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章 盐税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盐业志(公元前26世纪至2005年)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3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3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35/article/11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35/article/11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盐税是以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特殊税种。1994年,全国工商税制改革,盐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被取消,划归资源课税体系构成的一部分。古代盐税又称“盐课”。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征收的“山泽之赋”中就包含对煮盐课征的赋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设官掌管盐政并征收盐税后,盐税即形成一个独立税种。之后,盐税成为历代封建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盐税总体上按盐的用途确定税率、征收原则及征收对象,实施纳税手续及金额。不同时期有不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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