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盐场建设费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35&rec=117&run=13

为促进集体盐场原盐公收集坨、组织调拨和销售业务的开展,从实行公收开始,山东即按国家规定在销售价格内安排盐场建设费。1950年按销售价的2.6%提取,1951年改按4%提取。后因盐场建设费入不敷出,报请国家盐务总局批准,自1956年1月1日起,从盐民福利基金中每担抽出8厘,增加到盐场建设费中,盐场建设费每担由2分9厘增至3分7厘。1959年,根据国家规定,每吨按3元计入价内。1966年7月,根据盐业托拉斯对集体盐场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产供销的精神,盐场建设费由省盐务局集中管理。按“先筹后支,集中提取,计划开支,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盐场建设费开支范围为:用于集坨、修建运盐公路、桥梁、涵洞、码头、船坞(不包括集体盐场滩内运输路、过路桥、涵洞);用于新建、扩建、维修盐坨(不包括小修)、物料仓库、坨工住房、仓坨设备(500元以上)小修等;用于生产所需通信设备,新建、维修化验设备,购置药品及用具等;用于生产、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宿舍的修建和大修等。
1985年1月,根据省一轻厅《关于改革盐场建设费盐业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盐场建设费改为就地计提,全额解交盐业公司。集港站仍按原规定办理。在管理上,由省盐业公司统一管理改为由省盐业公司和市(地)盐业公司两级分管;省盐业公司管理建设费的60%,负责场外铁路、运盐码头和运销港站的建设项目的开支;其余40%由市(地)盐业公司按规定开支,统筹安排使用。
青岛市计划单列后,自1987年1月1日起,原由省盐业公司管理的60%部分盐场建设费,全部改由青岛市盐务局集中管理。
1996年,盐场建设费停止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