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主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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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领导、部门配合
1990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印发《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确定卫生、供销、盐业、水利、交通、税务、环保等部门在地方病防治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其中规定盐业部门负责产地食盐加碘生产和供应,保证碘盐货源,满足核准的铁路干线销售计划以及发运。根据规定制定碘盐质量标准和卫生操作规程。有专人、专用场地和专用工具,做到合格包装,有记录、有标记。做好碘盐质量检测,坚持不合格碘盐不入库、不出库、不发货。
1995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消除碘缺乏病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总目标:至1998年底,全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全省(除少数高碘地区)基本实现食用盐全部加碘;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由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总体指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1998年,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碘盐定点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1996年食盐专营后至2005年,全省盐业部门逐步建立完善碘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加碘岗位责任制、加碘操作规程等制度;在碘盐供应方面,落实碘盐准运证制度、销售许可证制度;改造加碘盐设备和储存设施,顺利完成以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和加碘浓度的转变;各级盐业部门均成立盐业管理执法队伍,持证上岗,并制定有奖举报等激励措施。各级公安部门大力支持,吸收盐政执法加入全省公安110联动体系,举办联席会议,联合行动,查处大案要案,有效遏制了非碘盐冲击碘缺乏病区现象。省卫生部门组织培训近200名食品卫生(碘盐)监督员并发放监督证,加大碘盐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健全检测网络,加强对碘盐和病情监测。全省教育部门开展“上好碘缺乏病防治常识一堂课”活动,中小学校每学期用一节课时间讲解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并发动中小学生向亲属、社会广泛宣传碘缺乏病的危害及防治知识,形成一支由1400多万名中小学生组成的义务宣传员队伍。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碘盐标签和碘盐质量的抽查力度,每年对定点加碘盐场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拨出碘缺乏病防治专项经费,扶持食盐加碘工作顺利进行。铁路部门优先安排碘盐运输计划。各级新闻宣传部门作了大量社会宣传工作。全省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私盐行为,查缉私盐、非碘盐,确保病区群众吃上合格碘盐。
省、市、县、乡四级政府成立政府牵头、各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深入持久开展专项打击私盐活动;省制定一系列地方食盐专营法规、规章、制度、政策,针对一些地区私盐冲销严重的问题,实行碘盐送销制,市、县、乡三级政府层层签订碘盐销售目标责任状。全省上下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工作机制。

二、“五统一”管理
山东加碘盐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盐务局根据国家安排的调拨任务,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平衡下达;具体由省盐务局负责衔接安排。各级盐业主管部门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全省盐业产销分管时期,属供销社系统管理的销区市场,由县及县以上盐业经营单位按月将本区域碘盐调入量报省供销社果品盐业公司,经汇总后报省盐务局;属盐业系统管理的销区市场,由市(地)、县(市、区)盐务局(盐业公司)按月将本区域碘盐需要量报省盐务局。省盐务局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照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安排月度调拨计划。销往省外的碘盐,由省盐务局按国家分配调拨计划组织供应。
1996年,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印发文件,要求以省为单位实行“五统一”(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组织供应、统一结算、统一上缴碘盐基金)管理。结合山东实际情况,同年3月,省盐务局印发《山东省盐务局关于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规定食盐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规定的“业务归口,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原则办理;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不得擅自超产或少产,确须调整时,由省盐务局上报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按调整计划执行。
1997年5月,省盐务局下发《关于认真落实食盐分配调拨计划进一步提高碘盐普及率的通知》,重申国家对食盐(含食品加工用盐)、渔业和畜牧业用盐实行专营管理,生产和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
同月,根据省政府《关于确定食盐专营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全省食盐生产和分配调拨计划由省计委下达,省盐务局负责组织编报和实施。其中非产盐区食盐分配调拨年度计划,由省供销合作社向省盐务局提报。全省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组织实施方案是:各市(地)盐业主管机构根据年度计划,逐月汇总向省盐务局提报所辖各级食盐批发经营企业的月度购盐计划(分盐种、用途),省盐务局根据各单位提报的申请,按照经济合理、方便运输的原则,平衡安排下达月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月度计划大本),货源落实到定点厂、收货单位落实到计划申报单位,同一盐种一般不安排两个定点厂交叉供货。《通知》同时规定,托运食盐必须持有国家统一印制,山东省盐务局统一领取、签发的食盐准运证;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车站、港口办理发运业务;食盐定点厂按计划销售的小工业盐(加工盐),持同类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干线运输计划由省盐务局归口统一向铁路、交通部门提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计划食盐的运输和经营活动。为防止工业用盐冲击食盐市场,对工业用盐的购销、运输也作出明确规定。
同年8月,省盐务局决定对畜牧用盐作为单独盐种,按《食盐专营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国家规定畜牧用盐和酿造用盐全部供应加碘盐。畜牧及酿造用盐由各级食盐批发企业统一经营,各批发企业每月将畜牧、酿造用盐计划按时报各市(地)盐业主管机构,各市(地)主管机构汇总后报省盐务局,省盐务局经平衡后,随食盐计划一同下达月度畜牧及酿造用盐计划,并统一安排食盐生产场(厂)组织生产、供货。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省盐务局下达的月度计划组织生产和供应。
2000年盐业体制理顺后,全省盐业实现人财物、产供销一体化管理,真正达到统一管理的要求。全省一个计划,分级执行,管理规范,效果明显。为规范食盐流通秩序,保证食盐计划、价格、货款结算工作顺利进行,2002年初,省盐务局制定《山东省盐业总公司食盐货款统一结算办法》。当年6月1日起,全省食盐货款统一结算工作正式实行,长期拖欠盐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自2000年起至2005年,山东食盐计划完成率、碘盐普及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全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全省实现“五统一”管理后,食盐专营各项指标从原来位居全国落后省份跃入全国先进行列。

三、专营检查
1997年7月,省盐务局、省计委、省物价局、济南铁路局、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联合转发国家六部委(局)《关于开展食盐专营工作检查的通知》。由省盐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部署食盐专营检查。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及食盐批发、生产(分装)企业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专营检查,各地计委、物价、工商、技术监督、铁路、交通部门密切配合。检查范围包括所有食盐生产、销售单位。重点检查《食盐专营办法》颁布后发生的各种违反盐业法规行为。
1998年4月中旬至5月上旬,根据卫生部《关于防止滥用碘制品和加碘食品的紧急通知》,省盐务局组成4个检查组到全省16个市(地)108个县进行食盐专营相关政策落实检查。9月上旬,按照中国盐业总公司要求,省盐务局组织5个检查组,深入各市(地)县进行食盐专营检查。
2003年11月底前,省盐务局对所有食盐定点生产场(厂)、食盐批发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食盐计划完成率、碘盐普及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完成情况,食盐价格(包括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及零售价格)执行情况,以及跨省调拨食盐价格执行及回款情况。12月,省盐务局配合国家联合调查组,完成对全省食盐定点生产、食盐批发企业的检查工作。
2004年11月,省盐务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和规范食盐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精神,检查各地食盐市场运行情况,对部分市、县(市、区)食盐市场进行抽查,对边界冲销比较突出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

四、应急处理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必需品,人们对盐的市场供应十分敏感,有时受虚假信息影响而发生抢购。
1998年4月,国务院先后批准调高粮、油、糖等部分农产品价格,试行给职工适当补贴来弥补因主要副食品零售价变动带来的损失。7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物价上涨幅度为19.3%。8月19日,因为谣传食盐要涨价,当天引发全国性食盐抢购。此次食盐抢购风潮时值山东产销分管时期,波及全省不产盐的市(地)。为尽快平息抢购,各食盐批发部延长营业时间至零时,尽力组织进货,保障供应。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加大宣传食盐库存充足,不涨价等消息,抢购现象得以平息。
2003年受“非典”疫情影响,谣传碘盐可以防治“非典”。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后,全省城乡市场相继发生食盐抢购。4月28-30日,全省食盐日销量均在5500吨以上,其中29日达到6476吨,为正常日销量的近10倍。盐业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在省盐务局统一安排部署下,落实省政府领导“不脱销、不断档、确保重点、保障供应”的指示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全力保障市场供应。省盐务局成立防治“非典”时期食盐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片联系制度,分7个小组赴所联系市,检查、督导食盐生产、供应工作。各级盐业部门、企业也都成立相应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组织、调度。经过努力,仅10天时间全省食盐市场即恢复正常。整个抢购过程中,全省共销售小包装食盐44506吨,占全年入口食盐总量的18%。同时,山东紧急调运食盐支援北京。省盐业总公司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全系统有1人记二等功,2人记三等功。省盐务局、山东菜央子盐场、肥城精制盐厂被中国盐业总公司评为平息食盐抢购工作先进集体,4人被评为先进个人。
同年,为及时应对食盐抢购再次出现,根据省盐务局统一部署,全省17市盐务局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全部制定应急预案,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食盐储备,保障食盐供应。

五、不缺碘地区供应非加碘食盐
缺碘、高碘地区的划分,长期具体到县级行政区划,县级以下没有再细分。随着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深入,2005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山东对全省水源性缺碘、高碘区域的划分,细化到以乡镇为单位。
2005年5月,山东省重新划定高碘地区(病区)范围后,全省140个县(市、区)中,有102个县(市、区)属于碘缺乏区,38个县(市、区)属于整体或部分高碘区。据此,省盐务局对102个碘缺乏县(市、区)继续供应碘盐;对20个高碘县(市、区)整体停供碘盐,改供非碘盐。对部分区域高碘的18个县(市、区),本着“科学补碘、分类指导”的原则,对高碘乡镇按计划调拨供应非碘食盐,缺碘乡镇继续供应加碘食盐。各级卫生部门同步开始对高碘地区的非碘盐食用率、碘盐食用率进行检测通报。

六、综合干预
“消除碘缺乏病综合干预试点项目”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卫生部消除碘缺乏病国际合作项目技术指导中心在山东省的合作项目。目的是通过对非碘盐干扰严重地区进行综合干预试点,建立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
2000年7月,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盐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启动我省提高部分碘缺乏病区合格碘盐覆盖率行动计划的通知》,选择鲁中山区、鲁南平原及胶东沿海丘陵地区有代表性的、食盐“三率”(食盐计划完成率、食盐质量合格率、合格碘盐普及率)较低的寿光、高密、坊子、黄岛、胶南、东营、罗庄、郯城8个县(市、区)进行重点干预。11月,工作人员对寿光等5县(市、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现状进行全面调查。2001年11月,山东省分2个评估组对8个重点县(市、区)非碘盐综合干预行动的组织领导、措施落实、碘盐管理、技术指标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2002年3月,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盐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重点县(市、区)非碘盐综合干预效果评估情况的通报》。
2002年,全省居民户碘盐监测发现,非碘盐率大于10%的有即墨、环翠、文登、荣成和昌邑5个县(市、区)。同年,山东省第四次碘缺乏病监测的38个县(市、区)中,非碘盐率大于15%的有淄博市淄川区、垦利县、广饶县、莱州市、昌乐县、昌邑市、威海市环翠区、文登市和荣成市。
2003年,按照卫生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要求,山东省消除碘缺乏病综合干预项目工作重点是在新的问题地区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对策及时综合干预,巩固阶段防治成果。同年2月,根据《2003年山东省重点地区消除碘缺乏病综合干预项目方案》规定和要求,山东开始针对非碘盐率大于规定标准的9个县(市、区)进行干预行动。3月,省盐务局与省卫生厅联合印发《山东省重点地区非碘盐综合干预试点项目2003年度方案》。2003年10月至2004年1月,对淄博、淄川、潍坊、昌乐、临沂、黄岛、胶南、东营、寿光、高密、坊子、罗庄、郯城等地,开展碘缺乏病综合干预项目效果评估工作。