改造等开支。
自1950年起,山东盐区平衡差额实行全省统一公收,每吨盐按盐价1%提取。1957年,国营盐场取消公收后,公收差价并入国营盐场利润。1958年,国家盐务总局下放公收业务,平衡差额由省轻工业厅统一管理。1959年,在调整原盐公收价、出场价的同时,降低食盐税率,扩大平衡差额,每吨盐提高到1.90元~5.40元;1964年又调为5.50元~6.50元。
1965年1月1日起,为使原盐公收单位费用定额更加符合实际,压缩国营盐场平衡差额定额,对集体盐场(厂)出场(厂)价的成本组合也进行了项目之间的调整。
1986年12月,减税提价后,集体盐场(厂)公收差价由每吨8元改为9元。
1988年3月,对按出场(厂)价就场(厂)放销的各类盐,包括超基数工业盐、用户自运盐及横向联合直供工业盐等,平衡差价定额为:羊口、菜央子、莱州盐场每吨6.50元,山东埕口盐场每吨5.50元。
1957年前,每年差价收入为500万元左右。1960-1964年,全省共收入3403万元,年平均收入681万元;共支出3260万元,年平均支出652万元。1977-1995年,全省共收入32195万元,年平均收入1694万元;共支出27319万元,年平均支出1438万元。
1995年工业盐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后,平衡差价停止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