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盐价盐税与专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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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盐价自春秋时期管仲首创寓税于价的政策开始,历代统治者均利用盐价扩大收入。新中国成立后至2005年,山东省在国家统一政策下,综合考虑国计民生,对盐价进行了10余次较大调整,盐价管理日臻完善。
山东盐税始自公元前21世纪夏代初期,青州“厥贡盐 ”开全国食盐贡赋之先河。新中国成立后,盐税占国家收入比重逐步下降。1958年7月1日起,盐税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转为税务部门办理。1973年,税制改革将盐税并入工商税作为一个税目。1984年9月,盐税从工商税中分离,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税种。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将盐税作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缴纳资源税,同时缴纳增值税。山东盐税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山东盐区自1950年6月起,对各场所产盐斤全部实行公收。为发展生产,保证供应,保障生产经营管理正常运行,设立盐业专用基金。主要包括盐场建设费、平衡差价、生产发展基金、盐价补贴资金、碘盐价格基金、食盐价格调节资金等,各项基金根据不同时期需要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