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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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财政部根据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确定“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征收原则,山东贯彻执行。“从量核定”指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以吨为单位分别不同产区、盐种和用途确定差别税额;“就场征收”即实行源泉课征,一般在盐的销售出场(厂)环节或在盐产区的运销、公收单位分配销售环节征收,以保证盐税地区差别税额的执行;“税不重征”指盐从生产到消费,不论其间经过多少加工、流转环节,只在规定环节征一道税,严格实行一次课征制度,纳税人用已税原盐加工、精制后销售的盐,不再缴纳盐税。
山东由于盐资源分布广,不同产区盐的资源、运输、生产条件存在差异,导致生产成本和利润水平较为悬殊,资源级差因素影响十分明显。同时,盐又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国家有必要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和价格管理。为此,对盐采取“价齐税不齐”的办法。即:供给消费者的食盐,盐价基本一致,不受税额影响;盐的税额则因产区不同而异,对不同产区、不同盐种和不同用途的盐,规定高低不等的税额,调节因客观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山东盐税征收对象包括海盐、井矿盐及其精制盐、粉碎盐、洗涤盐等加工盐。凡在山东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盐税纳税人。按照盐业生产、经营的不同情况,盐税纳税人包括:经核准直接销售或自销的盐场(厂),分配销售盐的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盐的单位,改变减免税盐用途的单位,动用国家储备盐的单位,从国外进口盐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